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場准入秩序是什麼
健全的保險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是確保保險機構能夠隨時履行義務、從而使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基礎,也是保險監管的兩大重要環節。如何建立起完善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進一步提升保險市場運行的效率,更好地發揮保險的功能作用,是保險監管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建立保險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的必要性: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完善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是保險市場的必備條件,更是反映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建立完善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既是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提升保險業綜合競爭力的需要,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一、建立健全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體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市場的成熟和發展是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的,准入與退出機制是促進競爭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二、建立健全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有利於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由於准入與退出機制的不健全,多家機構進入市場後只是對原有主體的簡單復制和市場份額的重新洗牌,在以過度擴張為手段加劇機構間不正當競爭的同時,差而不倒、亂而不倒的制度缺陷也發揮了負面鼓勵作用。完善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可以增強保險機構的風險和憂患意識,促使保險機構加強內控建設,規范依法經營,客觀上起到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三、建立健全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Ⅱ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審慎決策,嚴格管理;
(三)程序規范,質量過硬;
(四)保障運營,強化服務。
第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為籌建、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2億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5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注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2年。專業性保險公司除外。
第八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進行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規劃。
分支機構設立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員儲備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
第九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3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四)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七)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3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1年內有3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1年內撤銷分支機構3家以上的;
(六)最近1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3次以上的;
(七)最近6個月內發生過5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性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具備專業化特色,主業突出。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建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並有可行的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合法規范。同一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應保持統一的命名規則。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標准:
(一)營業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於2年。
(二)辦公設備配置齊全,運行正常。
(三)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制度完善。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六)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
(七)產品、單證、服務能力等滿足運營要求。
(八)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開業標准。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申請。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並抄送當地保監局;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自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保險公司持中國保監會批准文件到當地保監局領取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准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監局根據開業標准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開業驗收,可以採取現場驗收、遠程審核或者委託查驗等形式。驗收方法包括談話、抽查、專業測試、系統演示等。
第二十二條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作為驗收情況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作出決定之前,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的,通知當地保監局進行驗收,當地保監局完成驗收後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保監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根據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改建申請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當地保監局應將其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
(四)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七)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機構申請設立多家分支機構,以上第(二)、(三)、(四)、(九)項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只需首次報送時提供,再次報送需提交已報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該材料首次報送時間、文號及具體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擬設機構的以下材料: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其中應說明籌建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分支機構開業標准;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消防證明或者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報告,說明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建設總體情況,不包括內控制度文本;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等;
