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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護保險的起源

發布時間:2021-08-25 03:54:38

Ⅰ 保證保險制度的起源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起源於十九世紀後期「鐵血宰相」俾斯麥執政時期的德國。
德國社會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當時的礦工們籌建了集體的金庫,用以資助遇難或貧困的成員。在社保法案之前的1836年,德國歷史上最有成就的企業家艾爾弗雷德·克虜伯以自己的企業為基礎,為員工及其家屬提供了應對生病和死亡的保險。艾爾弗雷德建造了工人住宅區,區內有游藝場所和草地。他買下了一個日用商品店,保護員工不受外面商人哄抬物價的損害。他還設立了一家工廠醫院。這些社會福利保險實踐是俾斯麥政府社保法案的社會基礎。
然而,直至十九世紀末德國才創立了廣泛的社會福利保險。工業的迅速發展使產業工人人數劇增,對社會保險業起了推動作用。產業工人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保護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資收入使他們三餐難繼,如遇疾病和事故則家徒四壁。這個社會問題使德國朝野震驚。當時的帝國宰相奧托·馮·俾斯麥開創了進步的社會福利法。此舉的政治目的也在於為方興未艾的工人運動釜底抽薪。撫今追昔,人們一致承認,這一立法為現代的、對其他工業國家也有指導意義的社會福利保險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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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的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保險客服中心系統解決方案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2)支付保護保險的起源擴展閱讀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Ⅲ 誰知道保險的起源是什麼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它以損失分攤的方法,用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拼三餘一」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1/3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

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在公元前260年至前146年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佔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17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後來,咖啡館的79名商人每人出資100英磅,於1774年租賃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勞埃德咖啡館原業務的基礎上成立了勞合社。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延伸閱讀

世界保險史上的「第一」

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典型保險契約是1384年簽訂的比薩保單。這張保單承保了從法國南部的阿爾茲運到義大利比薩的一批貨物。

第一家海上保險公司1424年在義大利熱那亞問世。

第一部有關海上保險的法律是1601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的。法律規定在保險商會內設立仲裁法庭,以解決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險糾紛。

第一家皇家交易所是1568年12月22日經倫敦市長批准開設的。這為當時海上保險提供了交易場所,從而取代了從倫巴第商人沿襲下來的一日兩次在露天廣場交易的習慣。

第一部比較完整的保險條例是1523年義大利佛羅倫薩市制定的,條例規定了標準保險單的格式。

第一張船舶保單是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喬治??勃克維綸於1347年10月23日簽訂的。這張保單是目前世界上所發現的最古老的保單。

第一起人壽保險出現在1536年的英國。當年6月18日,英國人馬丁為一個名叫吉明的人承保了2000英鎊的人壽險,保險期限為12個月,保費為80英鎊。

第一個火災保險組織是德國漢堡46家合作社聯合成立的市營公眾火災合作社。

第一張防盜保險單是19世紀末由英國勞合社設計出來的。

第一家被公認為世界上真正的人壽保險組織是1699年成立的英國孤寡保險社。

第一個飛機承保團是勞合社和白十字保險協會共同組建的,他們起草了最早的航空保險條款。

第一份分保合同是1821年法國巴黎國民保險公司和布魯塞爾業主聯合公司簽訂的。

第一家金融界保險學術團體是1873年在曼徹斯特成立的「英國特許保險學會」。

第一張完整科學的生命表是1693年英國著名數學家、天文學家哈雷制訂的。

第一個開辦航空保險的是1914—1918年間英國和美國。而世界上第一架飛機於1903年在美國試飛成功。

第一張汽車保險單於1898年問世。而之前只有一種專門承保因馬匹而引起的責任。

第一張盜竊保險單是1887年勞合社設計的。它為世界上第一輛汽車和第一架飛機出立保單。

第一家專門承保火災保險的營業所是由英國一個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醫獨自創辦的。他是1666年9月2日倫敦大火中第一個醒來的人。

