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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方式

發布時間:2021-08-15 05:18:41

⑴ 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概念

我國目前所實施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採取的是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但以國家和單位為主的籌資原則,既有利於擴大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減輕國家和企事業單位的負擔,符合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有利於明確三方的責任感,增強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體現社會醫療保險的權利和業務的一致性,促進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⑵ 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負擔方式中 屬於政府全額負擔的是哪國

政府全額負擔的國家應該是丹麥,他們國家的國民幸福指數比較高,就算不上班也不用擔心看病呀,醫療呀,這些方面的問題。

⑶ 社會保險的籌資方式包括哪些

社會保險的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

1、國家福利模式,責任主體是國家,籌資來源是一般稅收(不是單獨開征社會保障稅),待遇確定根據個人和家庭需要,與個人能力、納稅多少不相關。

2、社會保險模式,責任主體是勞資雙方,籌資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待遇確定根據個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強調繳費義務與待遇享受權益的相關性。

3、個人儲蓄型保障制度,責任主體是個人,籌資來源是個人工資強制儲蓄,待遇完全取決於個人儲蓄和投資回報的多少,強調個人儲蓄的賬戶資產歸個人所有,不能調劑。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定位當屬第二和第三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

(3)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方式擴展閱讀

我國籌集的現狀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實施部分積累制, 即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綜合。按照有關規定, 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採用社會保險費的形式進行籌集的, 這對不同的徵收形式下籌集基金時以不同的賬戶設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我國社保基金現行管理體制是收支兩條線制衡體制。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社保部門的收入戶和支出戶,以及銀行現金管理流程規制,已經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約作用。現實情況是,大多數地區財政資金短缺,社會保險資金有結余儲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深化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革問題解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基金




⑷ 醫療保險基金為何要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這主要是實現社會醫療保險互助共濟的需要。統籌的概念主要不在於管理的層次,而是基金調劑的范圍。原有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所以不能運行,主要的問題一是單位管理,調劑范圍過小;二是自籌資金,沒有穩定基金來源;三是保障待遇不一,起不到公平互濟作用。既然實現社會保險,就必須保證基本的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當前在確定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時,一方面要照顧現有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性,不能共濟力度過大,另一方面要考慮管理的能力,不能管理跨度過大。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起步階段,確定市縣統籌,已經充分照顧了差異性和管理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就應該在統籌地區內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否則分塊運作,既不利於共濟,也不利於管理,更不利於方便職工就近就醫。

⑸ 從基金的累積狀況劃分,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模式有哪些

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監管,要從制度入手。

一)行政機關由各級財政安排。
(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視財政補助及事業收入情況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在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
(四)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五)掛編、請長假、未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停薪留職等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原單位代收代繳。

