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偽造客戶簽名,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且偽造人違法。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2000年7月26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通知》還要求對代簽名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保監會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客戶本人的意願,保險公司取消了此保險合同;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解除了與代理人何某之間的代理合同關系
『貳』 偽造保險單犯什麼罪
審判長、審判員:
即使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本案中的保險單),也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共犯,指控范紅軍犯有偽造公司印章罪,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法律只規定,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才是犯罪行為,沒有規定買賣、偽造公司企業的公文是犯罪。
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司法解釋只規定,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沒有規定使用假學歷和學位證明以及偽造的企業合同也是犯罪。
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7.5):
「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法院發言人針對上述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說:使用假學歷不能規定為犯罪。
三、即使直接用偽造的公章製作國家機關公文,也需要製作三本以上才能定罪處罰。
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用假公章製作偽造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用偽造的國家機關公章偽造證件,社會危害遠遠比偽造保險單嚴重的多,但是也需要三本才算犯罪。
因而,即使用偽造的保險公司公章,製作假保險單屬於犯罪行為,構成犯罪也需要在三份以上,一份也不構成犯罪。
四、《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法無明文不定罪,任何法律也沒有規定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是行為犯罪,所以,即使使用了性質上屬於企業合同的假保險單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另外,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已經排除了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行為是犯罪。
五、趙輝環的行為至多是「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行為」,而且只使用了一份,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沒有追究趙輝環的刑事責任,也說明,上述兩個部門也明知趙輝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六、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范紅軍是因為趙輝環使用假保險單才犯罪,屬於趙輝環的共犯,趙輝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范紅軍的行為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七、范紅軍對趙輝環說:「你看看能辦就辦,不能辦拉到」,並不能必然推斷出范紅軍指使趙輝環使用假保險單。
當今社會,不合規定的事兒也能辦成,可以採取多種做法,比如給執法人員好處,執法人員違背規定給辦理;行為人和執法人員關系要好,執法人員處於私情給辦理;執法人員刁難老百姓,本來應該給辦理的不給辦理,老百姓採取投訴的方式能夠解決等等多種方式,范紅軍即使說了這句話,也是因為上述考慮,並不等於授意趙輝環用假保險單去辦理檢車。
更重要的是,就是范紅軍授意趙輝環使用假保險單去檢車,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是犯罪行為。
本案中,范紅軍不構成犯罪是確定無疑的,希望人民法院以及尊敬的法官不負自己神聖使命,為維護法律尊嚴,為捍衛社會公平正義以及人權,做出自己的貢獻,在中國法制史上留下光輝的一頁
上述是偽造公司印章罪無罪辯護詞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什麼是偽造保單騙保
業務員為侵佔投保人保費,竟然仿照真保單掃描套打保險發票,侵佔被害人保險費
『肆』 代理公司偽造保險單
根據平安保險的《個人壽險業務人員基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章業務人員的品質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規范業務人員行為,獎優罰劣,促進壽險業務健康發展,共建中國道德標准最高的保險公司,特製定個人壽險業務人員品質管理辦法。
第一節嘉獎
第七十一條業務人員有下列各事項之一,且經公司「業評會」審查認定屬實的,將予以
適當嘉獎:
(一)有具體事例或言行維護公司形象、贏得榮譽,取得一定社會效益的;
(二)為維護公司利益或保護財產安全見義勇為的;
(三)熱心參與公益活動,為樹立公司形象、維護公司品牌做貢獻的;
(四)為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對提升公司經營績效做出貢獻的;
(五)經常協助推動公司各項訓練活動,對業務同仁的工作績效有長期助益的;
(六)服務品質良好、業績優秀且在公司服務年限長的;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跡。
