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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社會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8 02:19:20

Ⅰ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依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1)雲南省社會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依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Ⅱ 雲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雲南省社會服務保險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出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別供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施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法類推。
第十一條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於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後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
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後,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並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繼承額=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120個月×(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後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後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別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月日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後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後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緻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並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後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月日齡後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實際年齡)]後,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雲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緻殘職工的退休,按《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准。
第十八條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後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的原因定職工,若本人願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並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於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後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並於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於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於1995年10月1日後離職,後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並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後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後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工資/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於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於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範、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後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並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第二十二條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其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從養老保險金或工傷保險金中支付,由傷殘人員選擇。
第二十三條1997年7月16日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1995年10月1日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基本建設及政府投資的公用設施建設征地招收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延伸繳費年限,按正常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費基、費率逐年繳納,待繳費年限滿15年後,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不願按規定延伸繳費的,在辦理了退休手續後,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上述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必須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上年度全省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11%的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補繳1995年10月1日至參統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從業人員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995年10月1日後成立的用人單位,從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月起,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並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基數和規定的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養老保險並已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按國發[2000]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可以根據約定,按月、季或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約定按季或年繳納的,應當在參統當月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季、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季、每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於當季的第一個月和當年的一月份繳納。
稅務部門應當設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繳費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國家和省批准實施破產的國有企業,破產前已離退休的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繳養老保險費,由清算組在清產變現資金中一次性撥付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實發月離退休金×12個月×年限(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
破產期間(從法院宣布破產之日起)職工在當年內(自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並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被兼並或與其他單位合並的,由兼並方或全並後的單位補繳其所欠繳(含借款和欠款)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於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除特殊工種按《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減發基本養老金外,每提前1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到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到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國家規定的有關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由其國內指定人按月代領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條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幅度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指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統一按企業標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的各項費用均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核撥,不得從基本養老基金中提取。省級財政應對行業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第三十三條提倡和鼓勵用人單位積極開展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為職工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兩個月的職工工資總額,所需資金在當年或歷年結余工資中列支。
企業選擇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從業人員名冊和繳費金額明細,按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按規定計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專戶儲存,不進行社會調劑。從業人員轉移單位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隨其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四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歸從業人員個人所有,退休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或分期付給本人,從業人員死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全部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應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逐步實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所需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機構和地稅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年審,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年審合格資料以及地稅部門提供的該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鑒定書。
第三十七條《雲南省企業職工退休證》和《雲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統一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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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你好,2015年企業工傷保險沒有相關文件出台,也沒有相關的消息,具體會不會調整還不得而知。
現行標准:
《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賠償標准部分是:
十、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帳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120個月的金額低於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其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以及治療工傷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
十一、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後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安家補助費,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個月。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十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30個月、六級2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
十三、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6個月、八級4個月、九級2個月、十級1個月。
十四、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6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4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2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10%支付給本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雲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十五、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
十六、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審批申請表。
十七、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作適時調整。
十八、用人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歇業(含視同歇業)、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優先撥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並將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領取工傷津貼的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以及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待遇的手續移交長期居住地的社區管理,未建立社區的,可委託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管理。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級至十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用人單位應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凡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十、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准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一、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停交工傷保險費的,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職工工傷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並支付差額。
二十二、本實施辦法不適用於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實習學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埠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或受到職業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參統地或取得營業執照單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外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託的,由受委託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辦理工傷認定事宜。
二十四、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於雲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1997〕156號)中的《雲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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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誰知道雲南省的養老保險計算辦法

分下面幾種情況:(1)所有參保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是職工個人全部的月工資收入,單位繳費基數是本企業所有職工的月工資總額。若企業繳費基數低於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企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企業繳費基數。(2)企業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繳費;低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單位繳費基數仍然是本企業職工的月工資總額。(3)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的繳費,是以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雇員和單位(僱主)都如此。(4)城鎮個體工商戶、個體勞動者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 100%、300%之間自主選擇一個擋次,基數高的將來養老金待遇就高,基數低的將來養老金待遇就低。上述繳費基數確定後,在同一個繳費年度內不再更改。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單位繳費比例(以2004年度為准)
1、各地州市和省屬行業管理單位參保企業的繳費比例為24%;
2、原中央行業單位的企業繳費比例為20%;
3、私營企業的繳費比例為20%;
4、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比例為18%,其中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個體工商戶、個體勞動者及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等凡以個人身份參保,一律繳納18%。
(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全省統一為8%。

Ⅵ 雲南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為確保企業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日常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省內實際,制訂本規章。

第二十九條對按照本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不服氣的,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第六章附錄編寫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依據本規章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章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Ⅶ 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近日,根據小編的調查發現,很多地區的養老保險都發生了基本的調整,其中給大家分享一下雲南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新方案。
2015年6月1日起,雲南省施行的《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雲南省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地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為支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雲南省財政出台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城鄉養老險參保人員派發紅利,六項財政補貼政策為:
基礎養老金補助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在中央財政給予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加發每人每月5元的基礎養老金補助。
繳費補貼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
多繳多補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最高補貼標准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承擔50%,州(市)、縣(市、區)財政具體分擔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長繳多補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月加發不低於2元的基礎養老金。
重度殘疾人補助對年滿55周歲的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提前發放每人每月60元的養老補助。對重度殘疾人,省財政按200元繳費檔次標准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
喪葬補助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不低於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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