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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明保險公司會調查嗎

發布時間:2021-08-25 02:16:21

㈠ 開工資證明,收入多少的真實性,保險公司會去調查嗎

這種調查是隨機性的,不是每個都查,但是也不會不查,是否查你看運氣,當然保險公司也有自己的一套標准,一般保險賠償數額比較大的都很可能會查。

㈡ 單位出具了交通事故誤工證明,保險公司會去該單位核實嗎

單位出具了交通事故誤工證明,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會進行核對的,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2)工作證明保險公司會調查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㈢ 應聘時公司會查以往工作證明嗎

企業一般不會去查的,適當把自己的工作時間說長是必要的。但是面試時,面試官會問你以前工作上的相關問題,你要記著你所說的話一定要能夠自圓其說。

㈣ 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會進行理賠調查保險公司是怎樣進行理賠調查的都會調查哪些內容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一、哪些情況會進行理賠調查?

理賠調查主要是查明人身死亡、傷殘、疾病、財產損失、醫療等有關的事實,一方面需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保險事件發生的證據,另一方面需要搜集認定保險責任或責任免除的證據,為確定是否應給付保險金、給付多少保險金。以及保險金的給付對象提供證據。像列舉的以下情況,現實生活中保險公司很大可能進行理賠調查:

1、短期出險

保單生效後,很快發生理賠,比如健康險中等待期剛過或者短期意外險生效日起7天內或長期壽險1-2年內就來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處理賠案時可能就需要通過調查來排除帶病投保或者投保前出險的可能性。

2、同一時期集中投保

以往從未買過保險的人,但在短期內大量集中投保高額人身意外險或重疾險,事有反常必有因,類似投保行為的動機多不單純,惡意投保的傾向較大,保險公司大多會排查此人購買保險的行為和動機。

3、理賠材料缺少或有問題

索賠時需要提供必要的理賠材料,比如病歷、發票、檢查報告單等,若申請理賠材料不足,或提供的材料存在塗改、偽造等嫌疑,保險公司可能會排查就診醫療的醫療記錄進行核實。

二、保險公司是怎樣進行調查的?都會調查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在理賠時,對於保險公司從醫生、醫院、診所、保險公司或相關組織單位, 就有關保險事宜,查詢有關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資料或索取其它有關證明文件是經過投保人授權的

通常保險公司獲取投保人的就診記錄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調查社保就診記錄

社保卡為個人卡,只要使用,個人所有的就醫和購葯情況都會被一一記錄,比如葯店購葯記錄、醫院門診或住院就診記錄。所以,建議醫保卡不要輕易外借!

2、調查醫院就診記錄

保險公司調查人員會排查就診醫院,甚至是當地其他可能就診醫院或診所的醫療記錄,根據病歷基本信息、主訴情況、病史記載情況、治療情況及醫囑護理情況綜合分析判斷。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年.診所之病歷,應指定適當之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10年。」所以想隱瞞病史,瞞天過海,難度很大,畢竟保險公司也不是吃素的。

3、同業信息共享

各家保險公司理賠之間大多互通有無,比如建立資源共享或者同業交流群,這樣可以減少一些工作量,提高調查效率。

除了以上就診記錄的排查,可能還會面訪和賠案有關的人員,甚至是周圍的親朋好友;體檢機構排查體檢報告;排查政府醫療機構,包括衛生站、計生委等,而調查人員可能是保險公司核賠人員,也可能是外包第三方人員(保險公估公司)。

理賠調查的目的在於還原保險事故真相,查處保險欺詐,來維護保險公司和良性客戶的利益。惡意投保帶來的賠付率升高,保險公司不得不考慮調整費率,保費上漲帶來的費率提高最終還是由投保人來承擔,這對於良性客戶來講,並不公平。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㈤ 應聘職位填單時,需要填寫以前工作經歷的證明人,公司會真的打電話調查嗎

有的大公司人力資源部會的,甚至規范些的專門有背景調查的負責人或者委託第三方作背景調查。

㈥ 車禍理賠,在快遞公司送快遞,想開個4000快的工作證明,保險公司會調查嗎

不一定會調查看情況,我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

㈦ 如果出險了保險公司的人會到我工作單位去調查嗎

你可能是附帶了其他的附加險?,極容易帶來損失萬能險的保障一般是保障生命的。事故調查不一定到公司的。
萬能險是個很復雜的產品,現在聽說好多公司不做這種產品了,你或者你的保險經紀人需要關注你的賬戶情況以及市場行情。具體可以打他們的客服電話。金額小可能只需要提供相關的單據就可以理賠了