第一個以股份公司出現的保險組織是1710年由英國人查爾斯、波文創辦的「太陽保險公司」。它是英國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的保險公司之一。

第一家獨立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是德國創立的科隆再保險公司。

世界上第一份人身保單是倫敦皇家交易所的16個屬於保險行會的商人於1583年共同簽發的。

第一份正規的汽車險保單是勞合社於1901年簽發的。它借鑒海上保險的做法,將汽車視為在陸地上行駛的船,保費按汽車馬力的大小來確定,每一馬力收取保費一鎊。

第一件航空失事保險大賠案為5億美元,是為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機

Ⅳ 銀行保險的起源發展

事實上,銀行業與保險業相互結合已經有悠久的歷史了。例如,比利時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國的CNP等公司,自19世紀就開始全面提供銀行與保險服務了。但真正意義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開始的。經過多年的探索與發展,銀行保險的發展遍及全球,不僅僅是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方式,更成為美洲、澳洲、亞洲等地區金融機構拓展全能型集團的重要模式。伴隨著花旗集團將旗下的旅行者財險和壽險相繼出售,現階段的銀行保險又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本書在梳理了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脈絡之後,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銀行保險的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80年以前的銀行保險是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保險僅僅局限在銀行充當保險公司的兼業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介入保險領域。嚴格意義上說,銀行保險尚未真正出現,因為銀行只是介入到保險領域的分銷環節。這一階段,銀行盡管也直接出售保險單(銀行信貸保證保險),但只是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而進行的,其目的是減少銀行承受的風險,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方必須對其所抵押物進行保險。在這一階段的銀行保險,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純粹是合作關系,不存在保險產品製造環節的競爭,但為銀行以後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一定的銷售經驗。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起步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開發出與其傳統業務的不完全相同的資本化產品,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投保人在銀行按年度支付保費,在約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後,一次性或分次歸還定額年金,並附加保障功能),從此開始全面介入保險領域。銀行涉足資本性保障產品的開發,被認為是銀行保險的真正起源,因為客觀上銀行已經涉足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與保險公司展開競爭。但這一階段,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是銀行為應付銀行業之間的競爭而擴展業務范圍所致,並非主動地進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歐洲是這一階段發展銀行保險的主要市場。
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成熟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一是銀行保險的主動發展,銀行主動參與到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二是銀行保險開始向全世界擴散,包括美國、拉美、澳大利亞、亞洲在內的國家和地區都開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階段,銀行為應付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採取了新設、並購、合資等措施,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不僅推出的保險產品較上一階段大大增加,銀行介入保險的形式也趨於多樣化。
在銀保產品的更新方面,銀行逐步介入了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推出了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如英國的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保障的壽險產品,西班牙的銀行也推出了終身壽險產品。在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方面,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在原來代理銷售的基礎上,探索出銀行保險的幾種方式:
(1)協議合作,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關系,建立銷售聯盟。
(2)合資公司,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金融機構,結合雙方優勢,由新的機構經營銀行保險業務。
