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按什麼標准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人員失業後的一種主要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作了明確的規定。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第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里所說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國家制定企業最低工資的目的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護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目前,全國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已有三十個制定了最低工資標准,並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各省包括一個省內不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不盡相同,但是在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時,不外考慮這樣幾個因素: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②社會平均工資水平;③勞動生產率;④就業狀況;⑤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要求,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它的建立和實施,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體現了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也是改革和完善傳統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文件》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③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自行確定。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截止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600多個地市,500多個縣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國發[1997]29號)文的要求,到1999年底以前,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都應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准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至於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和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應不高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准,即最低工資標准,如果超過這個標准,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如果低於這個標准,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於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掛鉤,主要考慮到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掛鉤,可使失業保險金隨著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同時,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情況千差萬別,全國規定一個統一的標准不好操作。為此,條例將具體發放標准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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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失業補助金發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最新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擴展閱讀:
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同步開通地方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鏈接查詢服務網上申領鏈接查詢服務,參保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平台查詢訪問各地的網上服務大廳,申領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
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全國人社政務服務平台或通過電子社保卡渠道,查詢辦理相關業務。
❸ 失業保險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當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一失業保險金的意義
(1)社會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都是在預防貧困的產生,或者在貧困產生後,對貧困者脫貧有重要作用。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金是促進再就業的重要經濟杠桿,用活用好這種經濟杠桿,形成了杠桿的整體效應,對推動再就業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
(2)在現代意義上,失業保險還應該拓寬其服務內容,積極開展一些外延服務,把服務拓展到與以構成因果關系的領域、環節。
二如何找工作
(1)找工作的渠道比以前簡單多了,多為網上招聘,我們可以在很多招聘網站上尋求自己適合的工作,做一份簡歷,坐等電話上門。校園招聘,如果是學生的話,那麼對找工作沒什麼經驗可以選擇進入來校園舉辦招聘會的公司,這些公司信息都有保證。
(2)人才市場,人才市場也可以作為一個找工作的途徑,特別對於那些不會網上投簡歷的朋友們來說,這是個好地方。讓同學介紹,畢業了,肯定有同學已經有工作了,可以讓其介紹你去他們公司,反正現在很多公司都鼓勵內部推薦,所以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❹ 失業保險金標准
省份不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月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後,按行政區域劃分相應為1520元/月、1360元/月、1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