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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過錯

發布時間:2021-08-23 11:40:41

A. 交通事故我方機動車主要責任,入全險。保險公司該如何賠付

交通事故機動車負主要責任在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超出的部分商業險賠償。

醫療費報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機動車修理報百分之七十,這樣合理,具體金額需要看當時辦理保險業務時候的合同,如果不滿意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和保險公司協商。

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並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於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1)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過錯擴展閱讀:

在2004年5月1日後,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准如下:【2011年車禍死亡賠償新標准】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准: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准: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B. 機動車保險是不是被保險人無責就不賠償

無責也有賠償責任。
1、交強險。無責賠償額度是:死亡傷殘1.1萬、醫療費1000元、財產100元。
2、商業車損險。即使機動車無責,如果投保該險,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保險公司有義務先行賠償被保險人車輛損失,由保險公司再向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

C. 駕駛他人機動車輛肇事,造成第三者傷害,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交通事故死者為駕駛員的直系親屬子女能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要根據車主購買的保險、駕駛員是否為車主及出事故時受害人是否在車上來具體分析:
1、如果只買了交強險,受害人在車上,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2、如果只買了交強險,受害人不在車上,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最高限額為11萬元)予以賠償;
3、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在車上,駕駛員為車主,只能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4、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不在車上,駕駛員為車主,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5、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不在車上,駕駛員不是車主,賠償順序:首先由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法律和規定:
1、「全險」一般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
2、侵權法49條: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4、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按照現行的法律,我國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他人。在保險合同中,一方是保險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兩者以外的第三方就是這里所說的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
目前在許多三者險中存在若乾的免責條款,如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駕駛、肇事逃逸;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二手車轉讓沒有辦理三者險通知手續等。當駕駛員出現上述行為時,保險公司不給予受理,受害人應獲得的經濟補償要駕駛員或車主負責。
此外,由於第三者的涵義特殊,在進行索賠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類人員是得不到三者險的賠償的:
1、駕駛員永遠不是第三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險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員等同於被保險人,所以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也不屬於第三者之列,即便他當時已經下車。
2、車上人員不屬於第三者
按照保險條款的定義:「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險車輛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等,就不屬於第三者了。一旦這些人下車後,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至於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如車輛本身,以及車內的其他財產,這些財產也不屬於第三者責任。只有加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3、「家庭成員」不在第三者之列
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屬於第三者的范疇,這就是說,如果肇事車輛弄傷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成員時,都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中劃分家庭成員的標準是看「經濟是否獨立」,而不看血緣關系。經濟不獨立的則視為家庭成員,分立門戶、經濟獨立的則視為第三者。如是兄弟姐妹,沒有分家立業前不算第三者,不能享受第三者責任條款的保障;但是一旦分家立業,自己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就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三者了。

D. 汽車被保險人和車主可以不一樣嗎

汽車被保險人和車主可以不是同一個人,但被保險車輛和被保險人要有一定的利益關系,被保險人是車輛保險的受益人,出險後賠款是要打在被保險人賬戶的。

拓展資料:

機動車輛保險即汽車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即「車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汽車,但也包括電車、電瓶車等專用車輛及摩托車等。

新車需購保險:

1,交強險

交強險是我國的強制保險,所有車輛都必須要購買的一個險種。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能陪給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說賠款的條件是局限的。同時,如果不買上交強險的話,那麼車子就會失去年檢的資格,因此,交強險是不買不行的。

2,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多數的車主朋友都會選擇投保於交強險和三者險。由於交強險所理賠的金額有限,所以買下三者險能夠為交強險所超出不能理賠的部分進行賠償。就算萬一發生了事故,那麼也能得到比較合理的金額賠償。

3,不計免賠險

相比前兩者的車險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基本險種,而不計免賠險對汽車而言是一種額外的附加險種。其作用在於如果你發生了事故要賠償1000元的費用,保險公司正常來說要為你賠償80%也就是800元的損失費,若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之後,那麼就會把剩餘自己要賠償的20%金額一同轉移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自己能夠獲得100%的賠償。因此,這險種的購買也是很有必要的。

4,車損險

車損險無疑是理賠范圍最廣的一種必要險種,無論車子受到了碰撞、刮傷、泡水等損害,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而賠償的金額,最終還是要看事件的緣由、損傷的程度等諸多條件來進行判定。