(3)兼並收購,通過並購將兩個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並。
(4)新建模式,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可以說,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或銀行逐步採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不僅能夠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而且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在該階段,首先是歐洲掀起了銀行保險的熱潮。在金融、稅收和立法產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更加快了各國金融立法的統一,使不同的金融業務逐步融合。而且,銀行隨著同業數量的增加,其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紛紛尋求包括保險業務在內的新業務的發展機會。1999年初,歐元的啟動使這一趨勢更為顯著,商業銀行藉助於其特有的資源與網路優勢,使得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占保費總額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奧地利)中,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約60%;而在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義大利、挪威、荷蘭、德國、英國、瑞士、芬蘭和愛爾蘭等)這一比例在20%至35%之間。2002年,壽險市場保費收入按照銷售方式劃分的比例為:銀行保險65%,代理人8%,經紀人5%,保險公司職員 13%,電話直銷8%。
隨著歐洲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尤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第五次並購浪潮的到來,歐洲、美洲、澳洲的商業銀行在發展注重批發業務的全能銀行和注重零售金融業務的銀行保險方面各有建樹。
1990年荷蘭保險公司(AMEV)與荷蘭銀行VSB合並,並與比利時銀行AG合並成立的富通集團(Fortis),成為歐洲第一家綜合性金融集團,專注於銀行保險事業的發展;1991年荷蘭銀行、荷蘭郵政銀行、荷蘭國民保險公司合並成立了荷蘭國際集團(ING),業務范圍涉及批發銀行、零售銀行、ING直銷、美洲保險、歐洲保險和亞太保險;1995年瑞銀集團(UBS)與瑞士第一大壽險公司瑞士人壽(Swiss Life)締結合約;1997年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與豐泰保險(Winterthur)合並、組建瑞士信貸集團。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並旅行者集團後共同組建花旗集團,更是將銀行保險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開創了集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為一體的金融集團,成為全球架構「集團混業、法人分業」全能式金融保險集團的典範之作。在這股風潮之下,2000年英國大型商業銀行與勞埃德保險集團公司收購英國第六大壽險和年金公司——蘇格蘭威德斯保險公司,形成英國最大的金融集團;2001年德國安聯保險(Allianz)並購德累斯頓銀行(Dresdner Bank)、組建了德國版的花旗集團,等等,都是通過並購案實現銀行保險規模經營的典型案例。
在亞洲,韓國、馬來西亞、日本的銀行保險逐漸占據鰲頭,在中國的香港、台灣地區銀行銷售保險更是方興未艾,對引領國內銀保業務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國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勢頭比較迅猛,各家保險公司爭先推出適合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代理保險的形式出現。
第四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步入了銀行保險的後成熟階段,也被稱為專業化階段。這一階段出現了銀行保險兩種截然不同的分化趨勢:一種是向銀行保險一體化的更高形式邁進,如歐洲的富通集團、安聯集團、荷蘭國際集團等,這些集團的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實現了高度的融合,不僅在產品開發、銷售支持能夠運用統一的管理和技術平台,而且具有很強的開發銀行客戶的能力,真正實現了客戶資源的共享,能夠向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
另一種則是將保險製造或承保業務與銀行主業相分離,實現銀行主業的專業化經營的同時,銀保模式轉為協議銷售或戰略聯盟。近幾年,由於保險市場的飽和,歐洲的一些金融保險集團開始剝離風險承保活動的交易:1999年2月瑞銀集團出售了保險的風險承保和理賠業務,瑞士人壽回購了其25%的股份且完全控股了合資公司UBS SWISS LIFE;2001年德意志銀行將其下屬保險控股公司75.9%的股份、與在義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壽險公司的全部股份,出售給蘇黎士金融服務集團;2004年豐泰保險壽險和非壽險部分的凈收入僅占集團的9%和3%,瑞士信貸集團也擬於近期將其剝離上市。
但上述案例都沒有給銀行保險事業的發展帶來重大影響,直至2005年1月31日,曾經為全球開創了銀保混業經營金融新潮流的全球最大金融保險集團——花旗集團,宣布將旗下旅行者壽險、年金業務以及國際保險業務(墨西哥除外)售出,才引發了銀行保險市場的不斷爭論。對於花旗集團放棄保險業務的製造,認為其又開創了一個專業化經營甚過全能化經營的新時代的評價似乎為時過早,但是應該承認,花旗集團對於保險業務的變遷,為銀行保險的未來發展帶來了更多的思考。

