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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沒給工人買保險怎樣寫

發布時間:2021-08-14 03:58:53

Ⅰ 在私人廠里上班,老闆不給工人買保險怎麼辦才好呢

太正常了,私人廠尤其是小規模的基本都沒買保險的,
工人也大多是臨時工或鄉里鄉親那種地方廠,
所以這類情況沒什麼辦法,
想要保險只能自己到給買保險的地方工作了,
私人老闆大多都是比較利益化的,
還有就是可以考慮自己用單位開的證明自己出錢買。

Ⅱ 沒給工人買保險怎麼投訴

維權投訴的途徑如下:
1、到社保局信訪接待窗口走訪;
2、寄信到社保局;
3、撥打12333咨詢熱線;
投訴需要准備的材料:
1、《員工來訪登記表》。員工親自來投訴的,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通過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投訴的,由工作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填寫
2、員工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員工勞動關系證明資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證明、被處罰憑證、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等)。
4、工資收入憑證原件(如:銀行蓋章確認的流水單、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單)。

Ⅲ 工廠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和養老保險怎麼寫聲明

按勞動法規定:凡事企業都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你這個不是寫聲明、而是到勞動局告你們工廠老闆才對。

Ⅳ 老闆沒給工人買工傷保險,事故發生了,認定不了工傷,這樣怎麼辦,怎樣解決

法律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而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一個月內,可以由企業方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或者一個月後一年內,由受傷職工本人、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企業方支付《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待遇。

受傷員工醫療期滿後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後確定傷殘等級的,由企業方支付全部的傷殘待遇。

你先進行工傷認定,千萬別拖,這些流程走完,企業不按規定給你補償,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Ⅳ 單位沒有給員工上保險,怎麼寫一份說明書,上交給工會

找證據,如實寫就行。

Ⅵ 他們不給工人買保險,怎麼投訴

並不是每一份工作都會給工人買保險,在找工作之前你完全可以咨詢主管人員,沒有保險不做就好。
投訴固然可以讓違法得到懲罰,但對你和其他工人未必真的有利。
你可以先找主管人員協商,如果他們確實違法,或許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復。

Ⅶ 勞動法老闆不給工人買保險怎麼處理

勞動者還在職的就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交工傷保險費。
勞動者已經離職的,就應當收集證據在一年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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