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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繳費制度問題

發布時間:2021-08-18 19:22:48

『壹』 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的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一年要交多少錢

隨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不斷的完善,醫療保險也進行了相應的完善,醫療保險的誕生是為了讓患者在患有疾病的時候不需要承擔高額的費用,但是對於醫療保險怎麼交?一年交多少?這個大家可能不太了解,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一般是指基本的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人們因為患有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即可建立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患病之後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那麼養老保險繳納金額為20000×20%=4000元左右每年,醫療就是用20000×10%=2000元左右每年。還有需要注意的就是醫保需要繳夠20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不然你只能在參保時可以報銷。

『貳』 醫療保險制度的存在問題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醫療保險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非常嚴重,甚至到了制約經濟體制改革順利推進的程度。這些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葯養醫」是目前我國醫改所面臨的最核心的問題
政府對醫療機構投入資金不足、供給能力弱,又將醫療機構推入市場讓其自身適應市場、自負盈虧,這樣的做法導致了絕大多數醫院不得不選擇「以葯養醫」這種方式來維持醫院的正常收入和運行。久而久之,「以葯養醫」這種方式就變成了醫院在市場經濟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醫療機構喪失了其公益性的性質,群眾看病時的負擔越來越重。其實問題的根源就在於政府對醫療機構的投入不夠。在2011年,中國GDP總額為47.16萬億元。據財政部發布的《2011年公共財政收支情況》,財政收入為103740億元,其中醫療衛生支出6367億元,僅佔GDP總額的1.35%,比許多國家的醫療投入比例都低。而且這6367億元也並不是全花在對每個老百姓的醫療服務上,去除衛生部門三公消費、基建等其他項目外,用在全國百姓和醫療機構身上的,就只剩下20%左右。這使得大多數省份的財政補助占公立醫院收入的比例都不到5%,甚至還有低於2%的,這樣也迫使醫院不得不從葯品、器材之中獲得資金來維持正常運轉。2、醫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多樣性有待提高
由於諸多歷史性的原因和地區制度差別而形成的醫保差別對待依然存在,不同人群和不同地區的醫療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仍有部分人員由於各種原因未參加醫療保險。各地醫保中心都有針對各自地區的政策,造成各地區醫保病種、報銷比例都存在差異,全國各地區各種險種也缺乏統籌規定和有效的相互銜接。因此,這種全國性的制度的公平性還有待提高。隨著社會發展,就業形式呈現多樣化,醫療保險的險種需求的多樣性逐漸顯露出不足。並且參保人員轉移工作和地區出現的醫保銜接困難、「一卡通」措施不完善的現象,也暴露出對於醫保政策多樣性的需求。3、醫保政策管理制度不夠健全
由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保險政策分別實行以省、市、縣各級分級管理或者以行業統籌為主的分割管理。醫保基金共濟能力差,無法做到順利應用於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大額商業保險基金在應用銜接上缺少協調性,多種醫療保險基金無法最有效地發揮功能。醫保資金涉及政府、醫療保險中心、參保人員和醫院等環節。時常發生醫患關系緊張,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基金不足、參保群眾套取個人醫保賬戶資金、騙取醫保基金、醫療機構和醫葯代表的暗箱操作等現象也經常出現。因此,國家需要制定強有力的規定來統籌協調醫保資金的使用,以保證我國全民醫保事業的可持續發展。4、醫保基金風險的可控性需要加強
醫療保險基金是醫保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基金的安全可控性是我國醫保政策實施成功的前提和關鍵。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特有的年齡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醫保的籌資和收入,老齡化趨勢直接導致了醫保基金支出的負擔並且提高了基金的風險性。特殊類型疾病、老年慢性病、長期住院護理等費用的增加會危及醫保基金的可控性。與此同時,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在醫療領域也隨之出現越來越多的新葯品、新技術、新治療手段。這些新技術方法的出現會直接導致醫療費用的增加,使得醫保基金支出風險大大增加。醫保中心、參保群眾和醫療機構組成了三個互相關聯的利益主體。參保群眾追求醫療服務的最優化,醫療機構追求獲得利益的最大化。醫保基金也因此存在著不斷增長的支出風險。參保群眾和醫院套取醫保基金、醫務人員獲得葯品回扣、誘導患者過度醫療消費等違法現象也時有發生。
5、醫療保險資源分布不合理,費用負擔苦樂不均。醫療保險各分制度板塊結構的特點,使政府在分配醫療保險資源上受到很大限制,醫療衛生設施部門間、行業間、城鄉間的差別巨大,上海、北京、廣州等中心城市集中了全國最優秀的醫葯人才、最先進的診療設備,經濟欠發達地區醫療設施遠遠滿足不了需要。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舉辦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衛生資源供過於求,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而農村的醫療衛生資源嚴重短缺,供不應求,看病難、吃葯難的問題非常普遍,農村這種缺醫少葯的問題,使一些地方的防病、防疫能力不斷下降。以醫院床位為例,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75%以上,1995年,城市醫院病床佔全國醫院床位的52.3%,農村佔47.7%,城鄉醫療服務設施分布極不平衡。我國醫療保險供給是由勞動者所處的經濟組織的性質決定的,醫療費用主要由勞動者所在單位進行核算。由於本單位供款、職工年齡結構、身體素質、職業病概率等差異,使單位或企業之間醫療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甚至出現醫療費用不堪重負的現象,影響了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使企業生存、發展環境惡化,造成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和競爭機制的扭曲。
6、醫療費用急劇膨脹,「免費搭車」現象嚴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屬直接免費型保障,被保險人只需支付微額掛號費,就可直接進入消費領域,參與醫療保險資源的分配,其消費的數額不受限制,這就容易出現小病大治、無病也治、開大方、開人情方、一人看病全家吃葯的現象。據有關部門估計,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約佔全部醫療費用的20.3%。1978年,全國職工醫療費用27億元,1997年增加到 774億元,增長28倍,年遞增約19%,而同期財政只增長6.6倍,年遞增約11%,職工醫療費用增長速度遠遠高於同期財政的增長速度。醫療消費的無節制,導致少數地方醫患相互勾結、道德淪喪的情況。有的人到醫院開葯,到葯店套現。有的處方竟能開出電視機、洗衣機等生活日用品。有的地方在醫院旁邊總有林林總總的葯品收購小店。我國醫療費用急劇膨脹的原因,除由於葯品、醫療衛生管理體制不順而造成的以葯補醫以及醫葯生產成本上升和葯品銷售不規范的因素外,上述人為因素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和警惕。