E. 有沒有人懂的汽車保險的,詳細講解下

1車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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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泛開展的一項險種,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汽車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車輛保險具體可分商業險和交強險。商業險又包括車輛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
商業險主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承保被保險車
輛遭受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全車盜搶險系指
(一)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的被保險機動車(含投保的掛車),需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三種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可以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系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加險包括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發動機進水險、無過失責任險,代步車費用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等多種險種。
2起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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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保險的起源
國外汽車保險起源於19世紀中後期。當時,隨著汽車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出現與發展,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隨之增加。盡管各國都採取了一些管制辦法和措施,汽車的使用仍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險人對汽車保險的關注
1896年11月,由英國的蘇格蘭僱主保險公司發行的一份保險情報單中,刊載了為慶祝「1896年公路機動車輛法令」的順利通過,而於11月14日舉辦倫敦至布賴頓的大規模汽車賽的消息。在這份保險情報中,還刊登了「汽車保險費年率」。
最早開發汽車保險業務的是英國的「法律意外保險有限公司」,1898年該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可附加汽車火險。
到1901年,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保險單,已初步具備了現代綜合責任險的條件,保險責任也擴大到了汽車的失竊。
(二)車輛保險在國外的發展
20世紀初期,汽車保險業在歐美得到了迅速發展。1903年,英國創立了「汽車通用保險公司」,並逐步發展成為一家大型的專業化汽車保險公司。
1906年,成立於1901年的汽車聯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車聯盟保險公司」。
到1913年,汽車保險已擴大到了20多個國家,汽車保險費率和承保辦法也基本實現了標准化。
1927年是汽車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美國馬薩諸塞州制定的舉世聞名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頒布與實施,表明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開始由自願保險方式向法定強制保險方式轉變。此後,汽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廣泛實施,極大地推動了汽車保險的普及和發展。車損險、盜竊險、貨運險等業務也隨之發展起來。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歐、美、日等地區和國家汽車製造業的迅速擴張,機動車輛保險也得到了廣泛的發展,並成為各國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業務險種。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汽車保險已佔整個財產險的50%以上。?
(三)我國汽車保險的發展進程?
1.萌芽時期
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程。汽車保險進入我國是在鴉片戰爭以後,但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處於外國保險公司的壟斷與控制之下,加之舊中國的工業不發達,我國的汽車保險實質上處於萌芽狀態,其作用與地位十分有限。?
2.試辦時期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1950年,創建不久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汽車保險。但是因宣傳不夠和認識的偏頗,不久就出現對此項保險的爭議,有人認為汽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汽車保險業務。直到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擁有的汽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汽車保險業務。[1]
3.發展時期
我國保險業恢復之初的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全面恢復中斷了近25年之久的汽車保險業務,以適應國內企業和單位對於汽車保險的需要,適應公路交通運輸業迅速發展、事故日益頻繁的客觀需要。但當時汽車保險僅占財產保險市場份額的2%。人保集團現時已發展成一綜合保險企業,以規模保費計仍以財產保險業務佔多。集團財產保險產品豐富涵蓋不同范疇,其中以汽車保險業務最為重要。以原保險保費收入計,汽車保險業務占財產保險業務約七成。
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機動車輛迅速普及和發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也隨之得到了迅速發展。1983年將汽車保險改為機動車輛保險使其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在此後的近20年過程中,機動車輛保險在我國保險市場,尤其在財產保險市場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車保險的保費收入超過了20億元,占財產保險份額的37.6%,第一次超過了企業財產險(35.99%)。從此以後,汽車保險一直是財產保險的第一大險種,並保持高增長率,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2014年上半年,人保財險車險營業額達907.75億元,同比增長14.4%
與此同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以及管理也日趨完善,尤其是中國保監會的成立,進一步完善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條款,加大了對於費率、保險單證以及保險人經營活動的監管力度,加速建設並完善了機動車輛保險中介市場,對全面規范市場,促進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車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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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定值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我們通常所說的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屬於廣義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是強制性險種,機動車必須購買才能夠上路行駛、年檢、上戶,且在發生第三者損失需要理賠時,必須先賠付交強險再賠付其它險種。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這與第三者剛相反是顧自己的,如果您愛惜自己的車就要買。
第三者責任險
負責保險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的賠償責任。撞車或撞人是開車時最害怕的,自己愛車受損失不算,還要花大筆的錢來賠償他人的損失。因為交強險(2008版)在對第三者的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上賠償較低,在購買了交強險仍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補充。
全車盜搶險
盜搶險,全稱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為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車上責任險
負責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車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毀的賠償責任。其中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就是過去的司機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無過失責任險
投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毀,保險車輛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准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掉落責任險
承擔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來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在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劃痕險
劃痕險即車輛劃痕險,它屬於附加險中的一項,主要是作為車損險的補充,能夠為意外原因造成的車身劃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劃痕險針對的是車身漆面的劃痕,若碰撞痕跡明顯,劃了個口子,還有個大凹坑,這個就不屬於劃痕,屬於車損險的理賠范圍。
