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現實困惑
2012年9月,肖某與某外貿公司簽訂的3年勞動合同期滿,該公司告知肖某不再與其續約,理由是:肖某在工作期間經常無故曠工、工作散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失業後,肖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勞動就業部門經常通知肖某參加職業培訓,增長勞動技能,但是,肖某總是拒絕參加。半年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肖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那麼,失業人員需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律師答疑
肖某雖然並非自願失業,並進行了相關的失業登記,但由於其沒有相應的求職要求,因此其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全部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性補償,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本案中,當事人肖某雖然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也進行了失業登記,但由於其多次不接受當地就業勞動部門提供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培訓,事實上屬於沒有求職要求,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停止發放肖某的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⑵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什麼條件
失業的時候,是沒有能力交付保費的,生活也困難了許多,你知道嗎?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那麼,申請失業保險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呢?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麼條件?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欠繳的年度應補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 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24個月。
⑶ 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關於失業保險的其他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