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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給交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2 09:11:33

A. 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交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看其存款賬戶;並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保證,簽訂延時交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證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給交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B. 試用期單位不給交保險,合法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之內的,不可能有獨立的試用期約定。如果僅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那麼試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但是,基於社保的特性,有些社保是在入職後的次月開始繳納的。有些社保辦理本身也需要期限。您只告訴我們您在試用期內離職,沒有告訴我們您具體工作了多久。如果您工作的時間過短,那麼單位也可能沒有給您社保,這是單位內部銜接的問題。如果您的使用權較長,單位一直沒有繳納的,您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職責。如果您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侵犯您的合法權益的,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法律條規(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C. 試用期時間公司給不給我交保險

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D.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需要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4)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給交保險擴展閱讀:

試用期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保險怎麼辦

試用期的保險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交?怎麼補繳保險?我是今年剛從內地某國有企業來到北侖工作的,我工作九年了,到了公司還要我試用三個月,而且試用期內沒有各項保險, 專家指導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已在本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的,不再實行試用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讀了《》的人還讀了: 1、面試必備五件寶:細節決定面試 2、勵志短文:人生的另一種財富 3、職場攻略:和老闆交流的安全距離 4、就業專家:進入金融業名企實習的三大建議 5、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面試經驗匯總 6、新人職場:與老闆換位思考 10、媒體析畢業生求職過於現實:未問前程先問薪資

F.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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