⑹ 下列選項中,屬於養老社會保險的主要籌資方式的有

(一)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br>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經濟發展來支持的,它要以經濟實力作為基礎。因<br>此一般來說,各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是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水平<br>不足,使競爭中處於劣勢的人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而<br>保障水平過高又會加重在業者的負擔,不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並且會使一些人成<br>為躺在國家身上的懶漢,削弱經濟發展的動力。在建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時,應很<br>好地吸取其他國家通過幾十年實踐得來的寶貴經驗和教訓。<br>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人口大國,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起飛階段<br>,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這樣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br>,一般來說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會保障與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br>相關,具有很強「剛性」,易上難下,在這方面我們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國家」開始<br>大包大攬、繼而騎虎難下的老路。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但人口卻先於經濟出現了老<br>齡化的趨勢,這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br>(二)社會保障應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原則。<br>社會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br>此,從理論上說,它應該是公平的,一視同仁、無歧視地對待所有的公民。<br>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鍵是處理好<br>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對立的,一個經過精心設<br>計的制度,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找到最佳的結合點,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時得到適<br>度的發揮。這里說的公平,不是數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權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br>平等,是機會的平等。按勞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勵勞動<br>者,提高效率,進而達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會保障在本質上是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br>,這種分配在某種意義上帶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質,但一定要適度,要避免因分<br>配不當造成的鼓勵懶惰機制。對生活困難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為目標<br>。社會保險的待遇和給付標准,既要與個人保險金的繳納水平和繳納時間長短掛鉤,<br>又要體現社會互濟的原則,既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br>在職職工的積極性。<br>所謂公平與效率統一,在社會保障中還應體現在公民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力與繳納<br>費用的義務對等。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力,應該與社會貢獻及交費水平對等,而不<br>應該受行業、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社會保險是由單位和個人共<br>同負擔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強制儲蓄」,對於這種社會保障,必須堅持<br>義務與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多儲蓄多收益。<br>(三)社會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br>社會保障的法制化,意味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和社會成員享受社會保障權力和<br>機會的平等,同時也為社會保障的具體操作提供法律依據。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br>,一定要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社會化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br>濟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動的人才市場,這就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是統一的,<br>不能以行業或地區進行分割。社會保障的立法權應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社會保障<br>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統一,並要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及各級分<br>支機構,社會保障的具體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級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靠基層政<br>權組織形成社會化的社會保障網路體系。將目前各部門、各單位分散管理逐步轉變為<br>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將目前各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事務性工作轉變為社會化服務。<br>社會保險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它以財政為後盾,但社會保障基金與財<br>政資金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其資金的使用不能混同於一般財政資金,必須實行基金管<br>理,堅持專款專用。由於它是一種政府行為,所有收支都應列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br>結余資金投資於風險性最小的國家債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於彌補財政赤<br>字或進行風險性投資。一旦基金出現赤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可以向財政借款解決<br>。<br>(四)適應我國二元經濟的現狀,採取兩條腿走路的方針。<br>改革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從我國二元經濟的實際出發,我國已有的社<br>會保障,一方面是國有單位職工享受著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廣大農村<br>人口的養老、醫療等基本保障幾乎完全依靠個人和家庭。可以說是一個「跛腿」的巨<br>人,一條腿很長,另一條卻很短,雖然從長遠看,我們必須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br>,但在目前階段則應從實際出發,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br>體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體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br>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構想<br>從各國的經驗和我國過去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br>每個層次的目標不同,保障對象不同,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也不同。