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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原則產生的原因

發布時間:2021-08-13 21:27:26

A. 財產保險原則的最大誠信原則產生的原因及目的

1、風險發生及其損失的不確定性;
2、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
3、保險人堆保險標的的非控制性; 防止道德風險,避免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保險活動正常進行。

B. 保險是怎樣產生的

現代社會,保險業已越來越為人們所需要。那麼它是緣何而來的呢?

公元前2000多年前,地處歐亞要沖的地中海東岸的一些地區,已成為東西方貿易的交通要道,海上貿易活動頻繁。但限於當時的生產力水平,運載貨物的船舶構造簡陋,難於抵禦海上狂風巨浪的沖擊。因此,船舶遭遇大風巨浪時,只有拋棄貨物,減輕船舶的載重,才能保住船舶。為了減輕貨主的損失,在當時的地中海航海商人中,逐步形成了一個共同遵守的原則,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使往海中拋棄的貨物能從其他受益的有關方面獲得補償。這就是最初保險的萌芽。這個原則於公元前916年為羅地安海商法所吸收,並正式成文規定。以後,這個保險方法被其他國家所利用,並得到不斷完善。後來,保險的項目從海上移到陸地,並進入了社會的各個方面。

C. 什麼是保險的原則

險的原則分為以下幾點:
一、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其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金錢上的利益關系。
其確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四、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

D. 保險遵循的原理和原則是什麼

保險作為一種商品,由保險公司「生產」出來賣給消費者,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產」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與原則。一般來說,保險的「生產」和「使用」會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則。(1)大數法則大數法則又稱「大數定律」或「平均法則」,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條件下重復出現的隨機事件將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和穩定性。大數法則在保險領域中的應用是:保險公司會盡量多地獲得統計數據,從而更准確地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設計出更科學的保險產品。同時,保險公司要向盡量多的人賣出賠償或給付相接近的保險,使所承擔風險的發生更接近保險公司的預計。(2)可保原則保險可保的風險不是所有的風險,是有某些特定特徵的風險,只有風險具有了這些特定的特徵,風險才可以被保險所保。可保風險的特徵一般有以下幾項:①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規律並可測量,否則保險公司沒有制定保險價格的基本依據,例如存在大理同質的保險標的,不然風險的發生會出現很大的波動的等;②風險的發生必須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則會出現道德風險;③風險發生後損失是可確定的和可測量的,否則保險公司無賠付或給付的依據,事先也無法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用以支付保險金;④風險不是能同時發生的,否則保險公司無法分攤損失。(3)意義原則可保的風險,不是都有保險的意義,在可保風險中,只有部分風險有保險的意義。有保險意義的風險,一般會有如下兩個特徵:①風險發生後損失可能較大,否則保險沒有意義;②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否則與風險發生可能性的保險費會很高,結果保險貴得使保險也沒有意義。(4)收支平衡原則收支平衡又叫等價原理或等價原則,是指保險公司賠付或給付消費者的所有的錢加上所有保險公司運營費用等項目後的錢「等於」所有消費者交的錢。由於消費者交錢在先,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和各種費用在後,而且支付保險金的數量受不同時間、不同領取人數的影響,因此所謂的平衡,是將不同時間的錢折算到同一時間點後構成的平衡。(5)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交錢的人)保能為同他有保險利益關系的人投保(買保險),否則可能會發生道德風險。同投保人有保險利益關系的人通常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贍養或撫養者等人。(6)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買賣買賣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遵守最大程度地誠實、守信的原則。之所以保險非常強調誠實、守信,是因為被保險人遠離保險公司控制范圍,而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當風險發生時,保險公司只能以引起風險發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為依據、賠償或給付保險金。(8)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風險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不能使被保險人賺錢,但要在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彌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簡述六大保險基本原則及其含義

保險的六大原則及其含義如下: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F.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此外,還存在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即代位求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6)保險原則產生的原因擴展閱讀: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4: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G. 試述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基本原則的原因

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由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保險活動之所以強調最大誠信原則,其原因有
第一,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於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第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於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基於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 第三,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徵表現為:其一,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中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於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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