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銀行擅自為客戶理財違法嗎
應該是合理的,這樣做是侵權的,建議您找個律師咨詢一下,要是銀行還是拖欠不予辦理,最好找新聞媒體曝光一下,這樣能好一些
保護安全的概念太寬泛了。銀行要保證兌付,不能欺詐客戶,但是如果你說的是保證理財產品的收益,那銀行肯定是不能保證的!理財產品有風險,甚至可能損失本金,這些風險要客戶自己承擔。
C.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D. 銀行員工能私自把客戶理財產品撤單嗎
肯定不能!這個就需要購買時看清楚協議下簽訂的投資標的!
E. 民生銀行私自給用戶辦理業務,未經我的同意,購買錢生錢C的理財產品,是否違法,該如果讓銀行付出代價
銀行一般不會強制性讓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都是在其他櫃台辦理的,不是直接到銀行櫃台辦理的,一般理財都會有專業人員出來說明的,銀行經理或專門理財師說明的,你這樣未經過你同意,理財都會讓你選擇風險評估的,你這樣不會說銀行草率的就這樣給你辦理了,起碼也要有你的簽名的吧。銀行不會違法的,銀行理財雖跟銀行掛鉤,但不屬於銀行存錢,銀行不會付出代價的,除非你的資金出問題了,理財的資金不見了,追不回了等。。。
F. 銀行員工私自給客戶介紹虛假理財產品,現在產品存在詐騙,但銷售人員並不知情,客戶資金有可能拿不回來,
這個事兒上月在石家莊就發生了,只能說拒絕高息誘惑,還是選擇靠譜的P2P吧。
G. 銀行在什麼情況下會提前終止理財產品
提前終止的情形。
一是遇到重大金融政策調整。
二是銀行認為有必要終止。
重大金融政策調整主要指加息、降息政策以及重大匯率(貨幣兌換)變動。例如,一款結構型理財產品掛鉤於匯率(貨幣兌換)、利率指標,一旦這些指標發生變動,產品就會提前終止。
(7)銀行擅自更換客戶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收益權信託的產品。
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電子現貨
新型的投資理財產品
投資渠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
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H. 銀行內部人員私自用客戶的錢買理財產品怎麼辦
這能怎麼辦,誰讓你把錢存銀行呢,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吧,錢存進去又沒在銀行內部人員中,應該也有管理的吧。你是哪個銀行,存進去,內部人員可以私自用客戶的錢買理財產品。
I. 銀行員工私自向客戶寫保證書推薦銀行理財產品算私售嗎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銀行員工私自代售理財產品絕對違法,而且出事銀行是不會承認的,只會推得一干二凈。建議還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心理也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