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裡面第三條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這里的公共衛生指什麼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裡面第三條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這里的公共衛生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社會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包括: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保險是社保體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統一的一項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大體可分為四類,即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中,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康復費、葯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該部分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這主要是指由於第三人侵權,導致參保人員的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前述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公共衛生是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社會衛生條件,預防控制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公共衛生主要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應急救治、采供血以及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預防控制等。凡是現階段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向公眾免費提供的項目,不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4)在境外就醫的。公民因旅遊、探親、學習培訓、從事商務活動等出境,其在境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過參加所在國的醫療保險或者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此處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
㈡ 工傷保險基金未報銷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那個甲字是編號,這條法規中包括甲、乙、丙三點,後兩點都是致殘賠償)
㈢ 工傷基金不支付的自費醫療費,該由誰承擔嗎
原則上是誰同意使用,誰支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㈣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另外還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
㈤ 受工傷,也入了工傷保險,對方不支付醫療費怎麼辦
對方是誰啊,工傷的待遇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也不存在對方支付醫療費一說啊。
㈥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是否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那要視情況而定。
㈦ 工傷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是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各地規定不同,大部分省市是誰同意使用誰支付。咨詢當地人社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葯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7)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醫療費擴展閱讀:
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
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㈧ 工傷老闆不願付醫葯費怎處理
醫療費用屬於工傷賠償,除醫療費用外,工傷賠償還有其他項目,需根據具體情形確定。若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需准備: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若構成傷殘等級)、身份證復印件等。
若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保險。若未繳納的,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㈨ 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基金還有一萬多不給報銷怎麼辦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處理辦法各地不盡一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一並治療非工傷的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治療工傷超標準的費用,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並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隨同意誰承擔;未徵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葯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范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㈩ 工傷產生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不給報的部分應有單位還是個人承擔
工傷應該屬於單位全額管,不找基金,應該找單位,工傷是全額報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