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某單位工作5年,一直沒有買社保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❷ 進公司五年,最近半年沒有給我交保險,我要離職有補償嗎
沒有繳納保險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啊。
❸ 我在公司上班五年了,一直沒買社保,該怎麼處理
在公司上班五年,一直沒買社保,公司去交涉,應該讓他們給買社保,社保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所以必須要讓公司買社保。
❹ 工作6年了一直沒給買保險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簽勞動合同,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離職可要求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
1.要求簽勞動合同,且從建立勞動關系起已超過一個月,可以主張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從工作第二個月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您可以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求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保。如不補繳就用現金折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解決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組織不能補辦導致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也體現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因此,你在目前的公司工作了6年,以前沒有簽勞動合同,今年開始才簽了勞動合同,還可以算作開始履行法定義務;但「公司只是在去年給你買了一份醫療保險,但一直沒有給買養老保險以及失業、工傷、生育險」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你有權要求公司立即為你補繳欠繳的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其他四險,如果公司拒絕,你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處罰;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為你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今欠繳的其他四險。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其他四險 。
❺ 工作五年未交保險 如何維權
直接可以找律師代理訴訟
❻ 單位上班5年多一直沒有繳納社保。
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申請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❼ 在公司工作五年了,一直沒交保險,要求公司交保險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❽ 工作5年多沒買保險然後不做了可以喊補保險嗎然後工資大約2000左右
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就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交之前的保險
❾ 我在一公司上班5年了,公司一直沒購買保險,我現在辭職能得到什麼補償嗎
樓主,公司和你存在5年事實勞務關系而一直未替你依法繳納社保,並且未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這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第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第四條之規定,因此你完全可以依法辭職並獲得以下經濟賠償,不過建議先將暗中有關於你與該公司存在5年事實勞務關系的相關證據(工資條/公司提供的銀聯卡,還稅憑據/社保卡,出勤/加班記錄、廠牌/廠服等資料),然後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以有回執的形式提交書面辭職(電子郵寄/特快專遞等形式)並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該企業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主要賠償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要求公司為你補交自2008年一月一日起至今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
二:五年的經濟賠償(每年一個月*5=5個月的月工資賠償,由於是公司違法在先,所以這個賠償應該是2倍甚至3倍的,而月工資是指你現在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三>年休假補償: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你每年的帶薪年休假應該至少是5天,那麼5年*5=25天,這25天的年休假的賠償是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不過我想說的是這條賠償你要想勝訴有點難度,因為你之前為何不依法申請休假呢?這是國家賦予每位勞動者的權利啊!如果你依法申請的話,公司沒有任何理由借口拒絕的.再說了你很難拿出有效證據的不過可以當作辭職理由.所以你主要經濟賠償應該就是前邊的兩項了!
賠償依據請參考以下法律條文: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九十八條本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能幫到你!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