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第十九條 次級債需要延期的,募集人應當對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提出議案,並經次級債債權人同意。
募集人應當在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延期協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延期情況,並將相關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第二十一條 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㈡ 保險公司次級債的保險公司次級債
一是長期性,即債務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級性,即次級債的清償順序在所有債務之後,僅優先於優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償還的非保證性,即次級債債務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債務人在無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實施破產清算。這是次級債有別於其他債務的一個重要特徵。四是監管的嚴格性,即債務的發行要經過保險監管部門的審批,債務的償還、提前贖回、延期等要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並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對次級債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
上述特點使次級債與資本相類似,因此,在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時,各國監管部門都按照一定的標准將次級債認可為附屬資本。通過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金也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很多國際大型保險公司,如瑞士再保險、美國紐約人壽都發行了大量的次級債。
㈢ 什麼叫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所稱的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
㈣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定向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㈤ 什麼是保險公司次級債
保險公司次級債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目前在中國,保險公司補充資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集團通過海外上市籌集部分資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過現有股東增資、吸引外資等私募方式擴充資本金。這些方式都存在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融資難已成為制約中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主要問題。在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時,各國監管部門都按照一定的標准將次級債認可為附屬資本。
㈥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9月29日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4〕10號)同時廢止。
㈦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1年第2號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2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㈧ 請問保險公司的次級債的發行條件是什麼謝謝
保險公司申請定向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五)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佔用;
(六)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