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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提高理財產品銷售額

發布時間:2021-08-26 21:36:52

⑴ 銀行理財產品排行榜

你好啊親,這個的話建議可以使用支付寶的余額寶功能啊,利息是比銀行的高的呢,而且取用還很方便的啊,安全性也是沒問題的呢,有保障,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的呢,望採納,謝謝你啦親。

⑵ 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公司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附註:

  1.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2. 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⑶ 如何更好發揮發改委發揮系統作用,提升業務水平

如何實現政府金融負債業務的持續增長 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金融形勢、日趨多元的客戶需求、不斷升級的同業競爭、日益嚴格的監管要求,為進一步破解存款增長的基礎性、機制性和瓶頸性問題,探索用新創新的思路辦法,變革存款管理機制,為負債業務更長時間更高水平更好質量的可持續發展涵養後勁、培植優勢。 一、夯實客戶建設基礎,促進存款內生性增長。 1、廣泛開展「擴戶」工程。將新開戶作為拓展新客戶的重點,以帳戶鎖定客戶與業務。一是深化雙抓雙促、小企業和個人助業貸款千戶工程、走進市場(社區、商會、機關、院校和企事業單位)、洗樓掃街等載體活動,強化開戶目標的制定、拓展和考核,做到行長抓大戶、部門抓中戶、全員抓賬戶。二是全面對接工商、發改委等部門,建立上市公司、新建項目、招商引資企業、新注冊企業、納稅大戶信息的「實時掌握發布、落地營銷,督辦考核」機制,拓戶擴面。三是重點搶抓招商引資中的新建項目、新設企業和外資客戶開戶;系統客戶的主帳戶;獨立項目和專特帳戶;機構客戶尤其是關鍵性、結算性、基金性帳戶;逐戶搶挖貸款占絕對份額客戶的他行基本帳戶;積極參與新一輪財政戶招投標;城郊結合部的村級帳戶;銀行卡和電子銀行客戶;加快支付密碼器推廣擴大基本帳戶份額。 2、強勢推進存款客戶拓展。按照「擴面、提質、增效、控險」要求,努力建設客戶細分領域最廣泛的高價值客戶基礎。 個人客戶上,重點營銷企業高管、個體工商私營業主、公務員、高收入行業員工、結算大戶、儲蓄與投資理財大戶、職業經紀人、種養植大戶、高檔社區居民、拆遷戶,分別制定營銷維護方案,做好客戶資金跟蹤、預約、服務和對接。 公司客戶上,重點抓好對公有貸戶,主流產行業客戶,國際貿易類客戶,新興產業倍增、服務業提速及傳統產業升級三大計劃中的行業龍頭客戶。 機構客戶上,強化機構業務市場研究與人員專配,重點營銷集團性客戶;移動、電信等系統性客戶;電力、煙草等壟斷性客戶;財政、稅務、住建、社保等資金流量大的客戶;金融同業、律師、醫院等高收入行業以及政府機關、學校、各地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單位;加強與全市23家小貸公司、14家備案創投、風投、私募合作,搶抓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發債資金、股權投資基金、小貸公司等新興客戶存款;探索以社會保障卡應用系統、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系統、診療卡系統、工商通系統、法院資金管理系統等六大系統夯實機構客戶基礎;緊抓文化民生建設力度加大機遇,逐戶排隊攻關,前瞻性地佔領部隊、海關、高校、醫院、旅遊、文化傳媒等存款資源豐富的機構類客戶市場。 