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是
對於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被稱為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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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是( )。
正確答案:C
解析:本題涉及的考點是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叄』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賠償
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責任保險的規定。本條在保留原《保險法》第50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第2、3款的規定。第2款是有關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請求權的規定。第2款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保險賠償請求權,一方面保險人可以應被保險人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前提下,第三者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第3款有兩層含義:一個是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賠償為前提。另一個含義是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出示已經向第三者賠付的證明,如賠付收據等。
本條第4款是關於責任保險的概念。所謂「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於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應對受害者承擔的賠償責任提供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具有兩種承保方式:獨立的責任險、附加的或基本的責任險。前者指保險人出立專門的獨立保單的責任保險,一般分為: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後者與特定的物質財產保險有密切聯系,可分作為一般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承保和作為一般財產保險的基本險承保:作為附加險的,如船舶碰撞責任保險、飛機旅客責任保險等;作為基本險的,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根據投保方式、保險金額、損失金額等因素確定;而在責任保險中,賠償責任產生後,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責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的實際損害程度來裁定。當然,保險人在決定賠償金額時要受到責任限額的約束。
本條第2款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體現了立法者對第三人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趨勢之一,也是其目的所在。責任保險之目的本來在於保護被保險人,但近來其保護重心漸移於受被保險人侵犯之第三人,亦即受害人。這也正是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根本原因所在。
對於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各不相同。英國《1930年第三方法案》規定:當被保險人無力還債時,第三人有權向他們的責任保險人提出索賠;如果被保險人不是一家公司,破產了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安排,或如果被保險人是一家公司,已接到結業的命令或已通過一項自願結業的決議或任命了一個接受人、管理人,根據任何有關的責任保險合同,他對保險人的權利都轉給第三人;任何保險合同所含條件改變了這些法律權利,將被宣布無效。根據這一法案的規定,索賠人對於承保人享有的直接訴因,由於破產,被保險人的訴因被剝奪,並轉移給了第三方。此後,英國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149條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有效的責任保險單,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屬於保險單承保的責任范圍,受害人取得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判決後,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在美國,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始終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幾乎沒有多少限制。瑞士1958年《聯邦道路交通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有直接請求權。此外,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發生保有者損害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根據政令的規定,可以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向保險人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額。在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都肯定了保險賠償金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後由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此舉在於能夠迅速填補第三人的損害,提高賠付效率,避免了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保險金後卻不向第三人支付的法律糾紛,同時也為進一步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基礎。例如,《義大利民法典》第1917條第2款規定:「在預先通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人得直接向受損失的第三人支付其應得的補償,並在被保險人的請求下,承擔直接給付的義務。」《韓國商法典》第724條規定:「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人或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可以直接對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
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有效地保護受害第三人,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而且方便第三人索賠與減少訴訟成本。傳統的責任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為基本目的。在這個意義上,責任保險為純粹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分散其賠償責任之風險的一種方法,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若其未向受害人提供實際的損害賠償,則被保險人無損失發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隨著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責任保險正在日益弱化其保護被保險人的目的,發展的結果使得責任保險具有並強調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社會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就成為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松動奠定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合同具有相對性,為合同法的一項古老的原則。合同的相對性認為,只有合同當事人可以對他方提起訴訟而強制他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一項合同不得賦予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合同上的權利,亦不得使其承擔合同上的義務。但是,隨著合同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合同相對性在事實上已經發生了演變,正在更深的層次上反映著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需求,對合同相對性提出挑戰最為徹底的合同類型為保險合同。英國的法律改革先後以《第三人對保險人的權利法》、《道路交通法》等立法,明文肯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所享有的權利或權益,極大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責任保險合同項下的第三人權利的限制。在美國,以合同受益人的地位而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始終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幾乎沒有多少限制。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在保險合同領域,對合同的相對性採取了類似的立場。由此可見,合同法理論發展到今天,其相對性原則已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為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理論基礎。另外,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與和解的控制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存在的現實基礎。在保險實務中,為了獲得控制和對抗第三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一般都在保險合同中做了特別的約定,約定保留保險人參加第三人索賠的權利。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取得了被保險人在第三人索賠程序中的地位,從而得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參加第三人索賠爭議的解決和訴訟。例如,美國的責任保險契約一般訂有如下條款:若第三人因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而對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賠償的,保險公司有對抗該訴訟的權利和義務。在和解階段,美國責任保險合同一般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獲得保險人同意前,不得承認其責任、與被害人和解或干預保險人進行和解。我國台灣地區的汽車保險單也規定:「因使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責任,被保險人如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為進行和解。」由此可見,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已經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參與到第三人的索賠中來,並實際控制著被保險人同第三人的和解,替代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進行著抗辯。可以說,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階段,實際上就已經直接面對著保險人,第三人向被保險人的索賠,已經逐步演變成第三人向保險人的索賠。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存在,由於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與和解的控制,早已有了它的現實基礎。
我國的《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都有關於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雖然沒有直接賦予請求權,但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第三人。但由於原保險法卻並未明確規定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由此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在許多保險案件中,第三人對保險人行使直接請求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對本來就處於弱者地位的第三人無異於是雪上加霜。因此,新法修改順應各國保險法的發展趨勢,明確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實現了對第三人的充分保護。
第3款含義是「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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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保額≠最高賠付。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公司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通常是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而最高賠付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的金額。保險賠付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賠償,也就是說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受保財產的原有價值。所以根據實際情況最高賠付有時候還會小於保險金額。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會相互約定一個給付限額,即「基本保險金額」。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理賠給投保人一定金額的現金,即「實際給付金額」。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保險產品,這兩個項目間的關系不盡相同,「實際給付金額」有時候也會大於「基本保險金額」,除了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賠付額外,其他人身意外險均按一定的比例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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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是
一、什麼叫保險人違約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個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違約是指保險人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一些責任與義務,如,未能履行說明義務,不按時賠償,未及時簽單等,都可構成保險人違約。
二、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1、不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3、不按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4、效期間,未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同意擅自批單變更合同內容。
5、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履行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保險賠付,不及時核損支付賠款。
三、保險人的違約責任
保險人的違約責任:
1、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3、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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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全部期限
保險期間就是保障期限,如果一年有出險,沒有報案,那麼過了兩年就再也不能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