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項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將造成各種損害後果。
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是指國家賦予一定管理職權的單位,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對該事項履行確定密級的手續後,該事項才能作為國家秘密受國家有關法規的認可和保護,特殊情況下,需經有關保密工作部門審定後,確定為密或非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
任何不經法定程序產生的秘密事項,都不是國家秘密。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是相對於公開而言的,即尚未公開且被人們加以保密的事項,就是對國家秘密在保密時間和接觸范圍上的控制,擅自公開或擅自擴大接觸范圍就是泄密。
(1)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已滿的怎麼樣擴展閱讀:
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有關的問題作了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級別。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志。標志方法應按《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2010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什麼是秘密?什麼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有哪些?
㈡ 國家保密法秘密級不超過多少年
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2)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已滿的怎麼樣擴展閱讀
違反秘密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公文中的密級劃分規則
公文中密級是指公文的機密等級,是公文格式的項目(要素)標記之一。密級分作三級、劃分規則如下:
第一,絕密公文,是指涉及國家核心秘密的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第二,機密公文,是涉及國家重要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較大的損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國家一般秘密內容的文件,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損害。
標注密級的位置,黨的機關公文標注於公文左上角份號下方,行政機關公文標注於版心右上角。
1、絕密文件:閱後應立即退回發文部門,並由發文部門保存在保險櫃內。
2、機密文件:閱後應立即保存在保險櫃內。
3、秘密文件:閱後立即保存在文件櫃內。
主體可以一樣, 他們區別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國家保密法>>對其期限有規定,
絕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30年。
機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20年。
秘密級文件保密期限為10年。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3)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已滿的怎麼樣擴展閱讀:
文件特點
一 有法定作者制發。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具有法定的權威性和現行效用。法定權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能夠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 現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三 公文具有規范的體式和特定的處理程序。公文的規范體式是指公文的文體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收文和發文均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各環節皆有順序性和規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最新版本有15種,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公認的有決議、決定、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十四個文種。
寫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劃分為眉首、主體、版記三部分。紅色反線以上的各個要素統稱眉首;紅色反線(不含)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之間的各要素統稱為主體;主題詞以下的各要素統稱為版記。
結構用語
公文結構的用語分為:一是開頭用語, 用來表示行文目的、依據、原因,伴隨情況等。如:為(了)、關於、由於、對於、根據、按(遵、依)照、據、查、奉、茲等。二是結尾用語。如: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報告、函告)等。
三是過渡用語。如為(對、因、據)此、鑒於、總之、綜上所述等。四是經辦用語。如:經、已經、業經、現經、茲經、辦理、責成、試行、執行、貫徹執行、研究執行、切實執行等。五是稱謂用語。有第一人稱:我、本;第二人稱:你、貴;第三人稱:該。等等。
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帶括弧註明的文種名稱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並用聯署機關名稱。
發文字型大小
由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序號組成如:
渝府字〔2009〕23號
1、份號
標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數的號.在秘密以上等級公文中標引。
2、密級
秘密,機密,絕密
3、緊急程度
特急,急件
標題
1. 規範式:三部分,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用於重要、莊重的公務
2. 靈活式
A 二部分:一是發文機關+文種
(以上標題下可加時間)
二是事由+文種
三是「轉發+始發機關及原通知標題」
B 一部分:只有文種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務,帶周知性
★ 帶發文機關的標題下面如寫發文時間,則須用括弧,公務須是重大的、莊重的。文後不寫落款及時間。
正文
1.主送機關 (面向機關全體人員或者社會群體的,公務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寫;注意工作實際中組織關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據:
# 情況:敘述時間、單位、地點、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類時間狀語 ;簡介人物及事跡
#文件: 常用「根據…」;往往是一句話
# 意義:議論: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將使…」
二是目的:常用「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據、目的之一。
B 事項:(內容多而重要的分條列項即列出層義,或用小標題 或用句子表達)
1.並列式。常見。一般寫的是公務的橫向的、靜態的情況。各部分相互之間無緊密聯系,獨立性強,但共同為說明主旨服務。能夠省略某一部分。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概括面廣,條理性強。
並列式內容之間的序碼可用數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並列的內容可用數字、分號(;),也可用句子並列式。
要求重輕有序:重要的放在前邊,依次類推。
2.遞進式。一般寫的是公務的縱向的動態的過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層層遞進,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後順序也不能顛倒。這種方法的好處是邏輯嚴密,能說明問題。
