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人單位不繳保險費
根據《勞動法》第3條、第70條、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58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工傷,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其工傷賠償依法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為員工工亡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現象,司空見慣。這個責任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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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什麼部門責其限期繳納
1.社會保險費的交納有具體規定,參閱<<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面有明確的規定,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要對單位進行處罰的.你看後就清楚了!!
2.至於由什麼部門責其限期繳納,也有具體規定;
3.職工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反映;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等,來維護正當權益!!
C.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有什麼後果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D. 用人單位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保費怎麼辦
而是用人單位不按國家規定繳納社保費用的話,這個是屬於違法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
E.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工作3年,現解僱,是否能獲得賠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辦社會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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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依法受到處罰。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侵犯職工利益的,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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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處罰嗎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H.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隨著《勞動合同法》
、
《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
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
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
後果。
第一、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
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
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
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
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不
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
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
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
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
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
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
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
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
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
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
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
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
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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