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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合同案為何八成敗訴呢

發布時間:2021-08-15 15:33:29

『壹』 保險公司如果敗訴,是否需要投保人支付部分賠償款

如果判決我們承擔訴訟費,我們將提起上訴。」[分歧]在筆者承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對於訴訟費大都是提出不承擔的。而在審判實踐中,對,也主要存在著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這一條款,因此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不應機械地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相關條款,應當審查保險公司與訴訟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如果確因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賠或者過錯致使訴訟的發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第三種觀點認為,由於投保人在保險人處購買了交強險,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保險人理應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思考]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險人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之規定為由拒絕承擔訴訟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大多支持了該種觀點。但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的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看似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事出有據。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制定主體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該協會只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既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行政規章。而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而保險人因交強險引發的訴訟絕對不需要承擔訴訟費用顯然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相沖突。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款規定了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在實踐中,保險合同一般採用的是格式條款,相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由於在專業知識方面的欠缺和劣勢,對保險合同中很多條款因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導致的後果顯然是認識不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格式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審過程中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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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為何拒賠理賠為啥難

保險公司拒賠最常見的幾類情況。
一、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因此,投保前切記如實告知,對於已有疾病,保險公司將依實際情況處理。
二、處於等待期內。
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防止投保人在知道即將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為獲得賠償而投保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醫療保險的等待期為90-180天,長的甚至是1年。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三、實際情況與理賠標准不符。
保險對意外有明確的界定,「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顯而易見,重病是不屬於意外保險賠付范疇的。前文提到的千萬保險拒賠事件,關鍵也在於死者是死於意外還是自殺,自殺不符合保險對於意外的界定,因此即使購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也是可以拒賠的。購買重疾險時,也要看清保障范圍,例如患上哪些重大疾病才可以理賠。險種不同,理賠標准也大不相同,畢竟保險也不是隨便買一份就萬事皆可保的。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還有一些其他拒賠原因,例如理賠時效已過、材料不齊全等。

『叄』 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如何避免敗訴

一、敗訴原因

根據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險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金的敗訴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敗訴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金的原因是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造成的。這種情況占敗訴案件的絕大多數,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成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得到理賠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須高度重視。
我國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知曉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但並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拒付解約。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隨意拒付解約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法庭上以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體檢為由,認為保險公司體檢後同意承保,則即使自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應理賠。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體檢屬於常規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如果通過體檢確實知道被保險人患有某種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則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我們了解了投保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如實告知,似乎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但問題是,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呢?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現實生活中,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大多數人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他們根本不知道應該如何訂立保險合同。他們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錢,出現事故後,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但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障責任,就必須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否則他們無法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有正確的認識,也就無法計算保險費的費率。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了解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則會致保險公司於十分危險的境地,也會危害保險的存在,所以訂立保險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保險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賠。
但是大多數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他們也就對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並不在意。
2、不閱讀投保書和保險條款
在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沒有閱讀過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簽字。投保人這樣做的原因也許情有可原,因為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過多,投保人需耗費不少時間方能閱讀完畢,許多投保人怕麻煩,就直接簽字認可。另外,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用語都比較專業,投保人很難理解,大多依賴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解釋,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閱讀。但是不得不說,投保人這樣做的結果就是致自己的權利於危險境地,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不閱讀就不知道條款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不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必然對自己不利。
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對於保險公司的詢問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其填寫,自己簽字即可。實際中,很多投保書都是業務員填寫後由投保人簽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隱瞞
當然實際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實際中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是,由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導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業務員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最大動力就是獲得傭金。為了客戶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業務員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實,業務員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而不在投保單上填寫。
由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立在保險公司的詢問基礎上,實際中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故很多保險公司業務員直接讓投保人簽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應填寫內容的法律意義,然後由業務員代填,填寫內容均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業務員指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作虛假表示,從而為自己獲得傭金。
即使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造成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但實際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難以證明,因此,在個案中,法官很難採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辯解。
二、對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何防止敗訴
經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背後原因,不僅僅是投保人個人的原因,保險公司業務員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其就必須受自己簽字行為的約束,投保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為了避免投保人敗訴,我們建議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加強學習,增強保險法相關知識;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及投保書,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只聽業務員的介紹;
3、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慎重對待自己簽字;
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注重收集證據,雖然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書上已簽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夠證明其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知過自己的健康狀況,則視為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保存證據十分關鍵。
5、保監會應加強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監管。