中小企業客戶上,圍繞商品交易市場、商業街區與城市綜合體項目、園區、產業集群、核心客戶上下游、中小外經貿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第三方電子平台上經營的網商微型企業、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內的小微企業客戶等九大目標市場,以適合商圈特點的融資模式為切入點,通過支持市場建設項目貸款、個人經營聯貸聯保、商鋪租金分期付款業務和自助銀行服務設備、電子商務平台建設等,競爭商圈優質中小客戶。加快科技支行「六專」(成立專營機構、明確專服對象、推出專屬產品、制訂專業流程、設立專項補償、實行專門考核)模式運作,積極與創投公司、產業資本合作,為科技型小企業孵化爭取創投基金牽線搭橋,爭取在部分資本市場領域取得主承銷商等資格,為中小企業輔導上市、發行中小債券等服務。強化對各種商會、協會中成員客戶的營銷。 戰略聯盟客戶上,推進與金融同業、移動、電信、擔保公司、律師事務所、高校、電子商戶、網路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高端客戶資源豐富、機構網路覆蓋面廣的各類機構營銷戰略聯盟建設,實現客戶共享、網路共用、產品互聯。 3、扎實做好存量客戶維護。加快實施「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分層營銷維護模式,落實對重點客戶、高端負債類客戶、個人高價值客戶名單制管理和「一對一」營銷維護,做到維護對象、維護人員、維護數量、維護方式、維護職責「五明確」;固化層層認(客戶識別)、人人做(分工負責、協作營銷)、日日清(做好營銷服務的考核激勵)、細細盯(做好已識別和已營銷客戶的持續維護)的營銷維護流程,進一步突破存款零份額、提升存款低份額、優化存款均份額、鞏固存款高份額;延伸對客戶異地存款、總部和上下游夥伴資金挖掘,開拓存量客戶存款增長新來源。 二、依託綜合解決方案,深化與客戶的結構性聯系。 將「解決客戶問題、創造客戶價值」作為銀企關系最本質的終極目標,深入研究存款在各類客戶、各種產品中存在形態的轉換,通過產品全面滲透、業務方案深度合作、銀企共創價值的標桿項目營銷,延長客戶價值鏈,實現客戶盈利額增加和客戶終生價值、忠誠度指數提升。 1、強化綜合營銷資源聯動營銷。實施「六個聯動」,多渠道打通客戶存款在我行體系環流通道。一是存貸聯動。對用信客戶存貸聯動考核實行分層、逐戶、按月監控,存貸比低於30%或低於同業的,新增用信或收回再放時實行報備制;盡快提升存貸比低於15%的客戶回報,退出長期低回報客戶;確保信貸客戶存款結算賬戶開戶率、或有資產和擔保業務保證金到賬率、新建項目自有資金到賬率100%,企業銷售資金歸行率不低於貸款份額,總體存貸比提高。二是本外幣(境內外)聯動。大力發展國際業務,重點營銷內保外貸、利付通、跨境融易通等境內外聯動產品。三是表內外聯動。在風險可控、客戶可選、授信可用、辦法得當前提下,大力營銷敞口銀票、保函、國內信用證、融易通、內保外貸等產品,帶動保證金結構的優化和存款增長。四是公私聯動。對公、零售板塊相互利用客戶資源,增強交叉銷售能力,做到聯動營銷客戶名單、聯動營銷目標、聯動營銷團隊、聯動營銷方案四落實。五是投貸聯動。強化貸款與非銀行債務融資工具、私募基金等的組合營銷,釋放信貸規模、做優客戶群體,歸引企業債權類、股權類和私募融資資金。六是同業聯動。強化與同業的業務互動、優勢互補、戰略合作,變單純競爭為競合發展。 2、強化產品對存款的滲透營銷。深入挖掘產品功能,創新運用產品組合,發揮產品對存款的鎖定、互換與衍生,深化與客戶的結構性聯系。一是以投資銀行類產品線抓存款。隨著金融脫媒深化,未來IPO規模與再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大,新股發行、增資擴股等資本市場募集、發債發券、信託等新型資金籌措成為存款新增長點。