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法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什麼為依據
認為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認定並非必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認為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的認定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並形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那麼根據刑法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而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死亡的人人民法院不再進行刑事審判,故也就不能再對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在此情形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就被架空,成為一紙空文,失去了任何適用的可能性,這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對於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應當理解為有確切證據證明符合或基本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其側重的是被保險人犯罪行為的事實狀態而非依司法程序認定的結果,但如果能通過刑事審判程序認定為故意犯罪則是其題中應有之義。所以,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切,即可在民事訴訟中進行認定,而非必須經由刑事審判程序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本案王某某的行竊數額達2.6萬元之多,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上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屬於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故意犯罪」之情形。
再次,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將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理解為是經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後認定的故意犯罪,那麼由於人民法院對已經死亡的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保險人實施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保險人也不能免除給付保險金之責任,這就意味著保險受益人可以通過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獲得保險賠償利益,這無異於放任或縱容了違法犯罪,誘發社會道德風險。
『貳』 什麼是意外保險意外保險四要素
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保險。
意外保險保的意外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一般情況下,被謀殺算意外,但是若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或尋釁毆斗中被被謀殺,抑或是受益人預謀殺人不在意外保險理賠責任之內,所以被謀殺是否算意外應是具體情況而定。意外保險免責條款一般包括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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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意外傷害保險的構成要件
意外傷害保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於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於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於意外事故。
3、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於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迴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歹徒搏鬥而負傷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於意外事故。如腦溢血發作不省人事。
5、身體受到傷害,意外傷害的對象必須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所屬部位,且傷害事實成立(如雖觸電但未傷及身體,則屬傷害事實不成立)。
(3)保險罪四要件擴展閱讀
保險金的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給付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是不行合同中規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按照保險合同支付。殘疾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殘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殘疾保險金數額的計算公式:殘疾保險金=保險金額*殘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是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安吉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死亡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肆』 騙保的罪名成立必須要什麼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的規定,保險詐騙罪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方可構成。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其中,根據相關解釋,追訴標準是: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伍』 保險出單四要素分別有哪些
(1)特定風險事故的存在。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客觀存在而產生的,無風險則無保險。就一具體險種而言,總是為相應的風險所設立的,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約定某種風險事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風險事故具有偶然性,這種偶然性著重表現為:風險事故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的時時間不確定,發生的結果不確定。
(2)補償損失,安定生活。這是保險的目的。就整個保險業而言,應以安定經濟生活為最終目標,但就具體保險合同而言,則以損失補償為主要功能。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都以是否適合於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為准。
(3)集合眾多的風險單位。如果將眾多面臨同樣風險的同質風險單位集合起來,就能比較准確地預測風險事故,從而降低風險的代價。保險正是根據這一原理展開的。集合風險單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集合,即在一定的范圍內,面臨同樣風險的經濟單位,為共同的利益,建立互助團體。另一種方法是問接集合。這是由第三者作為保險經營的主體,吸收面臨特定風險的經濟單位,通過購買保險單將其所面臨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再將集中的風險損失分散給各個獨立的經濟單位。
(4)保費負擔,公平合理。保險費是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所應支付的代價,這種費用必須與所轉移的風險相一致。顯然,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限額——保險金額有關,保險金額越高,則保費越高。另一方面,保險費與風險事故損失率相應,損失率越高,則保費也越高。保險費的計算,還應該考慮風險因素的性質,將同類的風險因素進行組合。
『陸』 保險制度下四個危險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發現這個項目的時候,我們想過濾要素,主要是因為它的相關的一些情況導致而而生的。
『柒』 保險制度下有四個危險的構成要素,那麼四個要素是必要條件還是選擇條件
你具體說的是什麼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