Ⅳ 保險起源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

Ⅵ 哪位達人知道 銀行保險業務的由來

銀行保險的定義及起源發展

銀行保險是一個集渠道創新、產品創新、制度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為一體的綜合體,從產生到發展變遷,都是實務領域領先於理論研究。即便如此,國內外的專家學者還是致力於銀行保險的理論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銀行保險的理論界定和產生動因兩個方面。本節將分析銀行保險的概念界定。
一、銀行保險的定義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一個法語詞,初始意義具有明顯的「銀行」與「保險」融合特徵。什麼是銀行保險?是一種銷售渠道還是創新產品?是一種業務形態還是新型組織?正如眾多的經濟學概念一樣,銀行保險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種多樣的。業內學者分別從銷售渠道、經營策略、組織形式、業務流程等不同角度對銀行保險進行界定。本書將各種定義歸納為三種:渠道說、產品服務說和經營策略說。

1.渠道說。渠道說是對銀行保險最為直觀的理解,也是銀行保險發展早期的主要定義方式。從銀行保險的最初形式來看,所謂的銀行保險指的就是利用銀行等渠道來銷售保險產品(壽險產品)。多利薩?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這樣的結論:「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壽險營銷與研究協會(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編寫的保險詞典中認為銀行保險指的是「通過銀行與建房互助協會下屬全資分支機構,而不是保險公司提供壽險服務。」我國台灣學者也對此作出類似定義:「透過銀行將保險產品銷售給銀行客戶。」(凌氳寶,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2002年發表的《亞洲的銀行保險》報告中也認為,從最為簡單的形式上看,銀行保險就是經由銀行銷售保單。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經合組織(OECD)在2000年的報告《世界金融服務的一體化:前途與問題》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通常指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銷售銀行產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產品服務說。產品服務說是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和保險公司聯手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學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歐洲銀行保險中的問題及2000年發展前景》一書中提及:「銀行保險是包括傳統銀行、儲蓄銀行和建房協會在內的,對保險產品進行製造、營銷和分銷的服務。」英國保險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的一種經營行為,即銀行銷售通常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美國學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將銀行保險定義為「由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交叉持股的機構,經營具有資產管理功能的保險類產品、交叉營銷或銷售銀行和保險產品所能帶來的任何產品或服務。」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國,銀行保險也被視為由保險公司和銀行所能提供的滿足客戶需求的所有產品和服務。我國的學者鄭偉、孫祁祥也從產品提供的角度來理解銀行保險,認為「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達成的一種金融服務一體化的安排,其中,保險公司負責產品的製造,銀行負責產品的銷售。」

3.經營策略說。經營策略說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一種與其主業經營相關的商業策略。瑞士再保險公司1992年發表的《銀行保險: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競爭的調查》中,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旨在金融服務市場以一種或強或弱的一體化方式經營的策略」。根據慕尼黑再保險集團(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報告《實踐中的銀行保險》中的論述:銀行保險是指「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同時(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顧客提供保險與銀行產品和服務」(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經營策略說強調銀行與保險公司兩個不同的金融部門聯手進行產品開發、營銷和分銷。在我國,學者欒培強(2000)對此定義為「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既可以通過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直接銷售保險產品(Start-up),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中介人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還可以與保險公司建立合資公司(Venture)經營保險產品。」(欒培強,2000)張洪濤則將銀行保險視為「保險公司和銀行採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是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並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張洪濤,2003)

通過上述三種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為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渠道說還只是停留於對銀行保險現象的表面特徵和初期表現的歸納,無法反映銀行保險所具有的建立銷售聯盟、合資企業、新建企業等其他高級經營模式的特徵,而且還容易使人產生銀行保險就是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以外的第三條補充性渠道的誤解。其實,隨著銀行保險的逐步發展和深入,作為企業的經營戰略,銀行保險可以創設和包容更多的銀保合作,而不僅僅是藉助銀行的分支網路銷售保險產品這種銀行保險早期的模式。產品服務說更注重的是銀行、保險兩大金融部門聯手開發、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的特性。此時的銀行保險,已經擁有更多銀行和保險相融合的特點,銀行不再是單一的分銷渠道,而是參與保險產品的前期設計和開發,此時的銀保產品具有更強針對性、更適合銀行銷售的特點。這種說法顯然比渠道說更進一步,但還不是全部,一個成功的銀行保險經營還包括諸如文化、技術、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產品服務說也失之偏頗。經營策略說強調的是,銀行、保險的結合是雙方的一種策略選擇,根據不同的市場條件,雙方間的策略選擇在不同的國家,甚至在相同國家的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選擇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雙方能否有效地實現各自資源的整合,這就要求雙方不僅要在渠道、產品方面實現整合,而且要在技術、文化等方面實現融合,因而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