<br>第一個層次是社會救助,這是國家對無生活來源、無家庭依靠並失去工作能力的<br>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標准以下的個人和家庭的一種無償救助,這是最低層次的社會<br>保障,一般來說,這種保障對象的人數不多,並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減少。這是<br>一種無償的社會保障,體現了國家和全體納稅人對弱者的無私的社會救助,當然,這<br>種社會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為目標。其資金來源是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br>第二個層次是社會保險,這是社會保障的基本組成部分,覆蓋對象是人口的最主<br>要部分――全體勞動者,當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疾病、傷殘以後,能通過社會保險<br>制度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資金來源一般採取個人和單位共<br>同負擔的辦法,參加者得到的保險金給付水平與其過去年代所繳納的保險金多少、時<br>間長短正相關,既要體現社會互濟,又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br>第三個層次是社會福利,指國家或國有單位免費或低價為職工提供的一些服務,<br>如義務教育、住房補貼、特殊人員的優撫政策、發放實物、各種生活補助等,這是社<br>會保障的更高層次,它的資金來源也是直接或間接由國家負擔的。在我國現階段,這<br>種社會保障還不宜過多地發展。<br>三、社會保障制度具體運作方案的設計<br>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是社會保險,即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主要<br>是養老和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和個人帳戶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熱點和難點。下面是對<br>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方案的一些構想。<br>(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br>建國以來,我國就先後建立了一些對少數貧困人口的社會救助制度,如對農村「<br>五保戶」、貧困戶的救助,對城鎮貧困戶的救助,對災民的救助等。當前社會保障制<br>度的改革就是要將這些社會救助納入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收入確實低<br>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個人和家庭進行社會救助。最低生活標準的界定,應採用「恩格爾<br>定律」,根據城鎮和農村、各個地區不同的生活費用標准,分別制定各地不同的標准<br>,對低於最低生活標准以下的居民進行社會救助。對農村貧困地區的救助,應改變過<br>去那種以縣或鄉、村為救助對象的辦法,將社會救助工作落實到個人和家庭。隨著我<br>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貧困地區也不是家家都貧困,我們可以學習國外的作法,每年調<br>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貧困線」,由人均收入低於貧困線的個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br>請。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進行救助的對象也可以簡化申請手續。<br>(二)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br>我國最終要建立的是覆蓋全體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切勞動者將不受行業、<br>所有制、城鄉等因素的影響,在勞動期間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納比率交納養老保險金,<br>退休後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養老金。但在目前城鄉之間、不同所有制之間養老保險水<br>平相差懸殊的基礎上,只能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在農村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自願<br>參加,起到示範效應,以後再強制實行。目前主要是不斷改革和完善城鎮職工的養老<br>保險制度。<br>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宜採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作法,一方面個人領取<br>養老金的多少與過去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和年限有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養老金具<br>有一定的互濟性,不能取出或繼承。一個人只要在工作期間按規定交納了保險金,退<br>休後就能領取養老金直到生命中止。從全社會平均來說,個人退休後得到的養老金總<br>和應等同與個人帳戶中的養老金總和,但具體到每一個人就不一定了,壽命長者領取<br>的養老金總和就會大大超過其個人帳戶上的數額,而壽命短者則相反。從資金管理上<br>來說,屬於現收現付與部分積累相結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是採用的這種方法<br>。<br>由於養老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全民的社會保險,考慮到全體居民的承受能力,它<br>只能是一種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養老金應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50%左右。除<br>強制性的養老保險以外,國家還應鼓勵收入較高的職工進行個人保險,使其在喪失勞<br>動能力之後能保持較高的生活水平。對政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按財政撥款<br>的比例由財政為他們建立相當原工資10%左右的補充保險。<br>養老保險金的交納比例,需要經過大量科學預測和計算才能確定,是一個非常復<br>雜、嚴肅的問題。比例高了,將會給財政和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比例低了,將很快<br>出現入不敷出,過於頻繁的調整又會對職工個人帳戶的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需要<br>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區分別確定交納比例,這對於人才流動和建立全<br>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不利的,應盡快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確定全國統一的<br>交費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會保險部門(未建立的可由勞動部門)承擔<br>,但一定要建立社會保險預算,納入財政監督。基金只能用於支付職工的養老金,節<br>余部分購買國家債券,不得挪作他用。<br>養老保險金的交納,可採取個人和單位各負擔一半的辦法,無單位的個體勞動者<br>則應自己負擔全部費用。因為交納水平與以後的領取水平相關,相信廣大勞動者是會<br>積極交納的,這是徵收管理工作的一個有利條件。<br>對已有多年工齡的中年職工,他們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年限短、數量少,又很<br>快面臨退休,應制定相應的過渡辦法。可以採取新老辦法相結合的方式,在退休時,<br>交納保險金之前的工齡按老辦法計算養老金,之後的工齡按新辦法計算養老保險金。<br>如:以30年為標准交費工齡,某職工交費之前的工齡為20年,退休後他可以得到按老<br>辦法計算養老金的2/3,其餘1/3則要按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的多少進行計算。<br>到本世紀末,爭取在我國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權力與義務相對應、<br>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br>(三)覆蓋全體職工的個人與單位共同負擔的失業保險制度。<br>失業保險基金應實行社會統籌。其原則應該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儲備。為簡化<br>管理,可以對所有就業人員實行統一的交納標准。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凡屬非自<br>願中斷就業,並在失業前累計工作時間滿一年的,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後,都可按規定<br>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按失業前工作時間的長短劃分不同檔次,超<br>過此期限以後轉入社會救濟。<br>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發放水平過高、時間過長,必然導<br>致一批人寧願選擇不就業,這在西方各國是屢見不鮮的。