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的身份證為什麼買不了保險
要麼身份證晶元損壞,要麼身份證被拉黑,具體是何種情況應該問辦保險工作人員。
㈡ 我買平安保險為什麼不能買什麼原因
你健康方面有問題嗎?要不就是買足額了就買不上。買不上,平安會給你一個說明材料的,你仔細看看
㈢ 買保險到底好不好
買保險其實是對自己和家人的一種保障,它不以好壞區分,就看每個人自己的想法了。保險只是一種轉移風險的工具,是風險一旦降臨自己頭上的時候能撐開的一把保護傘,很多人之所以認為保險沒用,關鍵在於還沒有遇到風險、還沒認識到風險的危險性。
有了醫保,門診,小住院沒任何問題,但是看大病,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也挺高的。這個時候一份商業醫療險或者百萬醫療險搭配商業重疾險的作用就凸顯出來了。所以最合適的搭配就是:醫保為基礎,商保為補充。
保險為我們提供的風險轉移作用,能讓我們有更充足的安全感去應對生活,讓我們的生活更加穩定。這里有奶爸精心整理歸納的投保姿勢,大家千萬不要錯過哦:《正確的投保姿勢,幾分鍾教會你如何投保!》
奶爸保希望未來保險行業能夠得到更多人認可,同時也希望大家在不清楚怎麼買保險時來平台了解一下,目前,奶爸保已經覆蓋微信公眾號、知乎、微博、抖音、小紅書等大眾互聯網平台,擁有龐大的100萬+用戶群體和日益增長的互聯網曝光率,為許多用戶提供第三方專業客觀方案定製服務。
㈣ 為什麼我買不了商業保險,什麼情況,請大家回答一下,沒干壞事,沒犯法,這是個什麼情況
商業保險是賣給健康的人,如果這個人有些疾病是買不了!與沒干壞事,一點關系也沒有。
㈤ 我為什麼不喜歡買保險
近二十年來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使我國大跨步進入了一個陌生人社會,相應的金融工具也逐漸產生。但是社會變化太快,人們的觀念卻沒有及時跟上,還停留在過去那種小集體互助的思維習慣中。所以,即使知道保險的功能,信任保險公司,也一時之間無法接受這種改變。
㈥ 你好我保險交不上怎麼回事兒
社保的話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保的話打、客服,查詢保單狀態,或者考慮銀行或者網路因素。
一些長期繳費的保險,例如重疾險、壽險,繳費期往往長達二十年、三十年,這么長的繳費期內,有些投保人會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及時繳費,導致保單暫時失效。
自保單失效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通過「復效」讓失效的保單「起死回生」。如果過了兩年投保人還沒有申請復效,保單將徹底失效,保險合同終止。
如果發現被保險人復效前有住院記錄,而這一住院記錄違反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就會按照投保前未如實告知,做出拒賠解約的理賠結論。
總結下投保人保費欠繳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投保人保費繳過幾年,但其一直未發生過保險事故,認為保險沒用,就不再繼續繳費,但同時又覺得退保返還的現金價值不是很高,所以就任由保單失效。
2、投保人自己確實忘記主動繳納保費,保險公司系統也沒有進行相關提示,或者系統提示客戶繳費而客戶依然忘記繳納保費。
3、另外一種是投保人已經將下年保費存入銀行卡中,但由於系統原因,劃賬失敗,保單同樣失效。
如果是公司忘記提示投保人繳費而導致的保單失效,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提示投保人繳費是保險公司的一項責任,而非必要的義務。因此而導致的保單失效,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不會承擔保單失效的責任。如果是第二點,那麼公司一定不會承擔責任了。
在購買保險之後,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的粗心或者在買保險一段時間,覺得保險沒用而不主動繳納保費,否則一旦發生事故,最後受損失的還是自己。
㈦ 精神病人為什麼不能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劉女士來到保險公司,要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兒子買人壽保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核查後告訴劉女士不能為自己的兒子買人身保險。對此劉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麼,下面我們就向您介紹一下人身保險合同中有關精神病人的特殊規定。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關於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項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不得為精神病人,當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種情況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買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的話,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親人為合同的受益人。當然,您完全可以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對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這里的意思是在您為精神病人購買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經精神病人的I監護人同意。否則,指定的受益人無效。再次,如果您在購買完人身保險之後,在合同已經生效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保險合同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變化而失效。因為,這種變化屬於意外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的事實在保險事故范圍內,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保險金。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以後患精神病自殺的,不適用《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投保人已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後才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具體做法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而自殺的,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我國《保險法》第66條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自殺,或者在早已經打算自殺的情況之下,購買保險,為自己的親人賺取保險金。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只有是故意時,保險公司才不賠保險金。而被保險人在患精神病之後自殺的,顯然自殺行為不足出於故意,而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所以,被保險人是由於患了精神病後面自殺的,不論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都應當賠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