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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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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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稱「五險」。《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Ⅲ 《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建立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內容十分豐富,養老和醫療保險覆蓋各類勞動者和全體居民,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覆蓋全體職業人群,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廣覆蓋的社會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Ⅳ 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參統單位(指各類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確定為10%,個人繳費費率確定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及以個人形式參保的其他各類人員,根據繳費年限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勞動者,繳費基數在規定范圍內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必須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幹部55歲,女職工50歲。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准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8%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及搶救、急救。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其中個人也要按規定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就醫購葯符合規定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額,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共付段。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並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職工上了工傷保險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另外,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參保職工的工傷醫療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等、工傷康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都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當前中國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的范圍包括:在崗職工;停薪留職、請長假、外借外聘、內退等在冊不在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其它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和農村用工)。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還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在6個月以上,並按時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在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經批准轉入有產科醫療服務機構生產或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_2VhK9m6NgITBSsaAe_Mucoy6M52cw4_#6
Ⅳ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強制繳納社會保險金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交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但《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期實施,其中也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1、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二、完善的《社會保險法》是2011年7月1日實施。
1、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國家建立等社會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Ⅵ 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一是該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這是決定因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越高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越完善;二是該國政府和政黨的執政理念,是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三是該國公民的社會保障意識,眾人拾材火焰高,社會保障制度確立了,還需要人民群眾都去維護它,在實際運用中促進它的發展。
Ⅶ 什麼是社會保險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勞動保險,就是國家主導的,不盈利的,社會保障性,社會公共事業。制度就是「社會勞動保障法」。保障性保險有三種:社會勞動保險(社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Ⅷ 國家建立健全同什麼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既不能落後於經濟發展水平,否則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也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超出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在憲法中規定「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反映了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憲法依據,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將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8)國家建立等社會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保險制度。指由國家依法建立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傷殘、生育和失業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
(2)社會福利制度。廣義上與社會保障同義,狹義上指由國家或社會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向全體公民普遍地提供資金幫助和優化服務的社會性制度。
(3)社會救濟制度。指國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社會原因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給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會優撫制度。指國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為,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眷屬實行的具有褒揚和有待賑恤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障制度
Ⅸ 簡述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時給予生活保障。主要包括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保險等。這里,主要講一講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的概念及特點
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依法獲得經濟收入、物質幫助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我下面講的主要是指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事務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經辦。無論在任何國家,養老保險都是依法規范並以社會保險形式所體現的一種政府行為,其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包括覆蓋范圍、制度模式、享受條件、待遇標准、基金籌集、管理體制等方面。
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是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得失來決定是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互濟性。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口壽命延長,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僅僅依靠家庭和企業或單位養老的傳統格局已經難以維持。所以,必須由國家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大數法則」在社會的范圍內統一籌集資金,統一調劑使用,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企業負擔和分散風險。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互濟。
三是普遍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是所有勞動者,由於養老保險的范圍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點。世界上凡是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都是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制度組織實施的。
二、養老保險的由來和發展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人類文明與社會進步的標志和成果,又是階級斗爭的結果。社會保險制度最早始於德國。在德國,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權利,進行長期的斗爭,斗爭的內容就包括解決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傷、殘等問題。資產階級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採取了「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一方面對工人運動進行血腥鎮壓,另一方面認為「鎮壓不是唯一途徑,還應改善工人的福利,改革社會弊端」,以維護其長期統治地位,並於19世紀80年代,第一次以帝國議會法令的形式,制定並公布了疾病、工傷和養老三項社會保險法,成為社會保險的創始人,同時也標志著社會保險從此進入了國家立法的階段。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危機四起,生產下降,企業破產,銀行倒閉,經濟蕭條,許多國家,比如奧地利、英國、瑞典、美國等相繼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從時間上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6年—1966年,這十年為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階段。其主要標志為:一是全面實施了《勞動保險條例》;二是普遍建立了企業保險機構;三是全面開展了企業保險業務。
第二階段,1966年—1976年,這十年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破壞階段。一是管理機構被取消,二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給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造成了嚴重後果。
第三階段,1976年—1986年,這十年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恢復階段。1976年,「文革「結束,我國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別是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即國發(1978)104號文件,對工人的退休條件,待遇支付標准等做了詳細規定,並一直執行到現在(25年)。養老保險制度的恢復,對於保障廣大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四階段,1986年以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高階段。針對舊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保險層次單一、權利和義務不統一、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開展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改「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
二是實行了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改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一方負擔為多方負擔。
三是改革了養老金計發辦法。
四是建立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新模式。
在不斷改革和試點的基礎上,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即國發(1997)26號文件,這個文件,標志著我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其內容很多,這里主要介紹以下內容:
1、 統一制度的目標和原則
到20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應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要實行社會互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等原則,要把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
2、 統一和規范費率
統一和規范費率是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文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xxxx;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xxxx,1998年起每2年提高一個百分點,2002年個人繳費為xxxx,2003年個人繳費微%,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xxxx,有條件的個人繳費提高速度還應適當加快。
3、 個人帳戶
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是建立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1xxxx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4、 實行新的退休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統一制度後,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執行原待遇標准,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直接進入新
制度,即「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對於「中人」,即統一制度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即「中人」實行過渡辦法。
三、我縣社會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寧城縣社會保險工作始於1987年,十幾年來,養老保險由國有企業擴展到集體、私營、個體企業,險種由養老保險擴展到工傷、生育保險,各項事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把新辦企業、第三產業、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擴面工作的主攻方向,從造成斷保的源頭抓起,在職工下崗、分流、一次性解除勞動關系之前介入,擴大了養老保險覆蓋面。截止目前,全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210xxxx,參保職工1686xxxx,實現了全覆蓋。參保離退休人員464xxxx,參統率為10xxxx。
二是工傷、生育保險工作步入了規范化的軌道。規范了職工工傷、生育的申報、審定、鑒定、待遇支付等一系列環節和手續,保證了政策的嚴肅性,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目前全縣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企事業單位20xxxx,參統職工1404xxxx。
三是及時足額發放了離退休養老金。全部實行了社會化發放。本著「就近、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則,在全縣設立了4xxxx養老金發放點,為每人辦理一個存摺,離退休人員可以隨時憑折領取。2002年,共發放離退休養老金251xxxx元,發放工傷保險金8xxxx元,發放生育保險金3xxxx元。
四是退管服務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管理體制的同時,按照國務院「一外三化」的要求,積極籌建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為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獨立於企業事業之外的管理服務社會化體系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Ⅹ 國家建立了以下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包括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城鎮職工工傷保險
城鎮職工失業保險
涵蓋所有人,所有范圍,使我們公民在生病,年老,工傷,失業生育的時候都可以得到幫助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