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br>,一定要避免這種養懶漢的現象出現。因此,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水平應低於勞動者的<br>最低工資水平,發放期限最長不要超過24個月。<br>(四)建立城鄉有別、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br>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若干年內還不具備建立城鄉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可能性<br>。因此,我們認為改革的目標還應定位在分別完善城鄉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br>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從1995年1月已經開始在部分城市進行了試點,主要內<br>容是: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約<br>占本人工資收入1%)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的50%記入個人帳戶,其餘<br>作為社會統籌。醫療費用首先從個人帳戶中支付,不足時,個人負擔小部分,社會統<br>籌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過試點我們發現了方案設計中的一些問題:<br>(1)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關系沒有擺對,醫療費首先從個人帳戶支付,超額<br>的由統籌解決,這就形成了一種逆向調節的機制,個人帳戶中存款越多的,個人負擔<br>的醫療費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佔了便宜。於是,在試點地區人們普遍採取了全<br>家集中花一個人帳戶里的錢之「對策」,使社會統籌基金嚴重超支而個人帳戶卻有大<br>量節余。<br>(2)醫療改革滯後,缺乏鼓勵其努力降低醫療費用的機制,相反醫療費特別是<br>葯費越高醫院獲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試點並沒能有效地解決醫療費連年增長的問題。<br>針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我們設計的醫療保險制度方案是: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br>相結合的大框架不變,個人與單位的交費比例不變,重新調整個人負擔與社會統籌的<br>關系,建立促進醫療機構努力降低費用的激勵機制。具體有以下幾點:<br>(1)個人交納工資的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單位交納的醫療保險也按各人<br>工資的1%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醫療費的報銷,在保險范圍內的<br>一律由社會統籌報銷,保險范圍之外的由個人帳戶支付,超額部分自己負擔。這里的<br>關鍵是制定嚴格、合理的醫療保險范圍,只有那些確實是必不可少的檢查、治療和葯<br>費才能列入保險范圍,例如有些葯品既有國產的也有進口的,那麼進口葯品就不能進<br>入保險范圍,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屬於保險范圍,要住高級病房則要由個人帳戶或自己<br>負擔。這樣就建立起了個人的制約機制,限制了醫療費用的過高開支。個人帳戶的余<br>額可按略高於銀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計息,但職工不能將其取出或繼承。<br>(2)醫療保險基金由目前歸財政部門直接管理改為由衛生部門管理,財政部門<br>進行監督。建立起一種推動醫療費用節約使用的機制。這樣,作為醫療機構的主管,<br>衛生部門會積極地推進醫療體制的改革,改變目前醫院靠開「大葯方」賺錢的局面;<br>衛生部門是醫葯管理的內行,他們可以及時、准確地對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進行調整<br>,並能有效地監督醫療費的使用情況,通過審查處方、查閱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br>險,全家吃葯」現象的發生。<br>在鄉村應繼續健全合作醫療網,以解決農村人口最基本的醫療需要。有條件的地<br>區可以逐步建立類似城鎮的醫療保險制度。<br>(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保障基金。<br>當今世界各國籌集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是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br>各個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確定保險費率,分別徵收,經費來源相互獨立,專款專用。這<br>種方式能確切反映各個項目的收支情況,但互濟性差,收費手續復雜,不利於降低保<br>險成本。第二種是將若干社會保險項目的費率合並,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所籌<br>經費可在個人社會保險項目之間調劑使用,這種方法利用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程序,<br>有利於降低徵收成本,又可以保證保險基金的及時入庫。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優<br>勢明顯的第二種方式。<br>我國社會保險金的徵收最終也應通過開征社會保險稅的途徑,使這種政府行為更<br>加規范、更加高效。具體稅目可採取逐步擴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徵收養老保險稅和失<br>業保險稅。社會保險稅的徵收也應採用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與個人所得稅的<br>徵收相協調,以利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這樣做也有利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br>(六)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服務社會化。<br>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社會保障法律的規<br>定,負責制定各項具體的規章制度、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社會保障的實施工作。該<br>部門的主要職能有:管理社會保障檔案和個人帳號,按規定及時、准確地發放社會保<br>障金,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運營。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報告,處理<br>有關社會保障的查詢、申訴和糾紛等事務。<br>(七)建立社會保障預算,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正確運用及保值增值。<br>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強制實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br>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用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社會保障基金一旦出現赤<br>字,最終要由政府來負擔。因此作為以政府權利為依託組織的資金運行,應該在國家<br>的財政收支中反映出來,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絕大多數國家也正是這樣做的。我國<br>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br>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br>社會保障基金是廣大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後的最後保障,也是維<br>護社會安全穩定的資金保證,因此,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堅持慎重原則,基金<br>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風險。在正常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說投資的回報率越高其<br>風險性越大。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運用只能投資於購買國庫券、國家債券方面,不能<br>為追求資金的增值將其變成一種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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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會醫療保險經費的來源,為何為多方籌資