在歸納匯總並比較了國內外研究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之後,我們認為,目前國內普遍接受的「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定義方式,還是有失寬泛,並未將合作雙方、全部內容涵蓋其中。因為從金融一體化的角度來看,銀行不僅僅可以銷售保險產品,而且還參與到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向客戶提供的銀行產品同時具有保底、保障、投資等幾種功能〔一般認為,保險業務可以劃分為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manufacturing)和銷售環節(distribution),其中製造環節包括產品設計、承保和理賠,傳統意義上只有保險公司才具有製造環節的專業性;而銷售環節可以外包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來做,並非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和競爭力所在〕。

我們認為,銀行保險是隨著金融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的一系列資金互動、工具復合和業務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對此,本書理解的是廣義的銀行保險概念,特提出如下定義與讀者探討:「作為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和創新的產物,銀行保險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一種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是充分利用和協同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徵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金融服務。」

二、與銀行保險相似概念的區別

在理論探討層面,有幾個概念與銀行保險相類似,在理論研究中經常相互借用。但實際上,下述概念具有較大的差異:

1.銀行保險與保險金融

根據Sigma的理解,銀行保險並不僅僅意味著銀行單方面進入保險領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即保險公司出售與傳統銀行業務相關的產品,後者被稱為保險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說,廣泛意義上的銀行保險不僅僅局限於銀行經營保險業務,還包括保險公司經營銀行業務,實現的是交叉銷售和相互滲透。但在實務操作中,由於銀行產品由銀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銀行保險往往是指銀行進入保險領域,本書也是基於這個理解為出發點。相反,保險金融在實務領域中少有發生,主要原因在於資產專用性,由於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的成本往往高於銀行進入保險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險金融遠遠未發展到銀行保險的程度。

2.銀行保險與銀保合作

銀保合作是國內的「專有名詞」,在英文中並無特別的術語與之對應。一般情況下,銀保合作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所能夠從事的所有業務合作。與國外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有所不同,國內處於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從一開始就是兩方主體,難以到達銀行保險最高程度——一體化的程度。因此,在國內「銀保合作」是較銀行保險出現頻率更多的一個詞,主要涵蓋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內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銷售、代收保險費、代理支付保險金及理賠金等,即銀行保險的初級發展階段;二是互補合作,主要有協議存款、資金匯劃結算、一般性融資和信用式融資、保險資產託管、購買銀行代銷基金、電子商務、銀行卡業務以及固定資產投保和員工保障計劃等,這主要是基於銀行在資金結算和保險公司在風險保障方面的優勢;三是深層次合作,包括資料庫連接、人力資源合作、產品的聯合開發等。可以看出:銀保合作是基於兩方獨立主體之間的業務合作,而銀行保險則是基於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業務平台、為共同的客戶提供經雙方共同研究的銀保產品,在發展的最高階段有可能合二為一。

3.銀行保險與代理保險

所謂代理保險,是指銀行作為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向個人、公司、機構客戶銷售被代理公司的產品。從上面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比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險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只是進行產品方面的合作。而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逐步由初始階段的代理銷售、到資本滲透、到銀保一體化(即銀行同時實現了保險產品的製造與銷售,並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有機融合,為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的高級層次)。因此,銀行保險是更為寬泛的概念,代理保險只是相對狹義的理解。