在一篇公文中,兩種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種方法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層次中用另一種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運用序碼。順序是一、(一)、1、(1)共四層。
不重要內容分項可用分段甚至加分號(;)的形式。
C 結尾:(可以不要)常見有:
一是各文種專用語如:「請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號召類。
從12類14種行政公文中選擇出3種社會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㈣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怎麼辦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機關、單位必須定期去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於保密期內因保密事項范圍內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損害國家安全利益,不需要保密的,則可以解密。
對於有需要保密的,可在原有的保密期上延長保密期或者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的話需要由原密,需要由原定秘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上級機關決定。
(4)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已滿的怎麼樣擴展閱讀:
如果保密期限與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長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標明或者通知,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認定。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國家秘密事項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後,即視為解密並免除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
㈤ 在服務期限內的公務員可以辭職嗎
在服務期限內的公務員,是不可以辭職的。公務員辭職應當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5)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已滿的怎麼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並應當告知辭退依據和理由。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九十一條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在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㈥ 保險業的管理制度是怎麼樣的!
1.入司要取得國家保監委的《保代資格證》,只要通過培訓才能掌握保險方面的知識,從容過關。一般保險公司在入司時都要交培訓費,原因是怕你學習後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訓負擔。不過,只要你學習後能開單,公司將會在你頭幾個月的工資中,以學習津貼的形式補發給你。
2.保險業的個人晉升與發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會上的流氓手段達到晉升的目的。在保險業發展分兩條線,一個是走個人發展道路,從業務員到高級專務的路線,不需要你去「拉從頭」。另一個是組織發展路線,就是從業務員到主任、經理等管理團隊的路線。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貼。團隊越大,產生的保費越多,則待遇越高。各公司有專門的考核辦法。
3.保險代理人的工資被稱為「傭金」。一般是按新保業務的比例計算的,不同的險種計酬標准不一樣,一般期繳時間長的險種計酬點子要相對高一點,短險在5%~10%之間。(注意:按保費考核業務員的傭金是一種計酬制度,並不是拿的客戶的錢,不管公司給你多少傭金,客戶的保險利益是絲毫不會受損的,你盡管心安理得好了。)個人業績做的好的績效津貼要比一般業務員高許多,如果團隊發展的好的管理津貼則是一筆可觀的收入。
4.保險傭金制度是借鑒國外的管理方式而來的,國家法律許可,不是傳銷。
5.如果你想買較大數額的保險,加入業務員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因為保險只有一個價,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買還是在公司總部、分部買都是一樣的。只有成為保險代理得回自己的傭金就相當於便宜了許多。哈哈,這是一個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會懲罰的喲
㈦ 秘密級文件怎樣辦理
法律法規關於絕密級文件、資料管理的規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保密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批准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定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三、《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
四、《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認定。
五、《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 復制絕密級國家載體時,參與人員由定點復制單位負
責人審定,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六、《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
對外提供國家秘密資料的審批許可權:
(一) 絕密級材料,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確需對外提供的,須經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或者由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七、《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高級幹部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現職高級幹部閱辦秘密文件、資料和辦理其他屬於黨和國家秘密的事務,應在辦公室內進行。
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家閱辦秘密文件、資料的,必須具備一定的保密條件,但不得把絕密文件帶回家中。
其他離退休高級幹部閱讀秘密文件、資料,到所在機關指定的辦公室進行;行動不便的.由機關派人送閱.閱畢即由來人送還機關。
八、《泄密事件查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十日內,機密級、秘密級六日內查無下落的,應當按泄密文件處理。
九、《關於領取、使用和保存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
領用絕密級的測繪成果,一般應由二人領取,並乘坐專用交通工具。
