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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

發布時間:2021-08-18 12:58:18

㈠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㈡ 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後,以後需要安裝、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由誰負擔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後,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㈢ 工傷26條是怎麼歸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國務院第586號令最新修訂版)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新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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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關於非因工死亡的法律規定

既然是
非因工死亡
,那麼就不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不規范非因工死亡。沒有非因工死亡的規定,非因工死亡,一般按照疾病死亡待遇,而不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㈤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屬工傷幾級傷殘如何獲取理賠

工傷賠償標准及支付單位
(一)、什麼是工傷賠償標准: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在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二)、工傷賠償金法律規定的標准及由誰來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1、一般傷情
(1)、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3款。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0條4款。
(3)、交通費:符合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因公出差標准計算。《工傷保險條例》30條4款。
(4).、食宿費:同交通費條件一樣,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0條4款。
(5)、康復性治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0條6款。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2條。
(7)、工資、福利: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1、2款。
(8)、 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3條3款。

2、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以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34條2款。
(2)、一至四級傷殘待遇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條例》35條1款。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有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支付。
【4】、工傷職工退休,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如低於傷殘津貼應補足差額,由基金支付。
【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改變 ,以傷傷殘津貼為基數,由單位與個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3、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條例》36條
【1】、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本人月工資。由基金支出。
【3】、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60%,。由單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前提是終止勞動關系的,其標准 :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10個月、六級傷殘8個月。有基金支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是終止勞動關系,其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50個月、六級傷殘40個月。由單位支付。《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

4、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條例》37條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本人月工資,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由基金支出。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前提是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其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7級傷殘6個月、八級傷殘4個月、九級傷殘2個月、10級傷殘1個月。由基金支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是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合同,其標准:七級傷殘25個月、八級傷殘15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4個月。由單位支付《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
【4】、傷殘津貼:無。
5、一次性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國務院於2010年對《工傷保險條例》做出修訂後,打破了地區限制,全國統一標准,實現「同命同價」。
根據新調整的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標准,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785,020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亡後,工亡職工近親屬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70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706元×6=4623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計發期限:這項待遇是長期待遇,一旦供養親屬具備、恢復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即不再發放。
註:職工的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親屬間如何分配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但應當參照《繼承法》的第10條規定的繼承順序來分配。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存在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原則上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等額分配,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時,再依照上述原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取得。
(2)、理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屬於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精神撫慰補償金,那麼就應當依照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精神損傷的輕重來確定一次性工亡補助的分配方式。《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繼承順序就很好的體現了親屬關系的親屬遠近及親屬精神損傷的輕重。
(3)、順序《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㈥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㈦ 廣東省工傷賠償標准

《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㈧ 如何理解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也就是說,可以享受下面待遇:
第25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准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支付。
第26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28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㈨ 新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廣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廣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並不與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等同,憑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按《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准》(粵勞社〔2006〕155號)確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㈩ 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後,以後需要安裝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由誰負擔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也就是說,可以享受下面待遇:
第25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准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支付。
第26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28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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