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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選擇

發布時間:2021-08-14 00:34:15

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② 保險利益怎麼理解呢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 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如何確定

賈輝 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一般包含三個含義:(1)保險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享有;(2)保險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認的利益;(3)保險利益是經濟上可以確定的。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中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是投保人,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不具備投保人資格的親戚不因為代繳保險費而享有保險利益 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范圍限於下列人員:(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此以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也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不在上述投保人范圍之內的人,即使是親戚或朋友,也不能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 案例:在 「翟某、崔某與崔某某、馬某某委託合同糾紛案」[(2011)南民一終字第679號]中,崔某某在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保險時,經自己的妹妹崔某和其丈夫翟某同意,也為崔某和翟某的女兒(即崔某某的外甥女)購買一份保險,並代繳保險費。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為崔某和翟某的女兒,被保險人的父親翟某為投保人,母親崔某為受益人。後被保險人死亡,其父母崔某和翟某委託崔某某全權代理起訴保險公司,費用也由崔某某支付。雙方後來達成和解,保險公司按調解書支付了保險金,崔某某持其妹妹崔某的身份證辦理了開戶,分數次取走了保險金。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保險費是崔某某代為繳納,但並不影響保險關系。該保險關系的受益人是崔某某的妹妹,因此保險金應當由崔某某的妹妹享有,崔某某應當返還保險金。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這一裁決,認為本案所涉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崔某某的外甥女,崔某某對被保險人並無法律上的保險利益,故崔某某不具備投保人的資格,不能因代繳保費而成為保險金的權利人,其代為繳納保費的法律後果只能是其與其妹妹崔某和妹夫翟某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本案所涉保險的投保人為崔某某的妹夫翟某,指定的受益人是崔某某的妹妹,故保險金應由崔某某的妹妹享有。 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對所收養子女不具有保險利益 對於投保人范圍中的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除親生父母外,還可以是養父母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而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未經合法登記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關系不成立,收養人對所收養子女不具有保險利益,不能為其購買保險。 案例:在「趙某、秦某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華法民初字第3105號]中,趙某和其妻子秦某為其養女投保了國壽康恆重大疾病保險,後其養女不治身亡。本案中趙某和秦某雖事實上養育了其養女,但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和秦某的行為違反了收養有效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形成法定收養而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及由此所形成的法定人身關系,因此,趙某作為投保人在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即其養女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作者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④ 什麼是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各種利益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即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2.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3.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由於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所以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後無法用金錢給與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⑤ 保險利益概念

保險利益
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
投保人
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既夫妻關系,父母關系,子女關系。

⑥ 簡述保險利益的類型

一、你的回答不完全正確:我以為
(一)按保險的主體(而不是性質)劃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1、社會保險分五大類,主體是國家(政府),屬強制性的;
2、商業保險分壽險與財險,主體是保險公司,屬自願性的;
(二)按保險的標的劃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正確)
二、品種與類型不能混同,不可以只取其一,我以為:
保險品種:包括傳統、分紅、投連、萬能等壽險產品及財險產品;
保險類型:醫療、教育、意外、養老、投資等類型;
政策保險屬社會保險的范疇,可以去掉。
以上意見僅供討論與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保險利益原則的保險利益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⑧ 保險利益題:不定項選擇題,請說明理由哦。謝謝啦。 問題見下面哈

C
因是最准確的,所以該問題答案只有一個。
根據保險法要求: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雖然大樹為王某及家人帶來了涼爽,但因該樹是野生的,從法律角度上講,王某對該樹並不具備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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