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夫妻互保?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為對方的投保人,其中關鍵點在於投保時要附加投保人保費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處在於互保後,無論夫妻雙方哪一方發生風險(身故、重疾、輕症等),兩份保單都會豁免後期未交的保費。
我們這里舉一個例子來看一下,假設一對夫妻都是30周歲,購買哆啦A保重疾險。夫妻互保。丈夫為妻子投保的保費是9900元,如果丈夫購買投保人豁免則需要多繳保費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繳372.2元。萬一任何一方在觀察期後便出險,豁免的是剩餘19年的保費。
2.各家公司豁免的責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條款不一樣,大多數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費豁免,有的公司已經可以非常全面地考慮到了各種風險,會包括輕症、重疾、身故、全殘四種情形,比如復星聯合健康的重疾,選擇了投保人豁免這些都會包含,而有些產品則不包含投保人輕症豁免,比如國壽福。
發生雖然絕大部分主險產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絕對保證每家公司的每個產品都可以,如最近剛上市的守衛者1號,因此需要具體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產品鼓勵附加保費豁免保險,但同時意味著保險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風險,因為隨著投保人繼續繳納保費能力的喪失,保險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險人的保費,就意味著需要自己承擔後續保障成本,所以會對有的產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給婚姻做了雙保險,不僅從法律意義上有一紙婚約約束,而且還做出了這樣一種承諾,即我的生命與你聯接在一起,無論我發生重疾還是意外,我都保證能繼續對你的愛與照顧。
如果沒有夫妻互保的動作,假如一方發生不測離去,另外一方的生活還得繼續,可是卻必須面臨自我照顧的現實,也就是需要自己繼續繳納保費來保障自己的大病或養老,在失去至親的悲傷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種負擔,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3.夫妻互保的風險
如果夫妻反目,作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給對方交錢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時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險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請,保險公司就會受理的。
那這時候,妻子的重疾險被退了,現金價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經四五十歲了,再想重新買保險,保費肯定要貴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體條件也可能不符合購買保險資格。反過來,妻子給丈夫投保也是一樣的。
所以說,夫妻互保的風險在於,把自己保險的命運交到了對方的手上。 所以說只要你們夫妻感情非常好,覺得這種方式劃算,就可以用這種夫妻互投的方式,畢竟保費豁免還是很有誘惑力的; 但如果你對自己的婚姻沒有信心,我們還是自己給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愛對方,可以把對方寫為受益人。
4.未領證,可以夫妻互保嗎?
如果我們為戀愛關系,還沒結婚領證,男方可以為女方投保嗎?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險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 也就是說,情侶之間由於沒有保險利益是無法互保的。只有在領取結婚證成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後才可以互保。
5.離婚後保單怎麼辦?
如果一對夫妻能夠恩恩愛愛、白頭偕老,夫妻互保確實是一種維系愛與責任的方式之一。但現實是,離婚率逐年攀升,那麼,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離婚時如何處理呢?