要充分發揮投行業務的增存穩存功能,緊抓我市後備上市資源豐富(已儲備上市企業53家,其中14家進入輔導期)機遇,建立上市、擬上市和融資融券企業台帳,重點營銷企業債、短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依託優質客戶融資需求積極推進信託代理、融資租賃業務;大力拓展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直接募集資金的代理和監管;搶抓轄內風投資金、私募資金的組織;加快與證券、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建立營銷聯盟,為企業提供財務、擔保、債務重組、IPO資金託管等服務,鎖定客戶從貨幣和資本市場募集的資金。二是以本外幣貿易融資類產品線抓存款。對有進口貿易付匯需求客戶重點營銷利付通、貸/購付寶產品;對以人民幣方式結算的跨境客戶重點營銷跨境融易通;對境外有關聯公司的、有進出口業務需求境內企業重點營銷內保外貸產品;加大對外擔保力度,提高對外擔保對人民幣定期存款貢獻度;推廣國內信用證業務,創新國內信用證下組合產品,增加保證金存款。三是以機構類產品線抓存款。以銀財通系統爭取集中支付、政府采購、非稅收入、專項補貼資金;以優化定價管理發展社保資金和保險公司協議存款;以網點網路等多渠道打造社保基金、維修基金、住房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統籌性專項資金代理平台;以第三方存管、銀期轉賬、企業年金託管、公募、私募、證券、信託資金託管等歸引金融同業存款。四是以結算與現金管理類產品線抓存款。推出單位結算帳戶卡、票據池、結算套餐等產品,提高結算帳戶對存款的貢獻率。五是以銀行卡和電子銀行類產品線抓存款。大力營銷銀行卡、網銀、電話銀行、轉帳電話、電子商務等渠道產品鎖定存款。六是以理財產品抓存款。全力抓好理財產品開發和滾動發售,做好發行日和到期日的時點安排;重點營銷協議(定)存款、個人自動轉賬、聰明賬、天天理財、雙利豐等存款產品以及匯利豐、安心得利、安心快線等理財產品,做大理財產品保有量;改變理財產品簡單化銷售和搬家內部存款的問題,發揮理財業務對維護客戶、競爭存款的積極作用;針對負債業務的表外化傾向,處理好隱性存款與顯性存款、理財產品與結構性存款的關系,減少存款隱性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3、強化目標客戶的方案營銷。通過綜合解決方案營銷,豐富客戶金融資產構成,提升客戶聯系層次。一是對公目標客戶上,在摸清客戶需求、分析客戶賬戶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圍繞存款保值增值、快捷結算等客戶關注重點,整合多維渠道與產品服務模式,從基本服務、增值服務和系統開發三個層次設計產品和綜合解決方案。當前重點是細化落實總分行「商貿批發行業電子商務解決方案、機構類存款體系解決方案、代理新農保(合)業務金融服務方案、境內外聯動產品營銷解決方案、上市企業對公存款綜合產品和服務方案、中小企業結算與現金管理解決方案、對公有貸戶上下游關聯客戶對公存款產品和服務綜合解決方案、商品房銷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項目方案」,實現存款營銷向綜合型、個性化轉變。二是個人目標客戶上,深入分析貴賓客戶的行業特徵、職業類別、特殊需求、年齡結構、興趣愛好等,細化落實省行面向公務員、個體經營工商戶、留學群體、高級管理人員、財富傳承者、專業投資者的產品綜合營銷方案。三是組建方案營銷服務團隊,實行名單制、項目責任制和部門條線責任制管理。 三、推進存款營銷服務體系建設,構築差異化的市場競爭優勢。 1、加強對公業務營銷體系建設。一是深化對公業務上收管理,提升信貸審批和大客戶營銷層次。