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於何時起成立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在實務操作中,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後並在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承保時,即意味著保險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一定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
二、保險合同何時生效
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或達到所附期限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如保險合同訂立時,約定保險費交納後保險合同才開始生效,那麼,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才能生效。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就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的零時。
⑵ 請論述保險合同的成立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以下三點: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回答這么多採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⑶ 保險合同是由什麼組成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相關內容,如果要訂立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並且需要有保險標的,保險內容等具體條款的。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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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合同能成立嗎
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保險公司對你做出了保險承諾,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在保單上蓋了章,那就需要嚴格執行保單上的約定,承擔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所以你不能說這份合同無效。除非保單上說明你不簽確認書合同就不成立~
你沒簽合同附件的話(客戶權宜保障確認書),理賠時可能會有糾紛,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都是需要按保單履行賠償責任的,你有保單正本的話打官司也不用怕的。
如果現在已經因為確認書的問題產生了理賠糾紛,你應該和他們主管理賠的人說清楚情況,因為畢竟你不是故意不簽的,如果是經辦人的錯就讓他們自己去搞定。
⑸ 保險合同成立是什麼意思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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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什麼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你好,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在現實操作中,我們填寫了投保申請書,簽好字,業務員上交給公司,公司用3-5天審核投保書,同意承保就會列印出合同,返還給我們簽字,簽好字合同就成立了。當然了,其中的必要條件是已經繳納第一期保費,並遵循零時起保制原則,即在合同成立第二天零時開始生效。比如我2012年6月14日簽好合同回執,拿到合同了,那麼6月15日的零時(也就是14日的24時),合同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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