(七)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以外其他項內容規定的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同意改建的書面文件;
(三)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說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改建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改建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改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參照其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互制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專屬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受到行政處罰和接受違法行為調查的「申請人」指本級機構,不包括其下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是指對擬設分支機構實際履行管理職能的上一級保險機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Ⅲ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獲得外匯業務市場准入資格有什麼意義
一,市場准入監管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核准。QDII基金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才能進行此類託管業務。
二,市場准入監管:
市場准入監管,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市場准入是確保保險機構能夠隨時履行其義務,從而使境內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的第一步,也是監管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市場准入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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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的市場准入條件都有哪些這些條件對保險業的經營有什麼意義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將逐步開放金融市場。從具體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的承
諾充分考慮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目前實際開放狀況以及WTO對成員國的
要求,入世承諾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的影響是在可控范圍之內的。當然,由於不同行業
的承諾水平不同,影響也會不同。
開放對銀行業的影響要比證券業和保險業大
與證券業和保險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要強一些,做出了開放度較高的承
諾,因此影響可能會更大一些,這些影響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管理體制和經營決策機制方面,我國的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存在較大的弱勢。與國外銀行相比,長期的壟斷經營和政府對其經營的過多干涉,使
我國的商業銀行管理體制僵化,經營決策缺少自主性和靈活性,活力不足,市場競爭
能力相對較弱。
二是因為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銀行的業務單調,利潤來源渠道
狹窄,不像外資銀行那樣囊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等業務,通過業務之間的優
勢互補、滿足客戶的多元化需求來吸引客戶。
三是我國銀行在中間業務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則已經
發展得非常成熟了。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國內商業銀行的服務網路已經非常健全,
在人民幣存貸款業務上,外資銀行要想分得一杯羹極其困難,但是,縱觀目前外資銀
行的業務構成,傳統的銀行業務所佔比例已經很小,其利潤只構成總利潤很小的一部
分,相反,以傳統業務為平台,中間業務已經成為銀行利潤的大頭。因此,外資銀行
將會棄短就長,在中間業務上與國內商業銀行一拼高下。
四是外幣業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在外匯業務中,外資銀行已經占據了較大份額
,現在外匯業務已全面放開將可能使其佔有更大的份額。
五是人才的爭奪。由於外資銀行的待遇普遍高於國內商業銀行,在優厚薪水和良
好個人發展前景的吸引下,國內商業銀行的人才流失現象將加劇,這也會進一步削弱
其競爭力。
國外證券經營機構的進入將推動我國證券業的重組
對證券業來說,由於對證券業開放所做的承諾比較有限,對國外證券經營機構的
進入有嚴格限制,因此不會對國內證券經營機構構成整體上的威脅,短期內國內證券
經營機構受到的沖擊會較小。但是,由於被允許通過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業務
,市場中將會增添許多新的競爭對手,國內市場的競爭將更加激烈。所以,雖然證券
業的有限開放不會對我國構成實質性的威脅,但從個體上來看,國外證券經營機構的
進入必將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的結構,加劇國內的競爭,推動證券業的重組高潮,對國
內證券經營機構個體的生存形成強有力的挑戰。
當然,外國證券經營機構的有條件進入也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機會,有利於我們
加強與國外同行的合作,促進國內證券經營機構個體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業務創新步伐
,加快國際化步伐,盡早適應國際通行的法律體系和市場規則,從而提高在新環境下
的競爭能力。
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後的主要著力點可能會是開拓市場,從而使市場規模擴大
在保險業方面,外國保險公司的大舉進入將會使我國面臨較大沖擊。但是,我國
保險業的實際發展水平和市場准入條件將會對這些沖擊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同時還
可能為國內保險業的發展提供較好的發展機會。一方面,在我國,對包括外資企業在
內的所有保險公司均採取嚴格的監管模式,市場准入的門檻很高,如對申請開業的保
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遠高於一般國家的要求;國外保險公
司要申請進入中國市場,最少需要具有30年以上的連續經營歷史,總資產不低於5
0億美元,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等。另一方面,由於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時間較
短,保險市場的發育很不充分,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對現有市場的分割將不是主要問
題,相反,其進入的主要著力點可能會是開拓市場,將市場做大,從而與國內保險公
司形成共同促進與發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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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的市場准入條件都有哪些這些條件對保險業的經營有什麼意義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具體有這么幾條:
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二億元)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Ⅵ 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