玻璃單獨破碎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即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的車險在使用過程中,車輛本身發生玻璃單獨破碎的損失的一種商業保險。車主一定要注意「單獨」二字,是指被保車輛只有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不包括車燈、車鏡玻璃)出現破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進行賠償。如果車主想知道玻璃單獨破碎險多少錢,可以通過下面的車險計算器來計算價格,也可以藉此機會來比較一下哪家的保險公司車險價格更實惠,從而更有助於車主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公司進行投保。
車輛停駛損失險
保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而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按規定進行以下賠償:
(1)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2)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3)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且車輛停駛損失險最大的特點是費率很高,達10%。
自燃損失險
自燃險即「車輛自燃損失保險」,是車損險的一個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車損險之後才可以投保自燃險。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於本車電路、線路、油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發生問題、機動車運轉摩擦起火引起火災,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該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而必須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保險公司會相應的進行賠償。
設備損失險
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未投保本險種,新增加的設備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計免賠特約險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保險。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也就是說,辦了本保險後,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方面的損失,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這是97年才有的一個非常好的險種。它的價值體現在:不保這個險種,保險公司在賠償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的損失時是要區分責任的:若您負全部責任,賠償80%;負主要責任賠85%;負同等責任賠90%;負次要責任賠95%。事故損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4車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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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車攜帶機動車輛《三證一單》的清晰復印件、即車主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大單。在此特別提醒大家,許多保險公司的保險小卡已不在作為理賠憑證。
二、出險及時報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撥打保險公司報案電話時需要提供保單號碼、出險時間、地點、事故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臨時牌照車輛一般只辦理了短期交強保險,且有規定路線和時間,在規定以外的路線和時間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車輛異地出險時,及時報保險公司,由出險地定損人員進行代查勘定損。賠付費用一般按出險地的行業標准估價,若有局部損壞回到投保地才發現的,這部分的修理費用保險公司可補定損賠償。
五、被保險人如果要委託修理廠辦理賠,或將事故賠償費直接劃給修理廠的,應親自簽訂授權委託書,並報保險公司備案。每次修理時,與修理廠簽訂質量合同,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購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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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重復投保
車主們在投保汽車保險的時候要避免重復投保,有的車主可能會認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險的幾率比較大,就重復投保這個險種,認為這樣就可以得到重復的賠款。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使車主重復投保了一個險種,涉及到賠款問題也不會得到超額的賠償款。
二、不要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
有些車主,明明車輛價值10萬元,卻投保了15萬元的保險,認為多花錢就能多賠付。而有的車價值20萬元,卻投保了10萬元。這兩種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保險要保全
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四、及時續保
有些車主在保險合同到期後不能及時續保,但天有不測風雲,萬一車輛就在這幾天出了事故,豈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認真審閱保險單證
當你接到保險單證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看單據第三聯是否採用了白色無碳復寫紙印刷並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樣,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區)銷售"的字樣,如果沒有可拒絕簽單。
六、注意審核代理人真偽
投保時要選擇國家批準的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投保,而不能只圖省事隨便找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投保,更不能被所謂的「高返還」所引誘,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當。
七、核對保單
辦理完保險手續拿到保單正本後,要及時核對保單上所列項目如車牌號、發動機號等,如有錯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隨身攜帶保險卡
保險卡應隨保
記住保險的截止日期,提前辦理續保。
十、注意莫生「騙賠」伎倆
有極少數人,總想把保險當成發財的捷徑,如有的先出險後投保,有的人為地製造出險事故,有的偽造、塗改、添加修車、醫療等發票和證明,這些都屬於騙賠的范圍,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因此各位車主在這些問題上,千萬不要耍小「聰明」。
十一、車險中對第三方的界定,應排除家人在外。
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汽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圍內的。汽車保險條款規定是為了防範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6理賠注意事項
編輯
第一,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應保護好現場,並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提供保險單,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查勘,同時填寫好《索賠申請書》。
第二,了解拒賠范圍和免責范圍。
第三,損失過小索賠不劃算。因為在車險續保時,保險公司有一個保費優惠條款,即車輛一年未出險,第二年續保時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費優惠;如果連續幾年沒有出險記錄,那麼保費優惠最高能達到30%左右。
第四,道路事故,先110,讓交警開好證明就去修理場,報案.定損全套修理廠都能做到,
第五,,非道路事故(小區):自己寫個證明,然後找所屬派出所蓋章就可以了。
第六,單車事故:110先交警開單~然後找修理廠。保險公司有的要看現場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開去修理場,要的再報案等保險公司來看車。
7交強險條例頒布實施
編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第462號國務院令,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經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交強險條例細則
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准。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准,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9車險職能
編輯
組織經濟補償和實現保險金的給付是保險的基本職能,同樣也是機動車輛保險的基本職能。
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社會走向文明,汽車文明在給人類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因汽車運輸中的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不僅如此,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科學技術的進步,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對人類社會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風險和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較大,特別是在發生第三者責任的事故中,其損失賠償是難以通過自我補償的。
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投保機動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
1.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2.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4.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6.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7.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G. 全險機動車輛撞傷人,保險公司和責任人應該怎麼賠償

