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哪些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 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什麼區別
綜上所述,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實施保險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人身意外傷害險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為經營目標。
實施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實施范圍不同。
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等價交換關系。
保險基金來源不同。
工傷保險是貫徹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業單位承擔,攤入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不同。
工傷保險金額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保障程度不同。
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
法律關系不同。
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范疇‚受國家法律法規調整;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由經濟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
總之,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2)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認定辦法
3. 工傷與意外保險的區別
一、區別如下: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系;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范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二、向人保局申請仲裁,在工作的時候因工作內容受傷的,必然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因此,完全符合工傷的設定,可以申請仲裁。
(3)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
1、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者要提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者提出工傷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於工傷後,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
最終認定為工傷了,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麼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4.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當發生工傷時,有涉及傷殘,公司也要承擔一半的費用,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補充這塊費用。
5. 「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有什麼區別
意外傷害險是對工傷保險的一種補充,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而工傷險是帶有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
投保對員工是有好處,但應該是公司幫員工投保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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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保險專業人士指出工傷保險和商業醫療險會有重疊理賠的部分,對於報銷型的醫療保險,賠償原則是工傷保險加商業醫療險總共賠償的金額不超過實際醫療費用的總額。雙十一我就要福利、要健康,活動時間:1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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