對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要求的參考: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落實措施,加快消除市場准入障礙,為私營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1、對私營企業實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議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全面清理和廢除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地方性、部門性法規,打破行業、部門和地區壟斷,實現私營企業與國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場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標政策;同等的融資、稅收、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政策;同等的外匯管理、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人員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參與國資國企改革的政策。
2、盡快實施投資登記備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議市政府盡快制訂這方面的法規和相應的管理辦法。今後除禁止類和限入類項目外,民間投資不必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只實行登記備案或核准管理辦法。
二、建議政府率先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試辦地方區域性小銀行。向民資開放金融領域,建立和發展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上海是全國的經濟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這方面完全應該也有條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區集中了郊區近一半的私營企業,這些區的工業產值都超過了100億元,實現營業和銷售收入500億元以上,經濟活動力量相當大,有條件試辦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銀行。這些小銀行需以民資為主,加上原信用社資金,以及政府每年可從私營企業繳納稅金(2003年為263億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參與。
三、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教育領域,特別是非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改革教育經費的分配機制,公共財政從義務外教育、職業培訓等競爭性領域退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這些教育領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國家補貼經費。
四、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衛生醫療領域,實行適應多層次需求的差別市場。
1、降低衛生醫療行業的進入門檻,實行多層次差別市場,即高端、中端和低端醫療市場並存的結構。在允許開設民辦醫院的同時,應允許開設外資醫院和更多的私人診所,包括個體醫生行醫,並建立大醫院與私人診所、個體醫生之間的合作聯系制度,以動員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衛生醫療市場。
2、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劃分營利性醫院和非營利性醫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或標准,民營醫院應與公辦醫院一樣,可以進入醫保定點單位,可以設置相關的醫療科目,可以從事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可以自行決定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等等。
3、放寬價格控制,調整稅收政策,降低稅率。在低端市場要有效降低醫療價格,使之有一定彈性,並可適度浮動。高端市場價格則可高些,以體現服務質量。要降低稅率,扶持民營醫院迅速健康發展。
4、建立民營醫院行業協會,促進相互之間信息交流,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提高其市場化程度。積極推動民資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參與總承包、分包、招投標代理、監理等建設市場業務競爭。這里應特別強調:一是對不同經濟主體全方位開放,一視同仁,特別在招投標時,不能歧視私營企業,不能內設不利於私營企業的限制條件;二是要全產權開放,即與開放項目相關的經營權全都要開放。
六、建議政府加快民營科學研究和高科技行業的發展,為「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打下堅實基礎。上海具有強大的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並積極參與政府科技計劃、攻關項目,投資政府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有關研究項目;國家和市級科技攻關項目招投標應面向全社會放開,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金參與;國家級實驗室可以向承擔科研任務的民營企業開放;採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加快科技產業化步伐。
七、建議政府採取措施,加快社會中介行業如律師、會計、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招投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為私營企業參與國資國企的改革、改制、並購和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1、對現有的中介企業進行整頓、改革、規范,提高其執業水平;
2、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海外學成歸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中介企業;
3、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中介行業,發展中介行業;
4、鼓勵更多的中介企業為私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以消除市場體系的「三缺失」現象和企業的「三不」現象。
八、建議政府通過授權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業專司管理服務機構。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的專門管理,提供宏觀指導和微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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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市場准入監管的市場准入監管的要求
監管機構頒發許可證時應考慮到保險業務的類別,特別是應考慮到那些特殊的保險類別。對於監管機構來說,保險公司經常定期申請延長許可證的期限,是監督保險公司按規劃開展業務的有效手段。
所謂「保險業務」應理解為根據本國法律而被稱為保險的業務。對於保險業務不同的理解,特別是牽涉到跨國經營的時候,將會導致一些監管方面的問題。
在涉及境外保險公司的申請時,在頒發許可證之前,申請者必須向東道國監管機構提交公司地址、擬承保險種、母國保險監管機構的確認書等文件。
涉及到「短缺險種」的時候,本國法律可以規定境外保險公司不必持有許可證即可承保這些風險。同樣道理,本國法律也可以允許境外保險公司不必取得許可證即可承保海運、商務運輸和國際貨物轉接等保險業務。
公司運營期間,應持續地符合所有的監管要求應當要求保險機構的總部及其核心管理機構設在頒發許可證的母國管轄區內。
除與保險有關,或為經營保險而必須開展的業務以外,保險機構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條件下,才可以特許保險機構經營與保險無關的業務。
Ⅷ 市場准入監管有哪些
一,市場准入監管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核准。QDII基金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才能進行此類託管業務。
二,市場准入監管:
市場准入監管,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市場准入是確保保險機構能夠隨時履行其義務,從而使境內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的第一步,也是監管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市場准入有明確規定。
Ⅸ 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topeer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的「市場版」。它指的是有資金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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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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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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