㈧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保密規定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2010〕95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現將《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保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河南省<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細則》和國土資源部等上級部門有關保密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廳保密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二條 本廳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保密工作與業務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廳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廳長負具體組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廳領導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保密工作;各處室負責同志為本處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條 本廳工作人員,要增強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本廳各項保密制度。
第四條 廳保密委員會負責本廳保密管理,廳保密辦與主管處室負責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級規定,重點做好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國家秘密與保密守則
第五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六條 廳領導幹部保密守則
一、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六、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十、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條 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說,不該知道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存放、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進入其他公共場所。
四、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六、不準向家屬、子女、親友及其他不應知悉者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八、不準用無線電話及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計算機網路等傳輸國家秘密。
九、不準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及電台、電視台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圖文、聲像製品,或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接待外賓時隨意涉及國家秘密。
十、不準擅自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載體出境或參加外事活動。
十一、不準擅自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的區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動。
十二、不準向主管機關隱瞞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為。
第八條 涉密人員對外交流保密守則
一、公開的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在對外交流合作中,確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三、參加對外交流活動不得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包括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攜帶型計算機),因工作確需攜帶或向境外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的,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切實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況下,不得攜帶或向境外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
四、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注意場合,防止被竊聽;不得在涉外公共場所及外方提供的場所談論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五、不得在沒有保密措施的通訊工具中傳遞國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攜帶的國家秘密載體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立即銷毀所攜帶的秘密載體,並及時向本單位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九條 發生泄密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立即向本單位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發生泄密事件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追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條 收發秘密公文、機要信件和涉密資料、刊物、音像製品等國家秘密載體,應認真登記、編號,內部運轉時應嚴格履行交換手續。本廳機關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由廳機要室負責。廳屬各單位應設立機要室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秘密載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廳機關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由廳機要室統一收發,並與非涉密文件分開,單獨保存。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處室或個人存放的,應存入保險櫃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機要人員領取保密文件,有關部門應提供車輛保障。領取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應實行二人護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閱秘密公文(不含絕密級),應履行手續,妥善保管,及時退還,不經批准不得外借。
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符合上級部門批准范圍內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十三條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復印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絕密公文未經發文機關批准,不得翻印、復印,不得自行擴大閱讀、使用范圍,不得對外泄露。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制。領導在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上的批示,需要下級部門貫徹落實的,應由工作人員另紙謄寫批示原文。為說明問題,可以概括標注原件標題。
屬於國家秘密的復製件,應採取與原件相同的登記、保管措施。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的戳記。不準擅自翻印、復印、錄制和摘記秘密公文。
復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匯編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應經廳保密辦審查,並按其中的最高密級確定匯編資料的密級。
第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離退休領導因身體情況確需要在家閱讀的,應有專人送閱、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讓家屬和其他人員閱讀。