『叄』 目前我國醫保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1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

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這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

2 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決定》頒布實施的4年多時間里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是,隨著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產業結構的變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戶籍制度管制的松動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體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公平性問題 盡管公平性是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決定》中也體現出了這一點,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特殊性,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首先就總體來看,到目前為止,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不足1億,不到總人口的1/12,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廣大農民沒有醫療保障。盡管我們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於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從長遠來看,打破城鄉分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然要求。因此,農村的社會醫療保障問題應該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來考慮。其次,單純就城鎮來看,根據《決定》的要求,參保人群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事實上,各省市在實施中原則上將後者均列入醫療保險計劃中。但是,從實施效果看,由於受企業(包括個人)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所限,實際參保人群覆蓋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一大部分人群的醫療需求毫無保障,願意參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機關、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職工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而民營、三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居民、城鎮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職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體弱多病的退休人員)參保率很低,原來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享受部分勞保醫療保障待遇的職工直系親屬均未納入現行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湧入城鎮的大量外來勞務工者也完全沒有醫療保障。由於社會人群參保率低,參保職工年齡結構又趨於老化,這會使保險基金的積累性減弱,並逐漸萎縮:一方面使得保險統籌基金的橫向社會互助互濟性差,不能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人賬戶的縱向積累保障作用大大減弱。這既不利於分散醫療風險,又沒有體現出社會醫療保險的共濟性與公平性,同時,也危及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2.2 基金平衡問題 基金平衡是醫療保險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就目前來看,全國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

目前的現狀:一方面,由於前述社會人群參保率低、結構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積累性在減弱甚至萎縮,而政府並沒有給予基金以財政支持,加之許多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來逃避繳費,致使基金的籌資水平很低;另一方面,從實際醫療消費看,即使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於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設置的「門檻」過高,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風險大,參保人自負醫療費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約機制導致,如醫院亂收費、濫用葯、濫檢查以及葯品生產流通環節虛高定價等問題,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就會嚴重不足,且存在較大缺口,參保人不得不用現金支付很高的醫療費用,這給低收入者和體弱多病者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2.3 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我國處於現階段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而它在保險深度和廣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醫療保險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靈活便利,自由選擇性強,能夠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需要。而其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也可以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所借鑒,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因此,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有效銜接,才能使醫療保險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

