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農業保險共保

農業保險共保

發布時間:2021-08-15 06:24:25

❶ 農業保險種類有哪些

我國農業保險主要的種類:

一、種植業保險

(1) 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葉等經濟作物為對象,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

種植業保險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獲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獲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於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生產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獲量價值作為保險標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產成本為保險標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於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產費用,採取定額承保。

(2)收獲期農作物保險。收獲期農作物保險以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收割後的初級農產品價值為承保對象,即是作物處於晾曬、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時的一種短期保險。

(3)森林保險。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場和人工林場為承保對象,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病蟲害造成的林木價值或營林生產費用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

(4)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這種險種承保的對象是生長中的各種經濟林種。包括這些林種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根葉、汁水、皮等產品、以及可供觀賞、美化環境的商品性名貴樹木、樹苗。保險公司對這些樹苗、林種及其產品由於自然災害或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此類保險有柑桔、蘋果、山楂、板栗、橡膠樹、茶樹、核桃、棗樹等保險。

二、養殖業保險

(1)牲畜保險。牲畜保險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種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馬、種馬、騾、驢、

養殖業保險駱駝等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飼養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流行病而強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牲畜保險是一種死亡損失保險。

(2)家畜保險、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羊等家畜和雞、鴨等家禽為保險標的,承保在飼養期間的死亡損失。

(3)水產養殖保險。以商品性的人工養魚、養蝦、育珠等水產養殖產品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疫病、中毒、盜竊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水產品收獲損失或養殖成本報失。

(4)其他養殖保險。以商品性養殖的鹿、貂、狐等經濟動物和養蜂、養蠶等為保險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產品的價值損失。

❷ 農業保險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❸ 農業保險有幾種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傳統的農業保險主要是保什麼風險

2012年《農業保險條例》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在世
農業保險
貿組織規則允許的范圍內,代替直接補貼對我國農業實施合理有效的保護,減輕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沖擊,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在中國,農業保險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7年國家財政撥出10億元專項補貼資金,通過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對六省區五大類糧食作物保險予以補貼,積極為農業安全生產提供保障。這項措施有力地改變了農險經營的外部環境,農業保險由此出現了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全國農業保險當年實現保費收入51.8億。
2008年,國家穩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加大了對糧食、油料、生豬、奶牛生產的各項政策扶持,支持發展主要糧食作物政策性保險。分析農業政策情況,可以發現,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持續加大支農惠農力度,將是今後一個時期的長期國策,而農業保險作為其中的組成部分,正迎來了發展的大好時機。

❺ 農業保險屬於什麼保險

一)農業保險的內涵農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主要有三大類風險:自然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屬於投機風險,它的後果可能是損失也可能是盈利,一般而言,保險是不承保的。而自然風險是純粹風險,即其發生只會給人們帶來損失,農業保險主要是承保自然風險。農業保險是指農業生產的災害損失保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遭受自然風險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服務,包括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從這點來看農業保險具有一般財產保險的經濟補償的性質。但是自然風險具有損失面積廣、損失額度大和損失頻率高的特點,因此農業保險和普通財產保險相比較,具有明顯的特殊屬性。
二)農業保險的屬性:1風險系統性系統性風險最早出現在金融文獻中,是指不能通過資產組合來分散的風險。在保險業中,系統性風險是指影響絕大多數被保險人、使這些被保險人的狀況產生系統相關的因素,從而導致所有被保險人同時遭受損失。在農業中,系統性風險主要表現為區域性同類氣候,如大面積的洪水、乾旱、台風等。weaver和.Kim(2001年)根據金融方面的研究,用拆分的農作物產量表示系統性產量風險:叫=¨i+pi(1,卜)+8i,式中,^yi是單個投保人的實際產量;Ⅲ是單個投保人產量的平均值,表示人們可獲得的無風險產量;1是區域產量;斗是區域平均產世;1、斗的差代表該地區的系統性風險;ei是影響單個產量的非系統性風險;Bi是單個產量對系統性風險的敏感系數。從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單個產量的非系統性風險可能是相互獨立的,但系統性風險使單個產量之間產生相關性。保險是集合大量的同質的風險,通過科學的費率釐定收取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以實現對發生風險事故的少數單位進行補償。所以保險並不能阻止風險的發生,嘶是在更大范周內進行風險的分散。農業保險也不例外,是保險人對參保農民在種、養業中風險的分散。但是系統性風險的存在,阻礙了農業保險聚集單個風險來分散風險職能的發揮。風險系統性使得農業風險的發生高度集中,而且損失巨大,如1998年的洪澇災害造成全國的經濟損失達2684億元。雖然保險承保的是純粹風險,但不是所有的純粹風險都是町保風險,作為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一系列條件,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損失不能同時發生等。而風險系統性使得各個單位系統相關,導致災害通常同時發生,而且損失巨大。因此,農業風險不符合可保風險的條件,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簡單按照商業保險來運作。2信息不對稱性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個體之間呈不均勻、不對稱的分布狀態,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外一方則恰好相反。

❻ 農業保險主要保障什麼

各個地區和保險公司都不一樣,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損失、病蟲害損失、意外事故損失,其中的一項。
農業保險屬於惠農政策的一項,如果有,盡量參保。

❼ 浙江省"共保體"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探索和思考

簡單的說就是參加共保的幾家保險公司的集合。
如果一個項目的價值過大,投保時相應的保險金額超出了一家保險公司所能承受的范圍,原因有可能是因為該保險公司自身的財力不足以承擔如此大的風險,也可能是項目金額超過了保險法強制規定的限額,那麼就必須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為該項目承保,各自約定一個份額,如果出險,賠付時也按照該比例賠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農業保險共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