充實市縣行對公前台力量,強化市行、支行、網點三級對公業務市場營銷體系構建;梳理客戶關系,探索名單制分層營銷的客戶全覆蓋;上收系統性、集團性大客戶和資產、負債類中高端客戶的經營層次,網點專注於零售業務和小企業業務,負責市縣行直管客戶的運營保障、公共關系平台管理與維護;理順三級客戶在市縣行和網點的落地服務、落地管理、雙向評價、協調發展關系,通過交叉聯動營銷與收益分享,提升客戶服務能力和經營效能。二是創新對公客戶關系管理體制。加快對公存款體系、投行業務體系、小企業專營機構、貿易融資分中心的建設與落地實施;持續抓好三級核心客戶群建設與服務,壓縮三級核心客戶管理層級,提高運作效率;強化對公客戶分層服務,重視對中小對公客戶尤其是純負債類和結算類戶配備服務維護人員,客戶經理要認領對公結算帳戶並積極營銷維護;改變業務條塊分割局面,科學核算價值創造能力,增強客戶關系管理的團隊合力。 2、加強城區營銷體系建設。結合業務集中經營系列工程的落地實施,壓縮城區行「三級管理、一級經營」層級,釋放市縣行機關富餘人員,充實網點營銷力量;強化市分行專業化、職業化直接營銷團隊建設,減少中間管理環節;市分行統籌一定比例資源,對城區網點公、私業務實施穿透式營銷管理和考核並完善內部考評機制、核算體系。 3、加強個人貴賓客戶營銷維護體系建設。一是加快三級理財平台建設。以市分行財富中心、支行理財中心和精品網點理財工作室建設為契機,規范實施運營模式、服務方式、業務流程和考核要求,建立三級理財平台專業化、職業化營銷團隊。二是完善貴賓客戶分層維護體系。實施個人貴賓客戶「一對一」的包戶包效維護管理,管戶人員對客戶關系維護、零售產品營銷和客戶等級提升實行「三包」,具體做到「五個一」管戶要求,即每天至少拓展一個新的有效管戶客戶;每周給所有管理的客戶發一條簡訊;每月與所有管理的客戶進行溝通;每季對管戶優質客戶實現至少一次產品銷售,並對所有管理客戶進行風險評估;每年與所有管理客戶面談一次。市行職能部門每旬通報各支行、各營銷人員有效管戶工作進度,營造競賽氛圍;每月結合營銷重點下發《有效管戶營銷工作指引》,引導客戶經理有序開展工作;每季對有效管戶工作進行全行考核和計價獎勵,評選全行管戶明星,推動有效管戶工作全面滲透。引入「核心產品滲透率」和「產品覆蓋率」指標考評管戶成效,前者從產品的角度,考核基金、理財產品、貸記卡、網銀等核心產品在客戶中的滲透情況,後者從客戶角度,考核客戶持有農行產品的數量。制定個人貴賓客戶維護績效考評辦法,實施客戶維護人員等級管理。三是建設差異化貴賓客戶服務體系。落實貴賓綠色通道、95599貴賓服務專線等各項優先優惠服務措施;豐富投融資咨詢、理財規劃等貴賓客戶專屬服務內涵;優化和擴充機場(高鐵)貴賓、特約商戶、道路救援、商旅秘書等增值服務項目。 4、加強網點營銷服務體系建設。一是加大網點分類指導力度。實施網點分級分類管理,明確網點目標市場定位、特色功能類型與人員配置標准,找准網點發展的重點業務領域和核心客戶群,制定差異化、特色化的網點發展目標與考核體系,構建專業化差異化的網點發展模式;二是強化網點三大渠道功能建設。正確認識「對公業務上收,零售業務下沉」內涵,制定網點對公業務銷售能力提升意見,完善考核、優化崗位流程,強化網點對公客戶關系管理和對公業務功能建設,推進網點公司渠道建設;動態優化網點布局,加快網點改造建設與升格步伐,改造網點業務操作和客戶服務流程,完善「分區分流分層管理、櫃員、大堂經理、客戶經理聯動營銷」的大堂致勝模式,持續推進營銷技能提升和規范化服務導入,推進網點零售渠道建設;擴大自助設備投放規模,加快自助銀行建設,提升櫃面業務分流率,推進網點電子渠道建設。三是優化網點考評機制。優化網點「存款增長、個人產品銷售、小企業和個人助業貸款營銷、個人貴賓客戶維護拓展、服務質量、基礎管理」六維考評體系;建立網點競爭力綜合評價排名體系;強化網點一線人員考核管理;實施「協作營銷、業績分成、日結月清、計價到人、縮短兌現周期」的產品計價考核機制,提升網點績效管理水平。四是通過下沉領導管理責任、工作作風、營銷支持、資源傾斜、事務與後台性服務管理、關鍵崗位人員與重點風險點管控等管理重心,加大對網點穿透式管理力度。五是深化重點網點優先發展戰略,從產品、機制、資源配置等方面探索對重點網點的特殊發展機制,努力將網點優勢轉化為強大的分銷與競爭力。 