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起步不久,還存在相當大的發展障礙。集中表現在:(1)醫療改革不到位,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2)缺乏鼓勵開辦健康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3)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醫療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業務。由於醫療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且長期作為從屬業務或附加險來對待,各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方面的經驗和技術普遍缺乏,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較低;人才培養不夠,尚未建立起一支專業化人才隊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險種單調重復,難以滿足市場的不同要求。

2.4 醫療機構改革問題 我國醫療服務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橫向上來看是行政性壟斷沒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直接擁有和管理醫療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辦醫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這限制了其他產權形式醫療機構的發展,市場因為缺乏競爭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醫療機構利用其壟斷地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亂收費、濫檢查、濫開葯、服務質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醫療服務消費者。從縱向上來看,區域衛生規劃不合理是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重復建設,結構失衡,資源浪費與短缺並存,運行成本高,總體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因此,醫療機構亟待改革,醫療衛生資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3.1 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科學規劃,加強醫療保險制度的宏觀指導 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所涉及的社會活動范圍非常廣泛,成為與各參保人員不可分離、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既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能滿足人們醫療需求為目標的中、長期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指導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並使之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行動指南。通過醫療保險事業規劃,實施為參保者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障,努力實現社會經濟與醫療保險事業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立足長遠,科學、民主地謀劃未來醫療保險事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經濟發展與 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規模、速度、比例,確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基金籌集與使用、費用分擔與費用制約機制,准確地把握全局與局部、眼前與長遠、總體與單位等各類規模、速度、比例指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協調醫療保險管理方、醫療服務提供方、參保人員等各種醫療保險關系,按照社會需要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在動態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平衡,使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處於良性循環中,促進醫療保險事業不斷進步,使更多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更多的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利益。

3.2 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步伐,構築起醫療保險法律保障醫療保險制度 改革是為了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而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公平性的特點。因此,為保證其目標的實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由國家立法實行。醫療保險基金是為參保人員在出現疾病風險時提供資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網,是全體參保人員的「保命錢」,其作用的發揮意義深遠且重大。而現今其相關立法的不健全、滯後,對危及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條款針對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弱,甚至於執法處罰無據,難以有效地發揮法律處分的強力作用,以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為此,建議盡快將醫療保險列入立法計劃,加快醫療保險法規立法,從而構築起一道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線,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是當前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任務。

3.3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動態研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 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與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使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不斷提高,舊的醫療保險政策只能適應原有的基本醫療需求,不能解決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甚至為解決以往的矛盾或問題而引起新的問題。影響醫療保險發展變化的關系較多,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原因千差萬別,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互為因果,情況較為復雜。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研究是為預防在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及時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強醫療保險制度過程管理和動態研究,擇機調整醫療保險政策,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醫療保險政策滯後而造成的對醫療保險制度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沖擊和浪費現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醫療保險政策作用,才能滿足日益發展變化的醫療需要,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穩步運行。

3.4 開源與節流並舉,重在節流 合理利用醫療保險基金是實施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台對醫院在醫療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必須認真考慮醫療安全,各種新的醫療技術項目的開展、新的診療設備的相繼投入、高新醫用材料的運用,大大降低了醫療風險。因此,作為醫療提供方均希望通過安全使用高新設備減少醫療糾紛,同時,也能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但這樣做卻導致了醫療成本的增加,社會醫療負擔的增加,給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壓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佔參保人群結構比例不斷攀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並未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同步,面臨著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增長困難而醫療需求增長加快的雙重壓力。這不利於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若不加以及時研究和解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卯糧寅食,使醫療保險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會使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功虧一簣,失信於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開源也要節流,開源與節流並舉,把節流放在首位,加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醫療保險基金,保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