從以上的研究中,我們不難發現銀行保險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不同的歷史階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銀行保險的理解越來越深入,已經由最初的保險公司產品向銀行單向流動、發展到銀行和保險相互交融的雙向流動。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均可向對方滲透,通過資本、工具、業務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利益共贏的局面。

三、銀行保險的起源與發展階段

事實上,銀行業與保險業相互結合已經有悠久的歷史了。例如,比利時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國的CNP等公司,自19世紀就開始全面提供銀行與保險服務了。但真正意義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開始的。經過多年的探索與發展,銀行保險的發展遍及全球,不僅僅是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方式,更成為美洲、澳洲、亞洲等地區金融機構拓展全能型集團的重要模式。伴隨著花旗集團將旗下的旅行者財險和壽險相繼出售,現階段的銀行保險又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本書在梳理了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脈絡之後,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銀行保險的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80年以前的銀行保險是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保險僅僅局限在銀行充當保險公司的兼業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介入保險領域。嚴格意義上說,銀行保險尚未真正出現,因為銀行只是介入到保險領域的分銷環節。這一階段,銀行盡管也直接出售保險單(銀行信貸保證保險),但只是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而進行的,其目的是減少銀行承受的風險,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方必須對其所抵押物進行保險。在這一階段的銀行保險,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純粹是合作關系,不存在保險產品製造環節的競爭,但為銀行以後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一定的銷售經驗。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起步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開發出與其傳統業務的不完全相同的資本化產品,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投保人在銀行按年度支付保費,在約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後,一次性或分次歸還定額年金,並附加保障功能),從此開始全面介入保險領域。銀行涉足資本性保障產品的開發,被認為是銀行保險的真正起源,因為客觀上銀行已經涉足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與保險公司展開競爭。但這一階段,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是銀行為應付銀行業之間的競爭而擴展業務范圍所致,並非主動地進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歐洲是這一階段發展銀行保險的主要市場。

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成熟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一是銀行保險的主動發展,銀行主動參與到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二是銀行保險開始向全世界擴散,包括美國、拉美、澳大利亞、亞洲在內的國家和地區都開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階段,銀行為應付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採取了新設、並購、合資等措施,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不僅推出的保險產品較上一階段大大增加,銀行介入保險的形式也趨於多樣化。

在銀保產品的更新方面,銀行逐步介入了保險產品的製造環節,推出了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如英國的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保障的壽險產品,西班牙的銀行也推出了終身壽險產品。在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方面,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在原來代理銷售的基礎上,探索出銀行保險的幾種方式:(1)協議合作,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關系,建立銷售聯盟。(2)合資公司,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金融機構,結合雙方優勢,由新的機構經營銀行保險業務。(3)兼並收購,通過並購將兩個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並。(4)新建模式,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可以說,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或銀行逐步採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不僅能夠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而且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在該階段,首先是歐洲掀起了銀行保險的熱潮。在金融、稅收和立法產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更加快了各國金融立法的統一,使不同的金融業務逐步融合。而且,銀行隨著同業數量的增加,其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紛紛尋求包括保險業務在內的新業務的發展機會。1999年初,歐元的啟動使這一趨勢更為顯著,商業銀行藉助於其特有的資源與網路優勢,使得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占保費總額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奧地利)中,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約60%;而在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義大利、挪威、荷蘭、德國、英國、瑞士、芬蘭和愛爾蘭等)這一比例在20%至35%之間。2002年,壽險市場保費收入按照銷售方式劃分的比例為:銀行保險65%,代理人8%,經紀人5%,保險公司職員13%,電話直銷8%。

隨著歐洲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尤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第五次並購浪潮的到來,歐洲、美洲、澳洲的商業銀行在發展注重批發業務的全能銀行和注重零售金融業務的銀行保險方面各有建樹。