四、強化核心要素管理,增強存款可持續發展能力。 1、突出存款業務競爭力建設。一是強化對存款客戶、市場、產品和同業的深透性研究、前瞻性預判與敏稅應對,主動適應「存款結構互換常態化、存款在地域(企業、同業)間的流量流速擴大化、存款關聯產品多元化、存款向重點地區重點客戶歸集集中化、存款渠道分流多層化、社會資金機構化、企業存款總部化、資金利率市場化、客戶需求多元化、資金存放逐利化、存款監管剛性化、金融格局脫媒化」的新趨勢。二是培養存款業務創新力。充分用好「46112」重點城市行產品創新許可權,加大產品創新與組合力度,推出具有競爭力的投資增值類產品、簡便適用的結算類產品和領先市場的創新類產品,如資產池類理財產品、私募產品、「票據池」產品等;優化業務和服務流程,建立規范的客戶識別、需求挖掘、聯動銷售、持續維護的客戶關系維護流程;強化IT支撐,加強對「客戶價值判斷、客戶高效溝通、客戶需求分析、產品組合營銷、客戶關系管理、客戶價值提升」等營銷關鍵點的數據挖掘技術應用;完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中潛在客戶管理、客戶經理考核、業務統計分析、大戶大額資金跟蹤監控、客戶價值計量等功能模塊。三是強化存款營銷隊伍建設。強勢推進產品經理、個人與對公客戶經理、大堂經理的配備與培訓培養;優化制度流程,創新客戶經理「案頭工作(檔案管理)集中化、風險管理專家化、貸款營銷模板化、大戶營銷團隊化」模式,幫助客戶經理從繁雜的方案與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強化存款營銷隊伍的定期考核評估管理和職業生涯規劃,以明晰的角色定位、有效的壓力傳遞與激勵、充分的成長空間,打造訓練有素、營銷有略、服務有方的精英團隊。四是正確處理存款業務發展與管理的關系。強化對存款真實性、穩定性、效益性管理,實現各類資源在存款業務上的最佳配置與良性循環,存款量性擴張與質性提升的協調發展。 2、完善存款考核激勵機制。以此更好地反映存款增長方式、組織成本、質量與效益,把轉變存款發展方式真正落到實處。一是完善存款計劃管理機制。存款目標設定既注重市場競爭表現,也要注重競爭力培養。二是完善存款的考核機制。堅持市場份額、時點存款、日均存款並重考核的同時,逐步逐步降低時點指標考核權重,重點完善以「日均存款、賬戶和客戶」為基礎的存款統計監測和考核機制;妥善處理保證金存款的對接與消化,加大對核心存款考核權重;實行存款目標對經營行和條線的雙線考核。三是完善存款激勵獎懲機制。完善信貸計劃與存款實績掛鉤配置機制;按照日均存款余額和增加額匹配存量存款維護費用和新增客戶營銷費用,突出對關鍵時點資源的增配,強化系統性存款營銷的財務資源保障;完善全員存款營銷激勵機制,對營銷存款、存款關聯產品和新開戶予以獎勵;強化重大存款項目營銷激勵力度;加強客戶經理存款計價工資與營銷費用管理,在全行執行相同的存款計價標准,並盡可能穿透式配置到網點和個人。 3、強化存款精細管理。一是細化一戶(一企)一策營銷維護方案,細化各類客戶資金特別是理財產品銷售與到期資金的跟蹤、預約、服務和對接工作,提高客戶存款歸行率、貨款回籠率、貸款吸存率。二是細化存款大戶和大額資金流動的跟蹤監測管理。重點對理財產品(定期存款)到期客戶、個人網銀重點超限客戶和定期習慣性轉帳客戶加強營銷維護,建立台賬並落實到人跟蹤維護;逐戶分析存款下降的客戶並制定資金迴流方案;對大額資金異動實行預案制、挽留制和日報制;建立網點大額資金支出審批制,對5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分別報網點主任和分管行長審批。三是細化存款管理責任。建立層層落實的營銷與管理責任,強化市行對基層行在存款路徑方法引領、信息客戶推薦、產品工具應用、政策資源傾斜、客戶營銷帶頭、工作聯動協調、督查管控發力上的支持力度,幫助基層突破發展瓶頸。加大對存款組織不力的網點、支行和條線的幫扶、督查與問責力度,對長期存款增長乏力的班子採取組織措施。