3.5 加強引導,引入競爭,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區醫療機構建設 由於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醫療提供方掌握全部的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處於壟斷地位,形成賣方市場,從而容易使市場失靈。僅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因此,為保證醫療服務公平競爭,保證參保人員合法利益,政府幹預必不可少。就目前來講,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尤顯突出,政府部門應通過宏觀管理,搞好衛生資源規劃、配置,制定相關扶持社區醫療衛生的政策,鼓勵引導各種社會資金參與社區醫療衛生建設,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區醫療機構的投入力度,加大培養適應社區醫療衛生需求的通科醫生,提高社區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社區就醫環境,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在確定醫療機構的定點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或先進成本制定費用支付標准和規范,依據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衛生資源量,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扭轉被動局面。引導醫療機構通過內部挖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加快定點步伐,並從醫療保險結算政策,標准上適當傾斜,以吸引參保患者就近就醫,方便參保病人,降低醫療成本,真正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

『肆』 基本醫療保險都有哪些常見問題

先來說說傳說中的「社保」概念。社保,即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立法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保障制度。


社保包含「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平日里,我們使用最頻繁的是醫療保險。也有很多人問奶爸有社保還需不需要買商業保險的問題,鏈接給你可以去了解一下《有了社保,還要買商業保險嗎?》


醫療保險現階段可按人群分為兩類:

一為1998年即已建立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職工是指有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為2016年經過整合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城鄉居民是指:未成年人,城鄉未就業居民。


醫療保險的常見問題:


1,用葯和診療范圍有限,僅限定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即醫保內用葯


2,意外傷害所引起的就醫費用在某些省份不在醫保范圍內


3,地域范圍有限,僅限社保繳納所在地看病使用,異地就醫報銷程序較為復雜


4,有最高限額,報銷比例的限制。


5,就診醫院的限制,需為醫保定點醫院


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社保中出現的問題,對商業醫療險感興趣可以咨詢奶爸。

『伍』 我國現在的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1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

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這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

2 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決定》頒布實施的4年多時間里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是,隨著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產業結構的變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戶籍制度管制的松動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體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公平性問題 盡管公平性是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決定》中也體現出了這一點,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特殊性,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首先就總體來看,到目前為止,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不足1億,不到總人口的1/12,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廣大農民沒有醫療保障。盡管我們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於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從長遠來看,打破城鄉分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然要求。因此,農村的社會醫療保障問題應該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來考慮。其次,單純就城鎮來看,根據《決定》的要求,參保人群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事實上,各省市在實施中原則上將後者均列入醫療保險計劃中。但是,從實施效果看,由於受企業(包括個人)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所限,實際參保人群覆蓋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一大部分人群的醫療需求毫無保障,願意參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機關、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職工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而民營、三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居民、城鎮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職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體弱多病的退休人員)參保率很低,原來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享受部分勞保醫療保障待遇的職工直系親屬均未納入現行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湧入城鎮的大量外來勞務工者也完全沒有醫療保障。由於社會人群參保率低,參保職工年齡結構又趨於老化,這會使保險基金的積累性減弱,並逐漸萎縮:一方面使得保險統籌基金的橫向社會互助互濟性差,不能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人賬戶的縱向積累保障作用大大減弱。這既不利於分散醫療風險,又沒有體現出社會醫療保險的共濟性與公平性,同時,也危及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2.2 基金平衡問題 基金平衡是醫療保險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就目前來看,全國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

目前的現狀:一方面,由於前述社會人群參保率低、結構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積累性在減弱甚至萎縮,而政府並沒有給予基金以財政支持,加之許多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來逃避繳費,致使基金的籌資水平很低;另一方面,從實際醫療消費看,即使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於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設置的「門檻」過高,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風險大,參保人自負醫療費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約機制導致,如醫院亂收費、濫用葯、濫檢查以及葯品生產流通環節虛高定價等問題,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就會嚴重不足,且存在較大缺口,參保人不得不用現金支付很高的醫療費用,這給低收入者和體弱多病者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2.3 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我國處於現階段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而它在保險深度和廣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醫療保險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靈活便利,自由選擇性強,能夠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需要。而其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也可以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所借鑒,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因此,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有效銜接,才能使醫療保險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

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起步不久,還存在相當大的發展障礙。集中表現在:(1)醫療改革不到位,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2)缺乏鼓勵開辦健康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3)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醫療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業務。由於醫療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且長期作為從屬業務或附加險來對待,各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方面的經驗和技術普遍缺乏,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較低;人才培養不夠,尚未建立起一支專業化人才隊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險種單調重復,難以滿足市場的不同要求。