Ⅶ 保險起源時間地點謝謝

據古史文稿的引證和推論,遠自奴隸社會起,已有互助救濟的群體方法和活動。約在公元前四五世紀,古埃及的石匠曾採取集體扶助辦法,幫助石匠及其親屬解決生活困難。古希臘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業的工匠集體採取救濟受難者的方法。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以參加者按規定交納的攤款,支付會死亡後焚屍和墳穴的費用。古馬勒斯坦對被盜或被野獸吞噬的牲口,採取由群體的牲口飼養人共同負擔損失的辦法。公元前20世紀,古馬比倫(Babylonia)時代,國王曾命令僧侶、法官及市長等,對其所轄鏡內居民徵收賦金,以備救濟火災及其他天災損失之用。公元前10世紀,以色列(Israel)王所羅門(Solomon)對其國民從事海外貿易者,課征稅金,作為補償遭遇海難者所受損失之用。這類各種為個體和群體利益所採取的救災和補償損失方法,已開始孕育了保險的胚胎。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導源於14世紀。當時,義大利的借貸盛行於各都市,因其條件苛刻,利息驚人,雙方都負有大的風險,盈利與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懸殊,素有冒險借貸之稱。逐漸傳達至腓尼基(地中海東岸古國今黎巴嫩、敘利亞一帶)和古希臘船舶與貨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資本主的高利貸,當船舶及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貨蒙受損失,則可依其受損程度,免除借貸關系中債務的全部或一部,由於借貸利息極高,約為本金的1/4或1/3,後被教會禁止。以後便逐漸改用交付保險費形式,出現了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在地中海一帶城市開始有了從事草擬和撰寫保險契約的專業人員,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簽發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現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險單。

這一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兩次英荷戰爭中,英國與荷蘭的貿易遭受嚴重打擊,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隊(Smytna Fleet)全部覆沒,英國及荷蘭的商人與保險業者損失巨大,加深了人們對海上保險作用的認識。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反復醞釀成立實力較為雄厚的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為發展保險事業進行了組織准備。經英國皇家特許批准專營海運保險的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倫敦保險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後成立。當時法律規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經營海上保險。這兩家公司曾一度壟斷了英國保險市場。

另一方面,個人保險業者,不但未受以上兩公司壟斷的影響,反而深感有設立保險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險商組成的勞埃德保險社(Lloyd's)(今譯"勞合社")組織崛起,它原由愛德華勞埃德(Edward Lloyd)在倫敦泰晤士河畔開設的咖啡館起家。 以其地處倫敦市中心,吸引海陸貿易商人、船主、航運經紀人,保險商等光顧,逐漸成為交換海運信息,接洽航運和保險業條的活動場所,進而成為倫敦海上保險業集中活動的總會。1871年由議院通過了《勞合社法》。勞合社向政府注冊,取得法人資格,並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勞合社會(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發展成為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倫敦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第一次披露倫敦塔街的愛德華勞埃德咖啡館為聯系地點。因此勞合社便以這天為創始紀念日。迄今已有300餘年歷史,成為國際保險業歷史悠久和最有影響的保險組織。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中國古代保險雛形
人類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長歷史進程中,也在為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著。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產技能進行積極的防禦外,還通過建立經濟後備的形式來防止各種風險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的損失。當社會生產力有了提高,社會產品有了剩餘的時候,保險思想也就隨著產生了.