㈧ 做工傷認定保險公司會去調查當事人嗎

第一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受傷情況等基本情況;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病歷復印件),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用人單位的傷害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場所、受傷職工、受傷經過、傷情診斷、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內容;導致重傷或死亡的傷害事故,應同時出具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處理情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機動車事故需要同時提供);如果屬暴力、刑事等傷害事故,需同時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材料;如果符合視同工傷情形條件第三條的,另外要求出具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的驗證報告;
5、申請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工傷認定調查員制度》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管理,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7號)、《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187號)和《關於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遼勞社發[2005]93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關於調整勞動保障部分業務管轄范圍的通知》(大勞發[2005]93號)規定的工傷認定管轄范圍,遵照本工作規定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第三條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傷事項接待登記制度,按照《工傷事項接待登記簿》(附件一)(略)所列項目,認真填寫接待記錄,留存備查。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申請,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延長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發給《延長工傷認定時限核准通知書》(附件二)(略)。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勞動關系有爭議,需經勞動爭議仲裁確定勞動關系以補正材料時,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以補正申請認定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受理時效內。
第六條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管轄地不清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或委託管轄,出具《工傷認定管轄地確認指定(委託)單》(附件三)(略)。確認管轄地時間不計算在30日申請時限內。
第七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四)(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就醫資料或住院病案復印件(加蓋醫務科或病案室章),屬職業病的需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注冊內容查詢卡;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個案認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如工會文件、駕駛證、考勤表、委託書、戶口簿、購物發票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乘公交車在車內受傷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賠償協議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需提交醫療機構搶救和死亡證明;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榮譽證書、見義勇為證書等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八條申請人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轄范圍和受理時效1年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受理。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清單》(附件五)(略),材料交接雙方簽字;發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六)(略)。
工傷認定申請表項目填寫不全,與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跡不清,重要內容塗改或提供的材料復印件不清,病歷資料字跡潦草無法辨認及其他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接受,但應當場發給《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七)(略),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內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確需留下申請材料,以確定補正有關材料的,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清單》,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返回並發給《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九條申請工傷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發給《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八)(略)。
(一)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申請工傷認定之日,超過1年受理時效的;
(二)事故傷害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關材料當事人姓名與受傷職工真實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傷害職工參加外地工傷保險,提供不出外地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委託書的;
(五)不屬於職業病目錄所列疾病;屬於職業病目錄所列病名,但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
(六)就醫資料尚沒有明確診斷意見的;
(七)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僱用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八)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
(九)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到相關單位實習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十)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規定應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的;
(十一)用工主體不明,事故傷害事實證據不清等其他情況。
第十條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管轄地人民政府或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現場勘驗或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到現場進行勘驗,應製作《現場勘驗記錄》(附件九)(略);
調查詢問被調查人時,應告知調查人姓名、單位及調查事項,並分別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其他被調查人和無關人員不應在場。調查詢問時,應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筆錄》(附件十)(略)上作現場筆錄,筆錄內容必須經被調查人簽字並蓋手印確認。
到有關部門調閱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應用《閱卷記錄》(附件十一)(略)進行記載,相關資料的提供單位應在閱卷記錄上壓頁蓋章,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十二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受事故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向用人單位發送《傷亡事故舉證通知書》(附件十二)(略),限於10個工作日內舉證。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舉證或未提出證據的,視其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證據材料無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調查核實後認定。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制發《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後有下列情形的,可暫時中止工傷認定工作。
(一)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判定後才可確認職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及是否因履行職責、工作原因等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是否可認定為工傷,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需請示上級答復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60日內無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時中止工傷認定工作,應給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程序中止通知書》(附件十三)(略),中止工傷認定因素消除後,應恢復工傷認定工作。此期間不計算認定工作時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工傷認定工作需要,將案例發生經過及調查情況,張貼到用人單位進行公示(樣式見附件十四)(略),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和舉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工作人員實行定員、定崗管理,並保證相對穩定。建立工傷認定工作監督機制和領導負責制,審核受理人員應在《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欄簽注意見,資料輸入計算機後,復核人員復核後簽注復核意見;主管領導在確定認定結論後,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備注欄簽字。疑難和較復雜的工傷認定案例,由認定小組集體討論確定。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工作中,遇有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清難以判定的,可委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工作時限內。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統一為計算機管理樣式)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各執一份。工傷認定數據輸入計算機一體化管理系統,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等調用。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給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可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辦法。送達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執》(附件十五)(略);採取快件郵寄送達的留存郵寄回執;公告送達的留存當日報紙或相應送達憑證。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確定的傷殘部位,依據申請人提供的就醫資料的診斷作出。由於申請時提供的急診或初診病歷資料,認定的傷殘部位與出院病案不一致或有遺漏的,申請人應及時帶原《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出院病案到作出該認定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更改。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決定不服,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被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判定重新認定的,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銷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分管局長批准;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局長批准,並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撤銷通知書》(樣式見附件十六)(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製作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有關資料裝訂成冊,納入檔案管理,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負責解釋。
工傷認定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進行。適用標准全國統一,沈陽同樣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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