一說到保險合同的處理,很多人第一念頭就是分割保單的財產利益。這只是離婚時涉及保險合同財產分割的內容,更重要的是離婚以後,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如何繼續履行。
實踐中,很多人僅分割了保單的現金價值,卻並未對保險合同的後續處理作出約定或變更,直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爭議不斷、補救無門、後悔不已。 無論是曾經多麼恩愛的夫妻,一旦談到離婚,很難善始善終。
離婚以後,保險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動權就交到了別人手中,一旦因為對方主觀故意或過失遺忘導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達到保險合同的預期作用。
因此溫馨提示:如果離婚,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或互相為對方墊付保險費用。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於201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主要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法律支撐。
該解釋第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無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為共同子女的暫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為配偶的如何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三的新規定,如果互保的夫妻離婚後又再婚的,如果離婚時及離婚後,未對保險合同受益人進行變更,則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無法享有任何保險金請求權的。
因此溫馨提示:
對於夫妻互保保險合同在離婚協議中一並處理,如約定共同去保險公司辦理變更受益人的手續或通過單獨訂立遺囑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確保保險金請求權如願落入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人手中。
鑒於各家保險公司變更要求及手續不統一,很難就實踐操作問題與保險公司逐個確認,僅從理論角度及個別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參考。
重點提示大家的是:
離婚時保險合同的處理不僅限於分割財產利益,更重要在於後續履行問題。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時謹慎考慮是否互保。
B. 婚後自己給自己買的商業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一般來說投保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一般在合同訂立之初就已經明確了。
但如果離婚時出現財產糾紛,那麼就需要客觀的來看待這個問題了。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
題外話:可以嘗試夫妻相互投保,1、保險保障更加全面;2、如果離婚,將兩份保單的投保人變更即可,省去一些糾紛問題。
C. 在婚姻存續期間,媽媽給自己買的保險,受益人是閨女,離婚後這筆錢會不會被當做
這個描述可以這樣理解么:夫妻婚姻期間,妻子購買保險,受益人是女兒。假定夫妻離婚,保險如何處理?首先排除身故因素,因為說的是離婚,所以不存在身故受益金分配的問題。也沒有提到理賠,生存受益金也不存在。那剩下的就是保單作為財產分割的情況。因為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又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可以協商贈予一方,也可以主張要求分割(就是把保單退保,現金價值平分,這種方式損失很大,屬於我不好過也不讓你好過的極端方式),還可以妻子補償丈夫現價或者其他財產不退保來保證合同繼續有效。至於說保單是個人不可分割的神聖財產的那類話,那是有前提的,不是無條件無限制的成立。
D. 夫妻一方用自己的獎金和私房錢偷偷為自己買了保險,離婚後這份保單和保險金屬於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
E. 離婚時用自己的錢為自己買保險屬於轉移財產嗎
既然離婚時,就還沒有離婚,你自己的收入就是共同財產。你拿去買保險,當然是一種轉移財產了。你怎麼不給對方也買一份呢?
F. 結婚後為自己買的保險離婚時分割嗎
人壽保險是完全屬於被保險人的,如果被保險人是你,那ô這份保險就是你的專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不會因為結婚或者離婚有任何的改變。但是假若你身故,保險的賠償金還是歸受益人所有,這部分賠償金就成了受益人的專屬財產,同樣受法律保護,避稅,也不會因為離婚等問題而進行分割。 如果需要修改受益人的話,需要經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同意,並且以書面形式到購買保險的公司進行相關的審核和保險修改。 這樣說應該差不多明白了吧,簡單來說,就是保險是不會因為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關系發生任何改變而產生變化的,也就是說保險是完全獨立存在的一種保障形式。 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只要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有保險利益就行。這個是不用分的! 如果是離婚,受益人是你的配偶,您只要去保險公司把受益人改一下就行了。
G. 婚後自己給自己買的平安萬能保險,是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是不是要分割
1、提問者咨詢是指並未發生保險事故,並未理賠,只是想問這份保單(即所交保險費/保單價值)吧?
2、這份保單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要求分割的。但是,因為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沒有發生理賠,因此只是分割保單價值,因為萬能險推出年數不多,有初始費用等存在,所以保單價值是比所交保費少的,分割並不合算的。因此,最好是雙方協商,由一方適當補償對方一些錢,而這份保單繼續保留下去比較好的。
3、【提問者不是這種情況,我只是提醒一下別人】離婚時要特別留意一下家中保單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是誰的名字。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會遇到很多人在離婚時沒有對保單做適當處理,結果保險金給了最不想給的人。這是很讓人郁悶的事情。
4、提醒一下提問者,你說的受益人是自己,這個只是生存受益人,而身故受益人不可能是自己的,你再仔細查一下【或者向保險公司查詢一下,比如撥打95511查詢】
H. 我為自己買份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我離婚,法院會分隔我這份保障嗎
這要開該保險,屬於什麼類型的保險。如果是投資理財類,那麼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I. 離婚後三個月可以自己給自己買保險嗎
可以給自己賣保險,買保險與離婚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