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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26 10:56:34

Ⅰ 不可抗力因素能否獲賠 需看保險條款

【摘要】很多人認為保險中「不可抗力」是免賠的,其實並非如此,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還是可以獲得理賠的,只是對於能不能賠償,就需細看保險條款才能了解,應從投保人投保時就需格外慎重。
自然災害航班延誤有的可以賠
相信大家還記得六月初上海的那場暴雨,當時很多航班因天氣情況延誤甚至取消。張小姐也是旅客中的一員,她原本計劃去張家界旅行,沒想到卻被雷暴雨天氣拖住了後腿。
「後來有朋友問我是不是買了航班延誤保險,說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理賠的,我才發現自己理解有誤。」原來,在張小姐的概念中,航班延誤保險是針對航空公司責任導致的航班延誤給與賠償的一種保險,她一直認為,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在這類保險中是被列入免賠責任的。
其實,由於自然災害或者被保險人擬搭乘的班機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械故障、罷工、航空管制等導致航班延誤達一定時間的,且並無其他班機可供搭乘的,被保險人都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各家保險公司航空延誤險的條款細則會有不同,比如有的規定若由於自然災害原因導致整個機場關閉的不在責任內,這就限制了被保險人的一定的權益。而對於延誤多久獲得理賠,各家的標准更是差距懸殊,有的只需延誤2小時就可獲得賠償,而有的則需延誤長達8小時方可賠償,多數延誤險執行4小時理賠標准,由於延誤時常直接關繫到賠付的可行性,因此在選擇時應挑選標准盡量較低者。
家財險中自然災害可以區別對待
實際上,家財險中的自然災害需要根據具體災害類別予以區別。包括台風、暴雨、暴風、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在內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是可以得到理賠的,但是地震和海嘯往往被列入此類保險的免賠責任。
在社會因素方面,戰爭、軍事行動、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沒收、徵用情況下導致的房屋、財產損失也都無法由保險公司提供賠償。
在各種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當下,我們也能看到保單條款中特別指出,核輻射、核污染、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責任內。
慧擇提示:綜上可以看出,所謂的「不可抗力」只是保險條款中規定的一個因素,因此不同的保險產品就會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投保人在選擇時,就需對保險條款有清楚的認識,確保可以給自己給多的保障。

Ⅱ 哪些不可抗拒因素保險是不賠的

不可抗拒因素,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Ⅲ 保險公司與不可抗力

因為你看的 是2份不同的保險,第一份是人壽保險,人壽保險對於自然災害是可以保障的,第二份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不保

Ⅳ 保險理賠所指的 不可抗力因素是 什麼

保險理賠所指的不可抗力因素如下:

1、家財險中的自然災害需要根據具體災害類別予以區別,包括台風、暴雨、暴風、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在內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是可以得到理賠的,但是地震和海嘯往往被列入此類保險的免賠責任。

2、在社會因素方面,戰爭、軍事行動、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沒收、徵用情況下導致的房屋、財產損失也都無法由保險公司提供賠償。

3、在各種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當下,可以看到保單條款中特別指出,核輻射、核污染、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責任內。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准:

一是客觀標准,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

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4)保險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效力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1、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注意問題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Ⅳ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險公司要賠償嗎,它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么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Ⅵ 保險條款中的不可抗力

保險理賠所指的不可抗力因素:
1、家財險中的自然災害需要根據具體災害類別予以區別。包括台風、暴雨、暴風、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在內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是可以得到理賠的,但是地震和海嘯往往被列入此類保險的免賠責任。
2、在社會因素方面,戰爭、軍事行動、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沒收、徵用情況下導致的房屋、財產損失也都無法由保險公司提供賠償。
3、在各種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當下,我們也能看到保單條款中特別指出,核輻射、核污染、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責任內。
註:綜上可以看出,所謂的「不可抗力」只是保險條款中規定的一個因素,因此不同的保險產品就會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投保人在選擇時,就需對保險條款有清楚的認識,確保可以給自己給多的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如何認定不可抗力,如何免除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是規定在合同訂立後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條款。

所謂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范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系。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1,force majeure 2,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⑴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⑵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⑶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⑴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⑵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⑶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⑴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⑵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像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准:一是客觀標准,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盡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范圍理解也不同。根據中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范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方式
中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
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
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
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並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中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不可抗力的范圍
關於不可抗力的范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范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至2013年,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採用綜合式。
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中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中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Ⅷ 保險法不可抗拒條款什麼情況適用

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情況是年齡誤告 ,被保險人的年齡是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也是保險人承保時決定可否簽訂合同的依據。因此,填報真實年齡也是告知事項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般規定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如發現年齡有誤報,保險人通常採用按真實年齡進行推算,調整保險金給付額的方法來處理。如果在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規定的最高承保年齡時,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將已收的保險費無息返還給投保人。

(8)保險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

1、概括式規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後,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2、列舉式規定。

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於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出具。」

Ⅸ 保險法車輛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並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要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責任的保護。所謂「除外責任」是指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以及保險條款事先申明的范圍以外的損失,即使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的若干條款。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以「責任免除」。
(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飲酒、吸毒、葯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
(6)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即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結果,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以上6條是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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