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也是一種商品,既然是商品,它也就像一般商品那樣,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體現在,它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例如,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能夠滿足人們支付死亡喪葬費用和遺屬的生活需要;年金保險可以滿足人們在生存時對教育、婚嫁、年老等所用資金的需要;財產保險可以滿足人們在遭受財產損失後恢復原狀、或減少損失程度等的需要。同時,保險產品也具有價值,保險人的勞動凝結在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的規定,包括基本保障責任的設定、價格的計算、除外責任的規定、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等都是保險人智力勞動的結晶。
但是,與一般的實物商品和其他大眾化金融產品相比,保險商品又具有自己的特點。
(一)與一般實物商品相比較
1.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商品
實物商品是有形商品,看得見,摸得著,其形狀、大小、顏色、功能、作用一目瞭然,買者很容易根據自己的偏好,在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做出買還是不買的決定。而保險產品則是一種無形商品,保戶只能根據很抽象的保險合同條文來理解其產品的功能和作用。由於保險商品的這一特點,它一方面要求保單的設計在語言上簡潔、明確、清晰、易懂;另一方面要求市場營銷員具有良好的保險知識和推銷技巧。否則,投保人是很難接受保險產品的。
2.保險產品的交易具有承諾性
實物商品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即時交易。例如,消費者到商店去購買電視機,當他做出購買的決定以後,這個消費者一手交錢,商店一手交貨,這筆交易就完成了,也可以說,就這個商品的交易來看,該消費者與商家的關系也就終結了。而保險產品的交易則是一種承諾交易。當投保人決定購買某一險種,並繳納了保費之後,商品的交易並沒有完成,因為保險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一項承諾,該承諾的實質內容是: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了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將依照承諾做出保險賠償或給付。可見,在保險產品交易的場合,投保人繳付了保費以後,該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不僅沒有結束,反而是剛剛開始。由於保險產品承諾性交易的這一特點,對於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來說,相互選擇就是非常重要的。從保險人的角度來說,它需要認真選擇被保險人,否則將遭受「逆選擇」之苦;從投保人的角度來說,他需要認真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否則,不論是保持合同關系還是退保,都將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3.保險產品的交易具有一種機會性
實物商品的交易是一種數量確定性的交換。例如,只要買者交了錢,不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貨交易,還是賒銷、預付形式的交易,買賣雙方都能明確地得到貨幣或者商品。而保險合同則具有機會性的特點。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建立在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之上的。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則保險購買者從保險人那裡得到賠償、給付,其數額可能大大超過其所繳納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則保險產品的購買者可能只是支付了保費而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貨幣補償或給付。
(二)與其他大眾化金融產品相比較
與股票、債券、銀行儲蓄等大眾化的金融商品一樣,保險也是一種金融商品,因為它也具有資金融通這一金融商品的共性。與實物商品相比較,這些金融商品都具有產品的無形性、交易的承諾性等特點,但保險產品又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險產品是二種較為復雜的金融產品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他只要知道存款本金和利息率、股票的買入價和賣出價、債券的票面價格和利息率,就很容易計算出其收益率來。而保險產品涉及保障責任的界定、保險金額的大小、保費的繳納方式、責任免除、死亡類型、傷殘界定等一系列復雜問題。況且,大部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以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被保險人很難知道自己將在何時發生保險事故(這也正是人們需要保險的原因),也很難明確計算出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因此說,保險產品是比其他大眾化的金融商品復雜得多的一種金融商品。
2.保險產品在本質上是一種避害商品在投資者買賣股票和債券等金融商品時,他們是以承擔一定的風險作為代價,期冀獲取更大的收益的。因此,這些金融商品在本質上是一種「趨利」商品。而在購買保險的場合,大多數人是以支付一筆確定數額的貨幣來轉移(可能存在的)風險,來換取對未來不確定性的保障的。同時,由於保險所涉及的內容大都是人們不願談及或者避諱的事情,如死亡、傷殘等,因此,保險產品在本質上是一種「避害」商品。
⑵ 保險經營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保險業是風險管理行業,保險經營具有以下特徵:
(1)保險經營活動是一種具有經濟保障性質的特殊的勞務活動,保險以經濟補償與給付為基本功能。
(2)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保險經營的資產中,自有資本所佔的比重很小,絕大部分來自於投保人按照向保險企業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儲金等。
(3)保險經營成本具有不確定性。首先,保險費率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計算出來的,與未來的情況有偏差;其次,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最後,就每一保單而言,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險事故在保險期限內未發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險成本。
(4)保險企業的利潤計算具有特殊性。保險人的利潤在以當年收入減去當年支出的基礎上,還要調整年度的業務准備金,調整數額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從直觀的角度看,壽險企業的利潤基本上來自於利差收益、死差收益與費差收益。
(5)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企業穩健經營的基石。保險經營中會形成一筆閑置資金,為了保證賠償或給付,並形成與增加經營利潤,必須運用好閑置資金,並要追求比較好的投資實績。
(6)保險經營具有分散性和廣泛性。保險企業承保的風險范圍廣,經營險種多,囊括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影響面廣泛。
⑶ 題目: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四個特徵,即外來性、突發性、非本意、非疾病。以下關於這四個特徵的表述錯誤的是
我覺得應該選A。外來性和非主觀好像不是一個意思啊。非主觀就是客觀,客觀不等於外來性。嗯,選A
⑷ 保險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1、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2、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3、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4、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4)保險的四大功能特性決定其擴展閱讀: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⑸ 保險的六大功能
保險功能
保險功能是指保險制度可以發揮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決定了保險制度存在與發展的必要性,也決定了保險業在一國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會經濟制度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保險的功能可以分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1)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為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①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②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2)派生功能保險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資功能和防災防損功能