我們都曾聽過這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個婦人,她每天煮飯的時候,總是從鍋里抓一把米出來,放到一個特備的米缸中。有人譏笑過她這種行為,但她不以為意,依然故我。過了不久,終於發生了災害,地里糧食嚴重歉收,很多人家都揭不開鍋了。但這位婦人家由於有一個特備的米缸,得以熬過了飢荒。
這種"積谷防飢"其實就是一種保險思想。可見,保險的觀念在古代早已有之。
糧食是人類生活的支柱,古代的保險萌芽與糧食聯繫到一起是不足為怪的。

上面所說的事故只是傳說。但在我國,早在夏周時期,確實就已有了糧食儲備的制度。夏箴上說:"天有四殃,水旱飢荒,甚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從此時起,中國歷代都十分重視建立國家糧食後備倉儲制度,用以對付不時出現的災害飢荒,朝廷還設置了專門的官職對倉儲進行管理,如漢朝的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

公元前54年,漢宣帝採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其價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在災荒之年,"發常平倉所儲……越制賑民"。由此可見,常平倉至少有兩種功能:平抑米價和賑災。
"義倉"興盛於隋唐時期,公元585年,隋文帝勸令民間每年秋天每家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里巷,以備凶年。義倉制度是我國相互保險的雛型,在我國維護了大約1200年。

在宋、明兩朝,也出現了類似形式的民間"社倉"和贍養老幼貧病的"廣惠倉"制度,這些都具有原始保險思想。
此外,在我國古代還存在著一種"船幫組織"。這是一些在江河區域活動的船商,為避免貨物載於同一船中而可能招致全部傾覆的危險,而把貨物分散裝載於不同的船上,以分散危險和減輕損失。還有的把同鄉船戶組織起來,每戶交納一定的會遇,由同鄉船會儲存生利,以便在船隻遇難時給予適當的救濟,這也是現代海上保險的原理與基礎。此外,在我國民間,還有為老年人提供養老供給的"父母軒"或"孝子會"等也都是原始的保險雛型。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商品經濟流通領域的逐漸擴大,民間各種形式的特出保險應運而生。

一些富商巨賈為求貨物在運輸途中免遭匪劫的危險,需要僱用一些武藝高強的人沿途押運,以保障貨物的安全,於是鏢局這一特殊的組織便應運而生。

"麻鄉約"是在清末民初活躍在中國雲南、貴州、四川一帶的一大民間運輸組織。它的全稱是"麻鄉約大幫信轎行",由四川綦江縣人陳洪義(又名陳鴻仁)於清咸豐二年(1852年)在昆明首創,以轎子經營客運。咸豐十年(1860年)又在昆明掛起"麻鄉約貨運行"的招牌,經營貨運業務。同治五年(1866年)在重慶開設"麻鄉約民信局",經營郵遞信件和匯兌,同時也將貨運行遷至重慶。"麻鄉約"所經營的上述各項業務,都實行約定的損失賠償責任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經濟補償的職能。

Ⅷ 保險起源於什麼時候

保險作為應對風險的手段,目前發現並證實的有兩處起源:一是古代的互助組織;二是船舶抵押貸款。因此,保險文化有兩個源頭,即互助共濟文化和商業文化。前者是共擔風險,後者則是轉嫁風險。
公元前9世紀的古羅馬,羅馬教皇哈德良成立了一個叫「格雷基亞」的互助共濟組織。通過繳納100澤司(古羅馬的青銅貨幣)和一瓶敬神用的清酒就可以加入該組織,在之後的每個月入會者只需要繳納5澤司會費。該會成員在其死後,組織會向死者家屬支付400澤司。這應該是歷史上記載最早的「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例子,也是最早的「終身壽險」了吧。從主觀動機上來講,參加互助團體的人,都有互利互惠、利己利人的目的。
船舶抵押貸款是一種典型的轉嫁風險的手段,通過支付對價,把風險轉移給他人承擔,而接受風險的人,也收取對價。大約在公元前7-8世紀,人們在進行海上貿易的過程中,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經常發生的海損使船東和貨主都面臨較大的風險。於是他們就將船舶或貨物作為抵押取得貸款。如果船貨安全抵達目的港,船主或貨主就將償還貸款與約定的利息。如果發生意外,則借貸關系結束。這就將航海的經濟風險轉嫁到了貸款人身上,只不過由於風險極大,其貸款利率也高於一般貸款,這是最早的海上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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