閱讀絕密級的秘密公文、資料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五條 草擬公文時,起草人應依照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機關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范圍》),認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若屬於國家秘密,則要在擬文稿紙上提出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見,並註明定密依據,而後按程序批准確定。定密依據要註明《保密范圍》的文號和條款。對《保密范圍》未明確但又需要認定密級的事項,由廳保密辦依照規定,逐級申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質資料、測繪圖件等專業資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密范圍》執行。不能確定密級但又不宜公開的我廳有關文件或專業資料,按內部文件和資料管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確定。
秘密載體應正確做出標志(即密級★保密期限),並限定接觸范圍。
第十六條 印製秘密公文應在機關文印室,指定專人按規定份數印製,廢紙應及時銷毀。
郵寄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傳遞,或由專人領取,不準託人代收、代轉。
第十七條 加強傳真機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過普通傳真機傳輸。
做好利用計算機及網路進行信息處理的保密工作。採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技術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技術措施。計算機及應用系統的用戶密鑰及口令應嚴格管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並切實做到口令定期更換。廳機關辦公室區域網應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物理隔斷。在網上發布信息應經過保密審查,嚴禁在公共信息網站上發布、傳遞涉密信息及未經批准公布的內部資料。
第十八條 加強廳網站信息管理,網站發布的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發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網站上發布:
一、尚未議定的信息。
二、廳機關內部事務。
三、對外業務辦理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召開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經辦部門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嚴禁擅自印發具有涉密內容的會議文件,要求會後收回的文件應全部收回。與會人員不得泄露會議內容。需要向下級傳達的文件,應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傳達。
第二十條 各種秘密公文、資料、刊物應定期清理、歸檔和清退、銷毀。銷毀的秘密公文、資料、刊物必須造冊登記,經領導批准後送指定地點銷毀。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資料、刊物及內部公文等。作廢的公文草稿應予銷毀,不準作為垃圾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廳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出時應鎖門,下班時清理桌面,公文入櫃,關窗鎖門,不準把外來辦事的人員單獨留在辦公室,不準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到辦公室,不準在辦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條 本廳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和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法規歸檔。涉密檔案的查閱,須經廳保密辦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廳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廳保密辦。
第二十五條 對泄露國家秘密的本廳工作人員,除視情節輕重按照《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外,當年不能評先和記功授獎。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機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廳辦公室主任為機要文件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機要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確保文件閱讀規范、管理嚴格。
三、從交換員處接收到的機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續。對收到的機要文件要及時分類登記,加簽後送辦公室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閱批,並按照閱批要求專卷送各位廳領導傳閱;當日送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當日收回,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在機要室外過夜。
四、嚴格按照文件的發布層次和有關規定閱讀傳達機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閱讀傳達范圍。
五、需要機關處室、直屬單位閱知、辦理的機要文件,須通知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機要室閱文。處室、單位需要借閱的機要文件,必須由正式職工登記簽字後方可借取,並要求其及時歸還。
六、嚴禁復制、匯編絕密級機要文件。從嚴控制復制、匯編機密、秘密級機要文件,確有需要的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發至市地師級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須報省委辦公廳批准。
七、標有密級的中央文件按年度進行清退和銷毀。其他標有密級的機要文件,按省委辦公廳通知要求進行清退和銷毀。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機要文件的清退、銷毀工作後,要將有關清退和銷毀情況寫出書面報告,經第一負責人簽字後報省委辦公廳。
八、銷毀機要文件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由兩名以上機要人員到保密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監督銷毀,確保文件不丟失、不漏銷。
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機要文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攜帶外出。
十、存儲機要文件的磁碟、光碟等介質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級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文件在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傳輸。
第二十七條 機要閱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閱文者須辦理閱文手續。
二、閱文者必須遵守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三、愛護文件,不隨意亂劃、抽頁等,閱前當面清點,閱後要經機要人員點收,並簽字。
四、不讓看的機要文件絕對不看,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內容。
五、保持室內衛生,為了確保安全,嚴禁在室內抽煙。
六、嚴禁在室內大聲喧嘩。
第二十八條 機要文件辦理程序及要求
