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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交4年可以領幾個月

發布時間:2021-08-15 02:51:26

Ⅰ 工作滿4年零五個月領幾個月失業保險

最多領取12個月失業金。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Ⅱ 我在公司交了四年失業保險,有幾個月失業金可以領

如果累計繳費達到四年,可以領取四個月。
累計達到幾個整年度,就領取幾個月,例如5年零3個月,領取5個月。

Ⅲ 買了四年社保的,符合要求的,可領失業保險金幾個月,每月大概有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年限確定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至於標准,要根據你當地的規定,一般是低於最低工資,高於低保的水平。

Ⅳ 濟寧交了4年養老保險金,能領多少失業保險金,能領幾個月

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要求個人具備的條件。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在五年以下的,每滿一年可領三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最多可領取24個月。
您的情況是交了4年,根據規定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42元。

Ⅳ 我繳5年失業保險該領取到幾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最多可以領取18個月的,具體如下: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失業保險交4年可以領幾個月擴展閱讀: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Ⅵ 我工作了四年領幾個月失業保險金

我是上海戶籍請問如何領取上海失業保險金.我繳納了四年左右,可以領多久,每月一次核定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1999年4月1日以後,失業人員領取

Ⅶ 我在深圳交失業保險4年8個月 可領取幾個月失業金

現在是一共可以領取5個月,1-4年每滿一年可以拿1個月,第5年開始每滿半年拿一個月!!!
我昨天才辦理了,我是買了3年8個月結果第一年公司沒給我買,最後8個月也只能累積到以後,所以我只領到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Ⅷ 失業保險交滿5年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累計繳納滿5年,至少連續領取13個月失業金,具體期限各地社保局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Ⅸ 上班四年,可領幾個月的失業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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