『肆』 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投保人投保壽險主要是為了能在出險後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往往在出險後而會與保險公司發生不同程度的糾紛,分析其原因有:
一、關於被保險人年齡誤告帶來的保險糾紛。
《保險法》第五十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具體表現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於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在保險條款規定的年齡范圍之外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死亡的事故時,其年齡還受限制的階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階段,保險公司都無法按保險法的規定來處理,但按保險條款也難以解決,發生事故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是對意外傷害保險來說,許多險種的費率對年齡問題上都採取統一收費標准,所以當誤報年齡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
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是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認為保險公司應全額支付的。
二、違反誠信原則帶來的保險糾紛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而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為最大誠實信用原則。現實當中的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發生的糾紛有:
(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實的告知義務而發生糾紛。具體表現有四種:1、漏報---投保人一方由於疏忽對某些事項未予申報而發生的糾紛;2、誤告-- -投保人一方因過失而申報不實而發生的糾紛;3、隱瞞---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報重要事實的而發生的糾紛;4、欺詐---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對重要事實不做申報並有欺詐意圖而發生的糾紛。
(二)、投保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即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證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於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於良好的狀態中。這種形式的保證稱之為明示保證。
三、未按期交納保險費而發生的保險糾紛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拒賠。並且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說投保人不交納保費的,保險人又不能強制其交納,而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又向保險公司索賠,就會發生糾紛。
四、無效合同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而現實中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壽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引發糾紛。
五、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往往這些情況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也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金的請求,繼而引發糾紛。
六、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發生糾紛。七、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索賠的,應當提供相關的單證和材料,但往往實踐中,由於單證和材料不全,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就認為是保險公司在故意刁難,繼而發生糾紛。
八、超過了索賠時效所引發的保險糾紛。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伍』 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提出上訴.

保險公司勝算幾乎為零,第一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你違反了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中不能辨別的財產損失一般誰想獲利誰就有舉證的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想拒賠就有舉證的義務。沒有證據證明你沒有同意,則就要賠償。
第二,法院在判決有爭議的保險糾紛的時候,由於對保險專業知識理解存在消息不對稱問題,法律偏向於被保險人的,因為保險公司有專業的知識,對保險條款的理解要全面;而被保險人一般沒有專業的知識。
所以二審結果你勝利的把握是很大的。

『陸』 保險公司敗訴多久賠款

保險公司敗訴,還沒有理賠,一般不能投訴代理人員。
理賠:
1、理賠是保險公司執行保險合同,履行保險義務,承擔保險責任的具體體現。一方面,理賠工作做得好,被保人的損失才可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保險的職能作用才可能發揮,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運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信譽才可能提高;
2、另一方面,通過保險理賠,可以檢驗承保業務的質量,暴露防災防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便於公司進一步掌握災害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改進和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理賠原則:
1、重合同,守信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壽險公司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在處理賠案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給付標准、給付金額。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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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公司只賠百分之八十,為什麼已起訴保險公司,都全賠了呢

保險公司只按保險合同上的保險責任來賠付。

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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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意事項: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捌』 保險公司明知道自己會敗訴,為什麼還讓投保人告自己

因為下面的理賠人員也沒辦法,理賠方案是要層層審核的,賠的多,上面審核不通過他們也沒辦法,只能讓投保人起訴他們。
還要就是保險公司故意給投保人添麻煩,有些小點的事故,打官司太麻煩,當事人吃的虧也就算了

『玖』 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會上訴嗎

這里主要看為什麼不相符。如果您確實故意隱瞞了一些對您不利的事實,而該事實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或者與損失的大小有著直接的關系,那麼那麼您就不用真的去打什麼官司了,獲勝的概率很小。(比如您酒後駕車,但是跟保險公司說沒有)

如果僅僅是因為您對事實不明,造成的告知與事實不符,那麼可以和保險公司解釋。因為交裁和您的報案不符本身並不是公司拒賠的理由,只有欺詐或者不實告知才是理由。如果您自己確實對某些細節不明了,那麼就無所謂欺詐和不實告知,因為您說的就是自己相信的實話。(比如交裁說您車的傳動系統老化,但您報告的時候說車況良好。交裁的結論是您在出車的時候很難確定的。所以有理由相信您說的就是自己相信的實話。)這時您只要和保險公司解釋,應該沒有問題。打官司的話也必然勝利。

最後是一些建議,如果您確實說了謊,但是您說的情況是一種您可能不知道的事情,即保險公司很難證明您說了謊,那麼您也可以和保險公司解釋,就說報告時不知道事實是交裁說的那樣。(比如限速90的路上,您開到了100。而您報告說自己沒有超速,這時您就可以解釋說自己不可能清楚地把握事發時的確切速度。因為在速度很快的時候,人是很難精確的確定速度的。)這時保險公司也可能會陪。如果不成就威脅要起訴他們,這時您獲勝的概率大約在90%左右。因為我國法律認為投保人相對於保險人屬於弱勢群體,在進行法律裁定的時候,一般會做出有利於投保人的判決。

最後教您比較陰的一招,就是不管怎樣,都威脅保險公司要起訴他們,並使媒體介入。對於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最不希望的事情就是在賠和不賠的問題上和客戶打官司,並讓社會了解。因為沒有人會願意買一家不願賠款)、的保險公司的保險。這樣的官司他們即使贏了,其實也等於輸得很慘。因為只要和客戶打官司就等於給社會一個非常明顯的信號:我不願意進行理賠。所以有些時候,如果數目不是很大,即使保險公司明知必勝的官司,也會選擇息事寧人的做法。(比如很您協商相對較小的賠款額。畢竟比什麼都沒有好)當然如果沒嚇唬住,又確實說了謊,就不要真的去起訴了。畢竟和保險公司打一場必輸得官司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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