業務人員有符合上條各項情形之一者,「業評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一)書面獎勵;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頒發獎金;
(四)提供培訓機會;
(五)受邀參加年度表彰大會,並接受優良事跡表彰;
(六)其他適當獎勵。
第二節罰則
第七十二條業務人員發生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者,經公司「業評會」審查認定屬實,根據
該行為性質,予以警告、記過、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等處分。
(一)代簽名
業務員在投保書、契約審核函件、體檢報告書中的健康告知、各類疾病問卷、授權委託
書、委託轉帳合同、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公司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或監護人)親筆簽名的相關保險資料上非客戶本人親筆簽名的,警告一次;業務員
代客戶簽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誤導客戶
1.向客戶提供虛假資料或誤導性的宣傳說明,或曲意解釋條款、投保規則、保全規則,或擅自修改、變更投保書和保單資料、擅自提高、減低保險費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釋產品說明書內容;
2.向客戶誇大或承諾投資收益、分紅紅利,或誇大資金投資渠道、保險保障利益;
3.向客戶隱瞞投資風險事實、投資帳戶保費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投資帳戶的
各項費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種行為之一發生,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不實告知:
協同客戶隱瞞真相或明知客戶告知不實卻不如實聲明,或不如實填寫投保、保全、理賠等公司規定須如實填寫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戶利益受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協同客戶提供不完整體檢病史,或隱瞞客戶提供的體檢病史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向新進業務人員做不實說明使其對公司組織規定及各項制度產生誤解,唆使新進業務員對客戶做不如實告知導致糾紛的,警告一次。
(四)冒名頂替體檢:
協同客戶讓他人頂替體檢、偽造或修改體檢報告,或明知客戶頂替體檢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找他人頂替體檢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參與保險欺詐
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簽發保險單,或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或擅自與客戶簽定附加合約,或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與客戶簽訂投保申請(倒簽單),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參與製造假賠案、欺騙公司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滯留客戶保險費、保險金
除不可抗力外,業務員代收的首期、續期保險費、保全補費,應於當天下班前繳交給保險人,如因故未能及時繳交,則應於次日或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繳交,否則視為滯留保費。
除不可抗力外,業務員應將客戶的溢交保險費、保險金、解約金、貸款或其他款項,於當天轉交給客戶,如因故未能及時轉交,則應於次日轉交,否則視為滯留保險金。滯留保費、保險金的給予記過一次;若無合理理由,滯留保費超過七個工作日、或滯留保險金超過七天的,除追扣滯留款項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擅自更改客戶投保資料業務員擅自更改客戶確認的投保或保全申請,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八)掛單行為發生掛單行為(私下轉讓保單),當事雙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戶無人服務、導致公司或客戶損失的,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九)客戶投訴
1.對客戶服務態度不良,或違反公司的新契約、保全、續期、理賠等業務管理規定,對客戶服務質量不良,警告一次;因上述行為導致客戶投訴、退保或與公司發生糾紛的,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代理合同。
2.業務人員通過非正當渠道獲取客戶資料,導致投訴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解除代理合同。
(十)強制或引誘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戶資料、隱瞞猶豫期或阻撓客戶猶豫期退保。
利用行政權利、職務或職業的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或用不正當手段唆使客戶修改有效契約、改投新契約,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誘使客戶投保或使之撤銷、終止任何保險契約,或隱瞞猶豫期或阻撓客戶猶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戶個人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等有關資料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破壞公司形象未經過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在新聞媒體上發表有關公司的各類廣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未經公司許可授權非本公司代理人招攬保險業務的行為;擅自盜用公司或他人名義對客戶進行誘騙