2.4 醫療機構改革問題 我國醫療服務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橫向上來看是行政性壟斷沒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直接擁有和管理醫療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辦醫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這限制了其他產權形式醫療機構的發展,市場因為缺乏競爭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醫療機構利用其壟斷地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亂收費、濫檢查、濫開葯、服務質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醫療服務消費者。從縱向上來看,區域衛生規劃不合理是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重復建設,結構失衡,資源浪費與短缺並存,運行成本高,總體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因此,醫療機構亟待改革,醫療衛生資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3.1 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科學規劃,加強醫療保險制度的宏觀指導 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所涉及的社會活動范圍非常廣泛,成為與各參保人員不可分離、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既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能滿足人們醫療需求為目標的中、長期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指導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並使之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行動指南。通過醫療保險事業規劃,實施為參保者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障,努力實現社會經濟與醫療保險事業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立足長遠,科學、民主地謀劃未來醫療保險事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經濟發展與 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規模、速度、比例,確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基金籌集與使用、費用分擔與費用制約機制,准確地把握全局與局部、眼前與長遠、總體與單位等各類規模、速度、比例指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協調醫療保險管理方、醫療服務提供方、參保人員等各種醫療保險關系,按照社會需要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在動態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平衡,使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處於良性循環中,促進醫療保險事業不斷進步,使更多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更多的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利益。

3.2 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步伐,構築起醫療保險法律保障醫療保險制度 改革是為了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而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公平性的特點。因此,為保證其目標的實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由國家立法實行。醫療保險基金是為參保人員在出現疾病風險時提供資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網,是全體參保人員的「保命錢」,其作用的發揮意義深遠且重大。而現今其相關立法的不健全、滯後,對危及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條款針對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弱,甚至於執法處罰無據,難以有效地發揮法律處分的強力作用,以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為此,建議盡快將醫療保險列入立法計劃,加快醫療保險法規立法,從而構築起一道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線,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是當前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任務。

3.3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動態研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 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與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使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不斷提高,舊的醫療保險政策只能適應原有的基本醫療需求,不能解決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甚至為解決以往的矛盾或問題而引起新的問題。影響醫療保險發展變化的關系較多,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原因千差萬別,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互為因果,情況較為復雜。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研究是為預防在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及時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強醫療保險制度過程管理和動態研究,擇機調整醫療保險政策,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醫療保險政策滯後而造成的對醫療保險制度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沖擊和浪費現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醫療保險政策作用,才能滿足日益發展變化的醫療需要,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穩步運行。

3.4 開源與節流並舉,重在節流 合理利用醫療保險基金是實施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台對醫院在醫療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必須認真考慮醫療安全,各種新的醫療技術項目的開展、新的診療設備的相繼投入、高新醫用材料的運用,大大降低了醫療風險。因此,作為醫療提供方均希望通過安全使用高新設備減少醫療糾紛,同時,也能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但這樣做卻導致了醫療成本的增加,社會醫療負擔的增加,給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壓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佔參保人群結構比例不斷攀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並未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同步,面臨著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增長困難而醫療需求增長加快的雙重壓力。這不利於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若不加以及時研究和解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卯糧寅食,使醫療保險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會使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功虧一簣,失信於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開源也要節流,開源與節流並舉,把節流放在首位,加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醫療保險基金,保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

3.5 加強引導,引入競爭,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區醫療機構建設 由於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醫療提供方掌握全部的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處於壟斷地位,形成賣方市場,從而容易使市場失靈。僅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因此,為保證醫療服務公平競爭,保證參保人員合法利益,政府幹預必不可少。就目前來講,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尤顯突出,政府部門應通過宏觀管理,搞好衛生資源規劃、配置,制定相關扶持社區醫療衛生的政策,鼓勵引導各種社會資金參與社區醫療衛生建設,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區醫療機構的投入力度,加大培養適應社區醫療衛生需求的通科醫生,提高社區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社區就醫環境,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在確定醫療機構的定點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或先進成本制定費用支付標准和規范,依據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衛生資源量,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扭轉被動局面。引導醫療機構通過內部挖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加快定點步伐,並從醫療保險結算政策,標准上適當傾斜,以吸引參保患者就近就醫,方便參保病人,降低醫療成本,真正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

