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打開,你先打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網頁:http://www.gdsi.gov.cn/,然後再點「個人社保服務」就可以了。
㈡ 社保資金被侵吞怎麼辦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前款或者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的,按照服務協議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合同,三年內不得承辦社會保險業務。
(2)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9擴展閱讀:
預防社保資金被侵吞應採取的監管措施:
1、引入第三方監督。
社保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社保專家庫、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社保、醫療、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專家作為專家庫成員。社保專家庫專家出具的評定意見、鑒定結論可以作為作出社保基金監督檢查結論的重要參考。
2、統籌地區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掌握、分析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保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其中,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中非政府部門代表不得少於1/2。
㈢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電話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自動查詢電話:38818933
服務投訴電話:38818615
稽核投訴電話:38818609
㈣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怎麼樣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資訊。
㈤ 廣東省社保繳費有沒有全省聯網
廣東省社保繳費都是全省聯網的,社保繳費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才有最低繳費年限規定。
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5)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9擴展閱讀
廣東擬建全省統一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提交審議。相比之前的條例草案稿,此次修改稿新增了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內容。為防止騙保行為,還擬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陳偉雄介紹,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2015年年底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此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條例二審。
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社保徵收機構的主要監督職責,擬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如實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草案修改稿還新增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事指引等向社會公開。此外,還規定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媒體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較大的用人單位信息。
修訂草案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由於缺乏信息共享,實際操作中存在喪失社保領取條件後繼續領取社保金的情況,如參保人死亡後,家屬繼續持卡購買葯品、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等。
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社保信息共享平台」的內容,擬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保險行政、財政、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稅務、工商、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銀行、郵政、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與互通,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管理或者產生的社會保險相關信息數據實時接入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
㈥ 代繳社保的好處合法嗎
代繳社保是違法的,會涉及社會保險欺詐,所以是不可以的。
以廣東省為例,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接到移送案件後,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即使能夠通過「掛靠」「代繳」的方式成功參保繳費,但這並不代表就能「高枕無憂」,社保部門會對繳費異常的情況進行調查。尤其是社保部門會委託第三方對部分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參保及繳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被審計單位要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如果審計出現代繳或者掛靠等情況,就會嚴查「掛靠」、「代繳」社保賬戶。
(6)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9擴展閱讀:
掛靠代繳社保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沒有事實勞動關系,通過虛構勞動關系獲得社保參保和繳費資格的行為是違法的。實際上這種做法已經走不通,因為社保部門會要求提供勞動關系的原始憑證,發現補繳異常的情況,社保部門也會進一步調查。
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情況也相類似,一旦發現屬於騙保,所享受的社保待遇需要全部退回,並處罰款。實際上無單位人員參保的渠道也有很多,比如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到戶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掛靠」代繳社保?違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㈦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相關報道
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71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20條有較大的擴充;從內容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使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多種措施鼓勵
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條例》分設三章,從強化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增強社會監督三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在人大監督方面,《條例》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廣東省實踐,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聯網監督以及藉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在行政監督方面,《條例》契合廣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全責徵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條例》進一步明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等職責,還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通過改進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以打擊社會保險基金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而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應當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開展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等內容,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嚴格基金預算
和三方對賬機制
在社保基金監督內容方面,《條例》第二章梳理歸納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保障安全的關鍵環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
同時,《條例》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職責和工作環節作為對其監督的具體內容,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預防機制,《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並積極作出應對,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㈧ 保險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規
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依據上述規則,符合一定資質的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或者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投資業務,大大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的業務范圍,也為保險資金與其他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合作提供了依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證監會核准,還可以開展公募證投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