機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經過公安機關事故處理部門確定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的,需要機動車主按照責任承擔事故的損失賠償,在賠償結束以後,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中投保內容申請保險理賠。針對第三者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先於理賠,超過限額部分從商業險給予理賠。
1. 要保險公司給予理賠,首先需要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相關資料,保險理賠窗口受理審核,保險公司上級審批同意,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賠償。
2.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2)索賠申請書;(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的相關材料;(4)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3.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的還需要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二級以上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原始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造成第三者傷殘的,還應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4. 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提供:財產損失清單、費用清單; 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5.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並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例如:(1)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銀行賬號,(3)駕駛證正副本及復印件,(4)行駛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6. 依據交強險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有標準的,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准,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和財產損失賠償標准。其中交強險的賠償是對第三者造成損失的賠償,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將實行交強險先行,商業三責險補充的原則。商業車險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金額後,對剩餘理賠金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計算免賠率,最終確定相應理賠金額,但商業車險的理賠原則是有責賠付,無責不賠。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H. 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的子女傷亡是否應該賠償嗎

交通事故死者為駕駛員的直系親屬子女能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要根據車主購買的保險、駕駛員是否為車主及出事故時受害人是否在車上來具體分析:一、如果只買了交強險,受害人在車上,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二、如果只買了交強險,受害人不在車上,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最高限額為一一萬元)予以賠償;三、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在車上,駕駛員為車主,只能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四、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不在車上,駕駛員為車主,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5、如果車主購買了「全險」,受害人不在車上,駕駛員不是車主,賠償順序:首先由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法律和規定:一、「全險」一般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二、侵權法四9條: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四、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按照現行的法律,我國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他人。在保險合同中,一方是保險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兩者以外的第三方就是這里所說的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目前在許多三者險中存在若乾的免責條款,如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駕駛、肇事逃逸;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二手車轉讓沒有辦理三者險通知手續等。當駕駛員出現上述行為時,保險公司不給予受理,受害人應獲得的經濟補償要駕駛員或車主負責。此外,由於第三者的涵義特殊,在進行索賠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類人員是得不到三者險的賠償的:一、駕駛員永遠不是第三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險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員等同於被保險人,所以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也不屬於第三者之列,即便他當時已經下車。二、車上人員不屬於第三者按照保險條款的定義:「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險車輛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等,就不屬於第三者了。一旦這些人下車後,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至於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如車輛本身,以及車內的其他財產,這些財產也不屬於第三者責任。只有加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三、「家庭成員」不在第三者之列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屬於第三者的范疇,這就是說,如果肇事車輛弄傷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成員時,都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中劃分家庭成員的標準是看「經濟是否獨立」,而不看血緣關系。經濟不獨立的則視為家庭成員,分立門戶、經濟獨立的則視為第三者。如是兄弟姐妹,沒有分家立業前不算第三者,不能享受第三者責任條款的保障;但是一旦分家立業,自己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就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三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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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都有哪些

您好,
一、保險合同中應該針對保險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1.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並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三)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四)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1.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4.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上述各項費用的給付由保險人承擔,在計算時,第一項與其它各項一般應分別計算,但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各項損失費用的賠償,保險人一般採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辦理。保險人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之後,一般應於10日內償付。
二、保險合同中應該針對被保險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范圍內,遭遇災害時,有權要求保險方支付規定的保險費用。
(二)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按期、如數交納保險費用。
(三)盡力保護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護其保險標的安全與完整,並接受保險人對保護措施的檢查、監督及合理的建議。
(四)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來搶救保險標的,盡可能避免損失的擴大。
(五)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當保險標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修訂收費標准。
保險合同中應該針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規范自己的行為,確保保險合同的順利履行以及穩定我國保險業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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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機動車保險保險公司把車輛廠牌型號打錯了需要改嗎

是需要更改的。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這些信息都是不能出現錯誤的,否則在出現事故需要賠付時會產生糾紛。

機動車輛保險批單是對原機動車輛保單所做的修改,而並不是簡單的對原保單的補充。一般涉及到車輛牌照、發動機號、大駕號、被保險人、第一受益人的批改,還有保險責任的批增和批減,甚至批退。批單的效力是優先於保單的。即最終的保險責任或車輛信息以批單為准。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10)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過錯擴展閱讀: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准。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准,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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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過錯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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