⑷ 銀行理財將來迎什麼變化

2018年7月20日,市場期待已久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降低投資門檻、打破剛兌、規范投資非標、消除多層嵌套等一系列要求,將給銀行理財業務帶來深刻變化,有利於行業規范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目前20多萬億元的銀行理財產品中,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為15%左右。

針對部分銀行通過購買資管產品,形成層層嵌套,難以及時、准確掌握底層資產情況等問題,辦法要求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專家表示,這有助於縮短融資鏈條,防止資金空轉,增強理財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兩大類。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該負責人表示,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要納入銀行表內核算、計提資本和撥備等。

辦法的過渡期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

辦法規定,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⑸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二)制定統一的標准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台,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本行統一標准,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布投訴處理規則;
(五)准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⑹ 我國證券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發展概況

基金銷售資格考試即《基金銷售基礎大綱》詳解綜述:全大綱共129個知識點,其中要求掌握的49個、熟悉的53個、了解的17個章節主要內容內容分類考點編號詳細內容要求程度第一章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市場1證券與有價證券的概念、分類和特徵掌握2證券市場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功能掌握3證券市場的分類掌握4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構成及基本特徵熟悉5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了解6我國證券市場歷史發展歷程及對外開放的進程了解股票7股票概念、性質、特徵和類型掌握8股票價值與價格熟悉9影響股票價格的主要因素了解10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了解債券11債券的概念、票面要素、性質及特徵掌握12債券的分類熟悉13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14我國債券的類別熟悉衍生工具15遠期合約、期貨、期權的基本概念、分類和特徵掌握16我國現有金融衍生工具了解其他17證券發行、交易市場的運行方式熟悉18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指數了解19證券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掌握第二章證券投資基金概述概念20基金的基本概念、特點與分類掌握21基金與其他理財品種的區別熟悉運作22基金的運作機制和參與主體熟悉發展23基金的起源與發展熟悉24我國基金業的發展概況熟悉作用25基金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了解第三章基金的類型和分析方法股票基金26股票基金在投資組合中的作用掌握27股票基金與股票的區別掌握28股票基金的分類熟悉29股票基金的投資風險掌握30股票基金的分析方法熟悉債券基金31債券基金在投資組合中的作用掌握32債券基金與債券的區別掌握33債券基金的分類熟悉34債券基金的投資風險掌握35債券基金的分析方法了解貨幣基金36貨幣基金在投資組合中的作用掌握37貨幣基金的投資對象和投資風險熟悉38貨幣基金的分析方法了解混合基金39混合基金在投資組合中的作用掌握40混合基金的類型熟悉41混合基金的風險熟悉保本基金42保本基金特點和類型熟悉43保本基金的投資風險掌握其他44ETF的特點和分析方法掌握45QDII基金的特點和投資風險掌握第四章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投資人46基金投資人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管理人47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條件熟悉48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熟悉49主要業務和業務管理熟悉50公司治理准則和內部控制要求熟悉託管人51託管人的資格條件熟悉52基金運作中的作用熟悉53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熟悉代銷機構54代銷機構的資格條件及其職責掌握中介55基金投資咨詢、基金評級等基金服務機構的作用熟悉第五章基金的運作運作56基金的運作方式熟悉營銷57基金營銷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熟悉募捐58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熟悉投資人59投資運作管理目標、實現過程及投資運作的風險控制掌握估值60基金資產估值的概念及基本原則熟悉費用61與基金有關的費用種類以及各種費用的計提標准及計提方式熟悉核算62基金會計核算的特點了解利潤63基金的利潤來源及分配熟悉稅收64針對基金作為營業主體的稅收規定熟悉65機構法人、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規定掌握第六章基金的市場營銷營銷66基金市場營銷的含義與特徵掌握67基金市場營銷的意義和主要內容掌握投資者68基金營銷的投資者分析、市場環境分析、組合設計和過程管理掌握69投資者分析的基本方法和各類投資者的風險收益特徵以及相對應的產品選擇掌握銷售與服務70基金的基本營銷技巧熟悉71基金的銷售渠道與促銷手段熟悉72基金銷售中客戶服務的意義、內容和服務方式熟悉73基金持續營銷的作用和特點熟悉74基金銷售活動的規范要求和風險控制掌握第七章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封閉式基金75發售和合同生效的條件熟悉76上市交易條件、交易賬戶的開立、交易規則掌握77交易費用熟悉開放式基金78發售、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熟悉79認購渠道、步驟和收費模式熟悉80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