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義印製並散發保險資料的;擅自刊登散發增員廣告,誤導應聘人員的;業務員如與客戶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訴訟的;不通過正常的途徑反映問題,卻故意散播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在職場內吵架,參與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戶、准主顧的;詆毀同業、同事,或為其他保險機構經辦、銷售保單的,或兼做保險經紀業務、代理再保險業務的;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者;以上行為一經發現,記過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業務員個人信息不真實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一經發現,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其推薦人警告一次。
(十三)同事之間的不規范行為以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爭搶增員,警告一次;遭投訴的,記過一次。
(十四)惡意投訴
為達某種目的虛構事實,本人或挑唆他人對公司員工、業務同仁、特約體檢醫院、定點醫院惡意投訴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五)違反業務管理規定
1.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未經公司核準的建議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展業資料的,記過一次。
2.接到保險單正本(含保單回執)、新契約審核函件,若無合理理由,未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客戶的,警告一次;投保人簽收保單30日內,若無合理理由,業務員未將保單回執交回公司的,警告一次。
3、收取客戶押金,墊付客戶保費並引起糾紛的,警告一次;打白條收取客戶保費的,記過一次;開具陰陽收據的,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4、無故不接受公司業務檢查,或經業務品質稽核人員提出改正意見仍無明顯改善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記過一次。抵制公司客戶服務部門的電話回訪工作,或被客戶投訴後不積極配合公司調查處理的,警告一次,情節嚴重的,記過一次。
(十六)凡在考核、晉升、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其已獲取資格外,其本人及相關責任人警告一次;以虛增業務為目的,故意使銷售的保單於猶豫期內退保的,記過一次;一年內有兩次(含)以上的類似行為,解除代理合同。
(十七)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兩年內因疾病生故,經查銷售過程有過失的,記過一次;若有故意行為的,解除代理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八)業務人員參與同業挖角活動的,一經發現解除代理合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偽造保險合同書上的簽名。
我不是律師
只根據我的經驗說說我的看法。首先如果你要打算讓保險公司退款,應越早越好。假如過了半年以上才提出投訴,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絕你的申請。原因是你已經有充足的時間考慮,為什麼不在問題萌芽之時就提出申請?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呢?其次,代理人還在職的話問題更容易解決,不一定要上法庭。保險公司根據品質管理的規定對代理人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甚至解除代理合同並上報黑名單。 如果決定處分了,就意味著你可以退款。至於你要得到額外的補償,例如什麼精神損失費之類的那你就只能進行民事訴訟,上法庭唄。當然,保險公司可以給一些購物卡,水果籃,客戶禮品之類的東西作為補償。不過你若是獅子開大頭,要索賠大筆錢。或者公司不接受你合理的要求。那真的要上法庭了。
提醒一點,在法庭上,你是一個人和一個大財團打官司。咱們小市民還是吃虧。盡可能庭外協商吧,你目前要想的不是怎麼打官司 ,而是怎麼跟保險公司反映情況讓他們改狀態做契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很重視的聲譽,如果有確實的證據,而代理人也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那麼事情就非常容易解決。
再提醒一點,保險公司收到投保書時是不知道代簽名的。產生代簽名的是業務員的行為,而我國大大大多數業務員是簽代理合同,跟保險公司不存在僱傭關系,所以如果業務員在保險公司授權以外的范圍作出違法事,保險公司不負責的。在這一點上 ,保險公司完全可以贏你。
『陸』 偽造保險單不走保險的
不是偽造的,估計你存錢的時候他說送你保險什麼的,結果你簽字了,就購買成了保險。這就是銀保銷售的一種忽悠方法,一幫為了傭金敗壞保險名聲的人乾的事。如果在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保。
『柒』 有沒有人知道對於偽造交強險保險單怎麼處罰
未投保交強險的,是不允許上公共道路行駛的。偽造保單的,應當視為未投保。偽造保單獲得賠償的,屬於保險詐騙,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捌』 不合理及偽造簽名的保險合同也受法律保護嗎
偽造簽名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沒看你的題,只根據最後一句答復的。
『玖』 有沒有偽造交強險保單的
未投保交強險的,是不允許上公共道路行駛的。偽造保單的,應當視為未投保。偽造保單獲得賠償的,屬於保險詐騙,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拾』 保險合同投保人的姓名被工作人員偽造簽名、仿造簽名,該怎麼處理
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建議您直接投訴至當地保監會或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