一、簽收:簽收機要文件時應認真核對機要編號,啟封後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清點,重要文件逐頁清點,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二、登記:文件簽收後,按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分類在收文登記簿和發文登記簿上登記,註明來文單位、發往單位、發文字型大小、文件標題密級、緩急時限、份數、份號、收發時間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處理箋後,及時呈辦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發:文件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示後應及時分發,一般當天分發完畢,並在收文登記簿上註明處理情況。對各單位機要文件的領取實行監簽,以免錯領和漏簽,每周還應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對發文情況進行一次核對。
五、傳閱:嚴格按《機要文件傳閱制度》辦理。
六、回收:機要文件傳閱完畢後應及時回收,核對後入櫃,以備存檔;發往各單位的機要件,於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畢,並嚴格履行核對、簽字手續。
七、歸檔:機要文件的歸檔要齊全,分類要准確,並於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銷毀:機要文件的銷毀要嚴格登記手續,註明所銷文件的發文字型大小、份數及銷毀時間,由廳機要室集中銷毀。
九、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十、傳真電報和本廳秘密級以上文件,視同機要文件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機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機要交換員要在規定時間到省直機關交換站交換機要文件,按規定履行簽收手續。
二、交換文件工作人員不得遲到、缺席,如需請假要在交換前一天向主管領導請示,並安排好接替人員。
三、對交換回來的文件優先處理機要文件,對機要文件的發文單位、編號、日期逐項逐份進行登記後送至機要室,由機要員負責簽收。
四、機要文件不得在收發室停留,不得隨意拆封。
五、機要員外出,應指定接收人員並通知機要交換員。機要交換員要將機要文件交指定人員簽收,不得隨意交其他人轉交。
第三十條 機要文件收發登記制度
一、按發文通知單逐件核對包內文件,重要文件逐頁查看。
二、嚴格收發登記,收文登記要註明來文單位、文件字型大小、標題、密級、份數、收到時間;發文登記要註明文件字型大小、編號、發文時間;嚴格實行監簽,杜絕漏簽現象,注意檢查郵封是否有破損。
三、中央、省委大范圍文件,按各單位固定文件順序號分發;小范圍文件,應視文件內容提出分發意見,然後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加印記、編號分發。
四、外發郵寄的機要件嚴格登記、編號,並與外收發履行簽字手續。
五、嚴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現問題。
第三十一條 機要文件傳閱制度
一、所有機要文件均應先呈辦公室主任閱批,然後按批辦的范圍進行傳閱,不得漏傳或自行擴大范圍。
二、文件傳閱應做到迅速、及時。急件(含傳真電報)單件辦理,隨到隨辦,一辦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內處理完畢。對需要具體落實的文件,應先送主管領導提出落實意見,再呈主要領導審閱。
三、若傳閱過程中黨組書記有批示意見,應及時按指示意見辦理。需要反饋結果的文件,應及時催辦和反饋,並在文件上註明。
四、及時掌握文件走向,嚴禁文件在傳閱過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橫傳,文件收回後應認真清點,傳閱、辦理情況的記錄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傳閱、辦理完後,應分類存入保險櫃,以備歸檔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機要文件借閱制度
一、凡借閱文件者,持借閱證方可借閱,借閱時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二、查閱省軍級文件、絕密級文件,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在機要閱文室內閱讀,一般不外借。
三、借閱人員不得私自復印、翻印文件或隨意摘錄文件內容,不得在文件上塗改、勾畫。
四、借閱人員要愛護文件,妥善保密,確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借閱文件應按時歸還,並在《文件借閱登記簿》上注銷借閱手續,註明歸還日期。
第三十三條 機要文件清退、銷毀制度
一、當年的機要文件應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銷毀完畢。
二、清退機要文件,應按照發文登記簿逐單位、逐份清點,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省軍級文件按省委辦公廳要求,及時上交,並履行手續。
三、對超過清退期限的單位,及時督促,限期交回。
四、對丟失機要文件的單位,嚴格按照《保密法》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文件銷毀要嚴格清點、登記,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實行二人監銷,定點銷毀,做到不漏銷、不誤銷。
第三十四條 秘密載體銷毀程序
一、廳機關各處室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包括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整理送廳機要室。
二、廳機要室對擬銷毀的秘密載體審核、登記並填報《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三、廳辦公室主任對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審批並簽署意見。
四、廳辦公室機要人員將擬銷毀的各類秘密載體送交省國家保密局銷毀中心,同時報送《秘密載體清理登記表》。
五、所有登記、送交、銷毀的各種手續及時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要嚴格按照標准和程序確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範、確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門應是機關使用和管理國家秘密的最基層的內設機構。保密要害部位應是集中製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最直接的專用、獨立、固定場所。
三、廳保密委員會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做出調整,並按要求報相應保密工作部門確認或備案。
四、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情況;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解決存在問題,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五、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由單位進行涉密資格審查;新錄用、調入的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涉密計算機、涉密電磁介質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秘密載體應在安全可靠的設備中保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一、確保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二、結合本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建立崗位責任制,把保密責任落實到人。
四、定期進行保密教育,使所屬工作人員增強保密意識,掌握必備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五、對所屬工作人員辭職、調動、因私出國(境)申請提出意見。
六、對所屬工作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定期對保密環境和涉密載體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泄密隱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廳保密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