來源:1、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基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共同籌集,醫療保險費則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2、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由七部分組成:僱主(單位)資助;雇員(個人)出資;國家補貼;利息收入;調劑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不包括罰金);為何為多方籌資(這個有歧義啊,第一種是為什麼是多方籌資的方式,第二種事為什麼為了多方而籌資,應該是第一種吧):1、由國家通過稅收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形式,社會公平性最高,全民享受,人人平等;能有效地籌集資金,來源穩定;社會共濟性最強,疾病風險全民分攤;高度集中管理,有利於政府宏觀調控。2、由企業、單位、個人等多方通過強制繳費的形式,資金來源穩定,獨立性較強,可根據國家經濟實力和國民收入水平進行調整,靈活性較強;社會公平性較高,權力與義務基本對應;社會共濟性較強,在法定范圍人群內實現風險分攤;有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的增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3、由自願參保式的籌集資金的形式,靈活多樣,適合社會多層次的需要;醫療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度較大,促進了醫療保險組織和醫療服務機構間的競爭;國家財政負擔輕。

⑻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繳費,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的2%繳費。其中個人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用人單位應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扣繳。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權益,困難企業可以按本企業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⑼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基金的籌集與支出

籌集與支出是保證基金安全正常運行的兩個關鍵,籌集是醫療保障系統運行的基礎,只有按時足額的籌措到所需的資金,才能保障系統的正常運營,而資金籌集的比例是以當地的生活與醫療消費水平為基礎的,還要考慮到以後的發展趨勢,因此,在確定統籌水平時,必須經過縝密的調查分析,以做到准確適度。正常情況下,籌資水平應略高於醫療消費水平,做到略有盈餘。而如果在調查分析中出現失誤或分析不周,或者不能正確地預測未來的醫療費用走勢,籌資水平低於預定的醫療消費水平,基金運行就有可能存在透支的風險。
基金的支付方式,大體可分為三種:1、患者看病時直接付費與醫院,然後由患者與醫保機構結算;2、患者看病時不直接付費,由醫院與醫保機構相互結算;3、 醫保機構與醫院採用定額預算管理,醫保機構逐月撥付醫療費用,年終總結算。一般情況下,基金出險是由於採用了事後結算的方式,因為醫療機構的醫療消費形式發生在前,結算在後,也就是說,作為結算本身已經失去了對醫療行為的制約能力.如果採取預付制,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導致基金出險的.因為醫療保險機構已經按照預定的指標體系對醫療機構進行結算付費,醫療機構是根據醫療保險機構提供的費用和需求指標體系的要求提供醫療服務的。所以,通常是不會出現基金出險的情況,而往往容易出現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即醫療消費不足。而結合制的付費方式正是取長補短,把預付制和後付制結合起來,力求興利除弊,彌補二者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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