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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應該給交保險嗎

發布時間:2021-08-19 22:49:37

A. 公司招的兼職人員,需要給他們交社保嗎

臨時工需不需要繳納社保?

勞務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說這個問題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詢,社保劃為稅務徵收,很多人未臨時工和勞務用工犯了難,今天就分情況跟大家討論討論

1、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僱傭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
①存在實際僱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②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

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這個崗位人員變動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時就固定存在這個崗位,並且員工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存在實際僱傭關系並且有一定連續性,應該按照工資薪金處理,並且需要給這些員工繳納社保,當然如果這些員工已經其他單位交過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復交納。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B. 兼職需要交社保嗎

兼職員工是否需要交社保,主要得看用人單位與兼職員工雙方之間的關系。如果只是勞務關系的話,那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但如果是勞動關系的話,是否需要交社保就得根據勞動關系的不同類型來看了。
比如對於非全日制員工,用人單位通常就只需要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些其他的社保費用。
至於勞務派遣員工,因為他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所以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則是無需為其繳納社保的。
還有特殊勞動關系員工,比如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員工,用人單位也是無需為其繳納社保的。

C. 兼職單位需要給我交養老保險嗎

兼職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
兼職並不算工作,兼職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所以不繳納養老保險。
兼職是指本人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職務。兼職者除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外,還可以按標准領取所兼任工作職務的工資。

D. 兼職給上保險嗎

兼職一般都是很少給上保險的,上保險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留住員工,同時降低企業自身的風險,你想,如果你是老闆,會願意為一個不一定什麼時候就離開你企業的人付出支付保險嗎?還有呢就是保險的種類很多,如果你兼職的工作經常在外或者在戶外,意外的風險就會高一點,你可以主動找老闆磋商,讓他給你投意外保險,只要你本著為他轉移風險,減輕他的壓力說法,我想意外險他是能給你投的,至於其他險種,就無能為力了。

E. 長期兼職工作,按月發工資,可以給交保險嗎

兼職工作,一般不繳納社保。

F. 兼職人員需要購買社保嗎

若兼職時間每周不超過24小時,用人單位可以不購買社保,若超了24小時每周,用人單位有義務購買社保。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企業要給兼職員工交社保嗎

兼職並非法律術語,因為我國法律部承認雙重勞動關系,所以一個勞動者只可以與一家用人單位締結勞動關系。在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再去其他單位工作的,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承攬等等其他民事關系。
對於勞動關系必須繳納社保,而民事關系則不需繳納社保。
1,要交社保的類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種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於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和約束,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這種關系很容易讓人誤解五兼職,其實並不屬於兼職,不具「兼」的特徵。因為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則受用人單位管理,在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只可以為用人單位工作。
2,不要繳納社保的情形——承攬、承包、勞務等民事合同關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企業需要為兼職員工購買保險嗎

1、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務關系,不需要繳納社保;

2、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辦理社保以及如何辦理社保,需要根據勞動關系的不同類型來看。

一、非全日制員工

非全日制員工依據2003年5月30日發布、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全日制員工可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家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換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單位未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非全日制用工在該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勞務派遣員工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特殊勞動關系員工

特殊勞動關系員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8)兼職應該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I. 企業要給兼職員工交社保嗎

企業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務關系,不需要繳納社保;如果是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辦理社保以及如何辦理社保,需要根據勞動關系的不同類型來看。

兼職員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員工、被勞務派遣員工、特殊勞動關系員工等。

1、非全日制員工

依據2003年5月30日發布、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全日制員工可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

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單位未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非全日制用工在該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被勞務派遣員工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3、特殊勞動關系員工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9)兼職應該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二、勞務關系的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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