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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按實施時間分

發布時間:2021-08-17 17:57:58

⑴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應該如何區分

有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需要根據行為區分。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⑵ 保險欺詐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理論界對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幾種觀點:正確區分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它直接影響著一些保險詐騙案件能否構成犯罪。對此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中的保險詐騙罪實質上僅存在既遂形態,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問題。有的認為,在認定該行為時,「主要把握以下特徵:……第三,行為人已實際取得了保險金,或者保險公司也支付了保險金,且達到一定的數額。因此,這種犯罪是一種既遂犯罪」。有的認為,「從犯罪構成來看,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對保險公司實施了欺詐行為並非法獲取了保險賠償金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保險欺詐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險金只是保險欺詐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險欺詐行為成立與否的條件」。上述三種觀點均否定保險詐騙罪的未遂問題,理論上沒有依據,實踐中是有害的,不利於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正確認定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應堅持以下原則: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准,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指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的犯罪未遂,從而結束了對此問題爭論不休的混亂局面。延伸閱讀:保險詐騙罪共犯的規定有哪些保險詐騙罪的法條規定有哪些哪些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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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詐騙是否分既遂未遂

保險詐騙是也分既遂未遂
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車險欺詐有哪些形式,保險詐騙行為方式有哪些

車險欺詐有哪些形式
1、出險在先,投保在後。
這類欺詐案件的典型特點是:出險時間與保險起保日或終止日十分接近,且該保的險種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實施手段有兩種:一是偽造出險日期。二是偽造保險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亂真。
一是套用保險車輛號牌。當未投保車輛肇事後,將其換上已投保車輛號牌,再向交警部門和保險人報案。
二是普通傷亡者冒充保險事故傷亡者。
三是除外責任事故偽造成保險責任內的事故。
3、偽造假案,製造損失。
一是超額投保。投保人以高於車輛實際價值的金額投保,以期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取高於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賠款。
二是虛構事實。投保人偽造有關證明、死亡鑒定書,利用假醫療發票,假診斷證明等向保險人索賠;或將保險車輛私下轉賣後謊稱被盜,詐取保險賠款。
4、一次事故,多次詐賠。
包括一次事故向一個保險人和向多個保險人多次索賠。投保人將其車輛向多個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並有意對各保險人隱瞞其重復保險的情況。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持各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分別索賠,以獲取多重賠款。
5、誇大損失,超損索賠。
涉及至第三者死亡傷殘案件的索賠金額一般較大。一些欺詐者挖空心思,篡改死傷者年齡或通過關系出具虛假的被撫養人年齡、人數及家庭成員的證明,以達到提高索賠金額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時不注重保養車輛,待車輛出事後一並修理,通過勾結定損人員或修理廠家,擅自擴大修理范圍,將不屬於保險事故的修理費用納入保險損失。
保險詐騙行為方式,刑法規定了五種: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他有關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虛構了一個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比如謊稱擁有一輛汽車,並用已報廢的汽車的檔案等有關文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汽車保險合同,後又謊稱汽車被盜或者被搶劫,騙取汽車保險金,這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保險合同一般對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約定都是有條件的,並不是對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比如有些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造成的事故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里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是指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所謂「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是指故意誇大由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從而更多地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如塗改發票、多報損失等。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在未曾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活動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如謊稱汽車被盜或家中財產被盜等。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主要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為得到賠償,縱火燒毀汽車,然後謊報意外失火,騙取保險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為保險內容的保險。這類保險除個別的具有「兩全」儲蓄性質的險種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傷害或者發生疾病為賠償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取得保險金,就千方百計地促成賠償條件的實現。這里所說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採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下毒、傳播傳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險金的行為。

⑸ 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反保險欺詐工作中,全行業都要充分認識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重要意義,保險欺詐不僅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侵蝕保險機構效益,而且破壞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形象。因此對今後的反保險欺詐工作,具體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系統規劃。反保險欺詐工作涉及行業內外的方方面面,各單位必須統籌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健全反欺詐制度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保險機構要承擔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體責任,將反保險欺詐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控體系進行規劃,從公司治理層面開始,強化責任意識,完善制度機制,提升技術手段和優化資源配置。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和專業委員會等形式搭建反欺詐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詐工作效能;學會要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反保險欺詐的理論研究,探索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規律。
二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當前,保險欺詐案件多發、形式多樣,應突出重點懲治的原則,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保險欺詐行為列為反欺詐重點。監管部門應加大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對在案件管理和風險防範中有責任的,嚴格按照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應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發生的欺詐,要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探索重點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機制,適時研究開發反欺詐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要分清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推動反欺詐工作「三步走」:今年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立體系、健全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共享、執法協作為重點,著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反保險欺詐工作任務比較多,各單位一定要抓緊落實。
三是注重方法,務求實效。不同類型的欺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成因,各單位應加強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欺詐工作。治理機會型欺詐以預防為重點,保險機構應探索推行投保、索賠反欺詐提示等制度,行業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宣傳教育力度,切實防止投機性的保險欺詐行為;治理職業型欺詐以打擊為主,監管部門應加強行業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聯合查處保險詐騙犯罪團伙,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優化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上,要分清責任,層層落實,切忌走過場。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貽誤工作良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是積極探索,善於總結。反保險欺詐工作點多面廣,各家公司、各個地區面臨的反欺詐形勢和任務各有不同。前一階段,行業在健全反欺詐組織體系、強化區域合作、加強反欺詐技術運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階段,我們要在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創新力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適用行業實際的反保險欺詐工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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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險公司欺詐統計分析多長時間一次

A:
全年請求獲得保險個數服從二項分布,即 B(7000,0.004)
平均每年有7000*0.004=28人請求獲得保險
B:
設X為一年內保險請求個數,則
P(X>=2)=1-P(X<2)=P(X=0)+P(X=1)=1-0.00000013,約等於1

⑺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保險欺詐法律後果是什麼

您好,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保險法規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誇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採取以上三種方式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人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保監會發布《反保險欺詐指引》何時起實施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了《反保險欺詐指引》,將於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指引》共4章47條,旨在構建保險行業欺詐風險管理規范和反欺詐技術標准,進一步防範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范:

三是明確了各單位在反欺詐協作配合機制中職責。明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完善部門合作、區域合作以打擊和懲戒保險欺詐的協作機制,構建跨境、跨地區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等。要求保險機構、行業組織、中國保信等應在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下深入開展行業合作,構建數據共享和欺詐風險信息互通機制,深化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國際交流,聯合開展行業行動,強化風險處置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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