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生育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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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沒有年齡限制。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生育保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規定的,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呼和浩特市地區規定,其每月繳納工資的0.7%,並規定凡在職人員均需參加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新政策實施後,沒有年齡上的限制,且不管是已生過孩子的還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職工還是女職工,單位都要為他們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和僱工個人不用繳納生育保險費。
目前為止,生育保險的參保單位已從企業擴展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某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具有某市戶口的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與此同時,生育保險新政策實施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對直接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保險費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❷ 中國生育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什麼
為了體現男女平等,我國的生育基金基本等於全員參保,就是同一公司全部繳納
❸ 試論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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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行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基本形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2004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從遼寧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2005年,在總結東北三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做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原則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並在全國啟動了試點工作,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逐步將城鎮居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勞動保障部負責人指出,通過努力,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實施;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開始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正在積極探索,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正在加快推進。
這一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基金支撐能力逐步增強,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監管逐步加強。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長20%左右,是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增長最快的時期。
到200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766萬人、15732萬人、11187萬人、10268萬人、6459萬人,分別比2002年末增加4029萬人、6331萬人、1005萬人、5862萬人和2971萬人。2006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規模達到15099億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
同時,為應對將來人口老齡化可能帶來的資金支付壓力,國家建立了具有戰略儲備性質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計算的總規模已經超過了4000億元。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億元,增長了90%。
農民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人數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有2537萬和2367萬農民工分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
❹ 生育保險基金是如何籌集的
生育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專門為生育職工支付有關待遇的款項。
簡介:
生育保險基金主要作用是為生育而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的女職工支付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是由參加統籌的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
生育保險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相關聯,因此,預見性強,風險不大。生育保險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為目標,一般不留有大量結余。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測算過程中,以當地職工計劃生育指標數、工資標准、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情況等為參考依據,估算生育保險基金的籌資比例,統籌規劃該地區的生育保險基金運作流程。生育保險基金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同級財政、審計以及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作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參保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服務。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和水平受國家經濟條件的制約和影響。目前,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生育保險提倡以保障基本為主。也就是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保障生育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一般的醫療消費。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保障范圍和待遇水平將逐步擴大和提高。
目前,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參保企業的職工都能按照國家律、法規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達到了保護婦女和嬰兒身體健康的目的。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部分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倒閉或破產,無法保證生育職工的基本生活和有關待遇,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就可以起到調節社會福利整體相對平衡,保護弱者的作用,使生育職工均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待遇。
❺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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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世界各國生育保險的保障類型有幾種模式
據分類統計, 世界各國疾病、生育保險的保障類型大致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制度、強制性保險和普遍醫療保健相結合的制度、社會保險和僱主責任制度相結合的制度以及其他類型等 4 種 (在136 個國家中有 12 個國家在生育保險的保障類型方面沒有明確記錄)。
(1) 社會保險制度。採取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有美國、德國、芬蘭、巴西等 91 個國家, 占 67%。主要做法是通過立法規定個人、僱主、政府對疾病、生育保險基金的籌資比例 (不一定都是三方負擔) , 建立統一的基金, 由基金支付覆蓋群體的生育或醫療費用。這種制度一般覆蓋所有或部分雇員。有些國家對鐵路、銀行、公務 人 員、自我 雇 用者 等 特殊 行 業另 有 專門 的 規定。
(2) 強制性保險和普遍醫療保健相結合的制度。這種制度一般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國家沿用。其主要特徵是本國所有雇員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貼, 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費或負擔很少的費用享受醫療保健。享受生育津貼的人員, 必須在生育前有一定時間的參保或就業記錄, 而享受醫療保健的人員只要求是本國常住居民。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加拿大、瑞士、丹麥、紐西蘭等 20個國家, 占 15%。
(3) 社會保險和僱主責任制度相結合的制度。這種制度所佔的比例比較小。一般在經濟尚不發達的國家中採用。主要有利比亞、馬爾他、蒲隆地等 8 個國家, 占 6%。
(4) 其他保障類型。除以上 3 種類型外, 還有儲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和私人保險制度相結合的制度。這幾種制度所佔的比例很小, 只有 5 個國家, 占 3%。如儲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奈及利亞、尚比亞 3 個國家實施; 實施全民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冰島, 該制度覆蓋全體居民, 最近 6 個月在冰島或歐洲其他地區居住的冰島居民均可享受; 實行社會保險和私人保險相結合的僅秘魯一個國家, 該國的保險制度正處於新舊制度變革之中。
❼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目前實行介於現收現付制和預籌積累制之間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險支付體系實行強制和自願的混合模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保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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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生育保險的首創國是那個國家 企業年金的基本籌集模式是
1.產後的生育保險報銷是不是一定要通過公司的才能報銷的?(因為本人身體不太你好第一個問題:享受廣州生育福利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1)繳生育保險需滿
❾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何時建立
我國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1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5年,即前政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規定》。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雖然分別建立,但其項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當時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56天;產假期間由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出台後,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內容是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為90天。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