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機關在生育保險保障范圍內嗎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 規定我國生育保險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由於該辦法出台日 期為1994年,由原勞動部頒發,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原勞動部 職能范圍是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工作,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的社會保險由人事部負責。
因此,該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 職工。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之後,將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等單位的社會保險職能劃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年來,特別 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有擴大的趨勢。 最近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 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 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 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可見,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已經擴大 到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其未就業配偶。
2. 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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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重慶市為例:根據《關於將機關事業單位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的通知》的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後,女職工生育依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181號)及其相關規定享受待遇。具體范圍包括:
3. 公務員的醫療保險裡麵包括生育險嗎
這個要看你處於哪個級別的公務員。一般地市一級的公務員都享有生育險,部分財政困難的縣(或縣級市)的公務員連正常的醫療保險都被剋扣就不用說生育險了。所以要知道是否有生育險最簡單的辦法是根據你所在的地區的經濟情況判斷,最准確的是直接打電話到人保局詢問……
4. 在政府機關工作,但是單位沒有交生育險,怎樣報銷
如果有社保也是可以報銷的,政府機關是要員工買社保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1.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