①投融資功能:一方面它是對保險人而言,因為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保險人此時可以對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經營,使得保險基金能夠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是對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選擇某些保險產品以獲取預期的保險金的給付,從而將保險作為一種投資。
②防災防損功能:一般說來,保險人可以通過提供損失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功能,即幫助被保險人對潛在的損失風險進行預測、分析與評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預防方案和損失管理措施。一、保險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險業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保險保障功能具體表現為財產保險的補償功能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
(一)財產保險的補償
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保險的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
(二)人身保險的給付
人身保險是與財產保險完全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人的生命價值很難用貨幣來計價,所以,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後確定的。因此,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年齡到達或者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照約定進行保險金的給付。
二、資金融通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是指將保險資金中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發揮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保值與增值,這也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俘在有時間滯差,為保險人進行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賠償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有時也存在著數量滯差,電為保險人進行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但是,保險資金的融通應以保正保險的賠償或給付為前提,同時也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陛的原則。
隨著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進一步拓寬,資金融通功能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越來越大。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約為3.01萬億元,毆資收益率為1.91%。相關的投資比例是銀行存款為26.47%、債券為;7.88%、權益類投資為13.33%。作為主要的機構投資者,保險公司在促進舞本市場穩定發展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保險公司通過持有銀行次級債,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推動商業銀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險公司投賢人股商業銀行,對改善銀行股權結構,優化銀行公司治理發揮了積極的阼用。
三、社會管理功能
一般來講,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同於國家對社會的直接管理,而是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在保險業逐步發展成熟並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和增強之後衍生出來的一項功能。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保障被譽為社會的「減震器」,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商業保險可.以為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等沒有參與社會基本保險制度的勞動者提供保險保障,有利於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具有產品靈活多樣、選擇范圍廣等特點,可以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2008年,我國保險從業人員達322.81萬人,為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社會風險管理
風險無處不在,防範控制風險和減少風險損失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保險公司從開發產品、制定費率到承保、理賠的各個環節,都直接與災害事故打交道,不僅具有識別、衡量和分析風險的專業知識,而且積累了大量風險損失資料,為全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能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災防損,並通過採取差別費率等措施,鼓勵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主動做好各項預防工作,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三)社會關系管理
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償,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的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到社會關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減少了社會摩擦,起到了社會「潤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會運行的效率。
(四)社會信用管理
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實際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在培養和增強社會的誠信意識方面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時,保險在經營過程中可以收集企業和個人的履約行為記錄,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資料來源,實現社會信用資源的共享。
保險的三項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相互作用的整體。經濟補償是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根本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保險金融屬性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正是由於具有資金融通功能,才使保險業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重要資產管理者,特別是通過管理養老基金,使保險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現代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的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在許多方面都離不開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實現。同時,隨著保險社會管理功能逐步得到發揮,將為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因此,保險的三大功能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統一、開放的現代保險功能體系。
⑹ 保險的功能
1、分攤損失功能
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2、經濟補償功能
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3、投融資功能
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保險人此時可以對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經營,使得保險基金能夠保值增值;對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選擇某些保險產品以獲取預期的保險金的給付,從而將保險作為一種投資。
4、防災防損功能
保險人可以通過提供損失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功能,即幫助被保險人對潛在的損失風險進行預測、分析與評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預防方案和損失管理措施。
(6)保險的四大功能特性決定其擴展閱讀:
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⑺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