『陸』 營口市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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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下吧: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該《決定》指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9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框架是什麼?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一是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准: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二是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三是建立統帳分開、范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范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四是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葯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要按協議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五是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征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96.哪些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范圍最廣的險種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對這部分人群管理的狀況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風險。
97.個人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動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98.如何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個人帳戶的注入資金來自於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一般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但由於每個年齡段職工的醫療消費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統籌地區確定單位繳費記入每個職工劃入帳戶比例時,要考慮年齡因素,確定不同年齡檔次的不同劃入比例。確定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單位繳費部分。單位繳費用於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的部分即為統籌基金的資金。
99.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之後其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其個人醫療帳戶仍有餘額的,可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帳戶台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注銷。
100.參保職工就醫,如何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首先,參保人員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按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外購葯品。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非定點葯店購葯發生醫療費用,除符合急診、轉診等規定條件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發生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准,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按規定不予支付。
第三,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要區分是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還是屬於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頂線」為止。個人也要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封頂額」以上費用則全部由個人支付或通過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起付標准以下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解決或由個人自付,個人帳戶有結余的,也可以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
101.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如何選擇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范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單位匯總後,統一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再選擇3至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對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1年後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102.企業職工因患病來不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時能否報銷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規定,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葯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此,職工如患急病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醫治,自己到附近的醫院診治,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葯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103.什麼是醫療期?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醫療期有何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04.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柒』 關於醫保的問題現在醫保的繳費基數是多少有規定的繳費年限嗎

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哪些新規
一、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有期限嗎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繳費年限是根據你繳費月數來計算的。繳費年限的設置是防止醫保基金流失的一種手段。
基本醫療保險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只是對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來說的,對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繳費年限是根據你繳費月數來計算的。繳費年限的設置是防止醫保基金流失的一種手段。因為退休人員是不繳納醫療保險費,是直接享受醫保待遇的。為了防止有些人鑽政策的空子,例如:有些人年輕身體好的時候不繳納醫療保險,到了快退休的時候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這樣到退休也繳納不了幾個月,這樣就會造成醫保基金的流失,對於從年輕開始就繳納醫療保險的人明顯是不公平的
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方法
1、實際繳費年限的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記載職工的繳費年限。其中,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職工繳費年限,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繳費年限,但職工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新就業後用人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己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計算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私營企業職工、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1996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原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的連續工齡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或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退役前的軍齡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服役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予計算和不予計算的繳費年限。
(四)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具體認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男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30年,女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5年,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費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屆滿。
一次性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職工累計繳費年限,10%為繳費比例,8%為每年繳費遞增率。
繳費遞增率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實施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至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正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職工的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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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存在什麼問題

1.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了《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國辦發[1999]100號),規定:
(1)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軍人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2)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依照本辦法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
(3)各級後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
(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軍人退役後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和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組成。
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資收入1%的數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補助。
3.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如何建立?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文件規定,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軍人退役醫療補助,由其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逐月計人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每年計算一次,計人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利率,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4.晉升為軍職或享受軍職待遇的醫療保險費如何處理?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官、文職幹部晉升為軍職或者享受軍職待遇的,不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連同利息一並退還本人。
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後致殘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退還個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5.師職以下人員退役時醫療保險如何處理?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退出現役時,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結清。
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發給本人;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入軍人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6.義務兵、學員醫療保險如何處理?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退役醫療保險費,服役期間不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數的計算公式計付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
7.入伍前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如何銜接?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時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部分轉入接收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逐級上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8.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如何轉移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總後勤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2000]後財字第184號)第1條規定,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9.城鎮入伍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如何轉移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城鎮入伍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明確其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10.軍人退出現役後如何接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3條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後,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者《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落戶手續。
同時,第4條規定: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後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11.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出現役的軍人,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根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13條和《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5條規定,軍人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或者《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發給個人。
12.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如何轉移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6條規定,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向入伍所到部隊後勤部財務部門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並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經銀行匯至入伍者所到部隊後勤財務部門。
第7條規定:部隊後勤財務部門收到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證明後,應當在15天內為其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並將轉入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逐級上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13.義務兵入伍前已參加城鎮醫保,退役後如何銜接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8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區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為士官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通知入伍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4.軍人服役年限是否可以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第9條規定,軍人服役年限視同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15.軍人犧牲或病故個人賬戶怎麼辦?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軍人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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