掌握81申購、贖回的概念掌握82申購、贖回的時間掌握83申購、贖回的原則掌握84收費模式與申購份額掌握85贖回金額款項的支付掌握86申購、贖回的登記掌握87份額的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與凍結掌握88定期定額業務掌握89巨額贖回的認定與處理方式掌握ETF90份額的認購方式、份額折算的方法了解91交易規則、申購和贖回的原則熟悉92申購、贖回的對價方式與內容了解QDII93募集、交易、申購與贖回的規定掌握第八章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94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作用以及對於基金評價和銷售的重要性熟悉95基金信息披露的分類和基本原則了解96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主要披露事項及其運用熟悉97基金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及其應用熟悉98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概念及其標准了解99需要進行臨時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了解100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了解101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公告披露的內容及其應用掌握市場參與主體102市場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披露規則熟悉第九章基金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證券市場和基金市場103證券市場和基金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框構熟悉104證券市場和基金市場監管的意義、原則、目標和行政監管的主要手段熟悉105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組織熟悉106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熟悉107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能及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熟悉相關法律108《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和主要內容掌握109《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熟悉基金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110我國基金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掌握111《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以及主要內容掌握112《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的有關規定掌握113其他法律了解重要法律11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對基金代銷機構、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和銷售費用、基金銷售業務的行為規范的有關規定掌握115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熟悉有關規定116《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規定掌握117《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對基金銷售機構實施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關規定掌握118《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信息平台的有關規定掌握119《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對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的有關規定掌握

⑺ 【改編】由於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購買理財產品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某銀行銷售A,B,C三種理財產品,

30

⑻ 銀行理財業務將迎來哪些變化

投資門檻降至1萬元

作為一項重要調整,辦法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專家表示,投資者門檻降低,意味著銀行理財的客戶范圍擴大,有利於增強資金募集能力,做大行業規模。為加強投資者保護,辦法規定,理財產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打破剛兌 產品凈值化管理

與資管新規的要求保持一致,辦法要求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這意味著打破剛兌在銀行理財領域將成為現實。辦法要求銀行理財產品實現凈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通過凈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打破剛兌,凈值化管理的原則在資管新規中已經明確,一些銀行已經開始對產品進行調整,投資者對此也要有心理准備,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規范管理現有保本理財產品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兩大類。在打破剛兌的要求下,現有保本型理財產品該如何管理?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該負責人表示,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要納入銀行表內核算、計提資本和撥備等。

過渡期自主制定整改計劃

辦法的過渡期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辦法規定,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來源:
新華網

⑼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與信息系統提高理財產品銷售額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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