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策性農業保險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②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要點
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
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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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麼是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
這個問題你網路一下能搜到很多,尤其學士論文或碩士論文,都有做或淺或深的探討。
個人以為,當遇到問題,首先要做的不是去問別人,最好是自己先試著解決,自己先查找資料、仔細思索,實在不得其門再去問。
我簡略寫一寫。
1、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2、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黨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將「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作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措施予以確定下來,同時於2003年3月1日正式實行的《農業法》也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了農業保險的地位和發展模式。
什麼叫政策性保險: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某種政策上的目的,運用商業保險的原理並給於扶持政策而開辦的保險。
政策性保險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型。
1.社會政策保險即社會保險,它是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秩序,貫徹社會公平原則而開辦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
2.經濟政策保險是國家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它包括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存款保險等。
政策性保險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補貼與免稅以及立法保護等特徵。
由此可見,何為政策性農業保險。
你若需要十分細致的探討這個問題則建議上網找到《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下載下來研讀。所有保險,其條例里都是十分詳細直接的內容,別人寫這個論文那個論文其基礎也是研讀條例。
④ 請問老師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好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託
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
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
供參考
謝謝提問
不客氣
謝謝
祝你周末愉快
⑤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⑥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原則和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
⑦ 農業保險條例規定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
、經營目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依據政策目標或服特定政策規劃建立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盈利目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則盈利目
二、發展力同政策性農業保險般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立專門機構經營或政府財政政策支持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商業性農業保險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自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項目或售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損失概率較賠付率較高難盈利;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項目或售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損失概率較情況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明顯外部性增進社福利;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明顯
五、強製程度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需要事實或者條件強制往往通關律規參與農業保險與其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某種強制性;商業性農業保險般自願投保具任何強制性
⑧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民辦保險怎樣去做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2]。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後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范圍囊括范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范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編輯
基本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3]
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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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