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買保險,至少說明三種情況:一、具有保險意識(能為自己和家人的將來考慮);二、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交得起保費);三、身體足夠健康(保險公司核保很嚴格)!
1.保險意識:雖然保險的名聲不太好,很多保險業務員為了拉業務,虛假宣傳。當時什麼都答應,什麼都保,最後呢,這條件,那條件,這證明,把人折騰毀了。為了拉業務,買著東西往家送,三天兩頭跑,買保險後,只有在催續期保費的時候才能見到人。
雖然也有理賠問題,保險代理人沒有仔細分析客戶需求,給客戶推了現階段不適合的保險產品,導致客戶無法享受合理的賠償,一旦媒體曝光類似事件,人們就說保險是騙人的,這叫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但是,仍然選擇買保險的人,一定要有很強的保險意識。
2.經濟能力:保險意識雖有了,沒有錢,也是買不了保險。家庭年收入是多少?是否有續費的能力?這些都是投保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以保額推保費:保額推保費一般比較科學,也容易把保單做大。比如我們想要買50萬的重疾,這樣選擇好產品後,直接可以推算出每年的保費是多少錢,這種方法適合保險業務員。
以保費推保額:我們用保費推保額應該是在銷售過程中用的最多的,客戶一般都有自己的打算,准備多少錢來買保險。雖然這樣看起來並不科學,但卻是我們用的最多的,這種方法雖然不是最科學的,但是最合適投保人的經濟條件。
3.身體健康:什麼時候最想買保險?躺在病床上的時候最想買保險,此時買保險不是因為相信了保險,而是因為花自己錢心疼了!但是,此時他們已經不能買保險了,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不會在你生病時伸出援手,而是在你身體健康的時候才會找你投保。保險是買時用不到,用時買不到。
⑵ 保險重大疾病有哪些
保險重大疾病一般包括:
(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後,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三)腦中風後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干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九)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一)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葯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三)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十四)雙目失明(保障自12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始)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准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十五)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後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後,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六)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十七)嚴重阿爾茨海默病(保障至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十八)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九)嚴重帕金森病(保障至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葯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二十)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二十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二十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2)網織紅細胞<1%;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二十五)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制定了規范定義的疾病之外增加的疾病。
(二十六)嚴重的多發性硬化
指因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而導致的不可逆的身體部位的功能障礙,需由神經科專科醫生提供明確診斷,並有CT或核磁共振檢查結果診斷報告。不可逆的身體部位功能障礙指診斷為功能障礙後需已經持續180日以上。
由神經科專科醫生提供的明確診斷必須同時包含下列內容: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乾和脊髓損傷而導致的臨床表現;
2.神經系統散在的多部位病變;
3.有明確的上述症狀及神經損傷反復惡化、減輕的病史紀錄。
(二十七)嚴重的1型糖尿病
嚴重的1型糖尿病為由於胰島素分泌絕對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經持續性地依賴外源性胰島素維持180日以上。須經血胰島素測定、血C肽測定或尿C肽測定,結果異常,並由內分泌科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並須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滿足下述至少1個條件:
1.已出現增殖性視網膜病變;
2.須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病;
3.因壞疽需切除至少一個腳趾。
(二十八)侵蝕性葡萄胎(或稱惡性葡萄胎)
該類疾病是指異常增生的絨毛組織浸潤性生長浸入子宮肌層或轉移至其他器官或組織的葡萄胎,並已經進行化療或手術治療。
(二十九)系統性紅斑狼瘡並發重度的腎功能損害
該類疾病保障僅限於女性。
該類疾病是指一種自身疫性結締組織病,於體內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體和免疫復合物,造成組織損傷。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診斷必須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並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臨床表現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4個:
(1)蝶形紅斑或盤形紅斑;
(2)光敏感;
(3)口鼻腔黏膜潰瘍;
(4)非畸形性關節炎或多關節痛;
(5)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經系統損傷(癲癇或精神症狀);
(7)血象異常(白細胞小於4000/μl或血小板小於100000/μ1或溶血性貧血)。
2.檢測結果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個:
(1)抗dsDNA抗體陽性;
(2)抗Sm抗體陽性;
(3)抗核抗體陽性;
(4)皮膚狼瘡帶試驗(非病損部位)或腎活檢陽性;
(5)C3低於正常值。
3.狼瘡腎炎致使腎功能減弱,內生肌酐清除率低於每分鍾30ml。
(三十)嚴重的原發性心肌病
⑶ 保險問題
請描述下你疾病的具體情況,腦出血一般保險公司都會拒保的。
⑷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這些,後面會給大家再分享更多關於保險的知識。
⑸ 什麼是保險的三大基本原則
保險共有四大原則,
其一:保險利益,保險是一個未來風險的規劃,只有跟被保人有直接利益的人才能夠投保,其他無關人士不能投,
其二:誠實信用,保險是一個契約型合同,對未來發生的事情充滿不確定性,所以在投保前知道被保險人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損失補償,保險是預防未來生活發生改變而提前做出的一個規劃,它不會讓客戶盈利的;
第四:近因原則,保險只對產生風險直接原因的事件進行賠償,不在責任范圍內的不會賠償的。
⑹ 導致重大疾病發生的重大原因有哪些
原因可以歸結為幾個方面:感染、精神慾望、環境污染、季節飲食、濫用葯物、外傷。然而任何內因與外因對健康人的在有限程度內的作用。
對人體只能產生有限的作用,離開刺激源,一般持續時間在一天左右,之後,逐步恢復到健康狀態,這是因為人體對任何傷害都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
但是,如果外界的刺激特別強烈,或者長時間作用與積累,或者在有些特定的條件下,人體對某些感染與刺激防禦能力降低,就會導致器質性病變,導致生病。這時即使離開刺激源很長時間,也不能恢復到健康狀態。
重大疾病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惡性腫瘤、嚴重心腦血管疾病、需要進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術。
有可能造成終身殘疾的傷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癱瘓、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和嚴重精神病等。
(6)保險三個發病的原因是什麼擴展閱讀
從2007年4月3日起開始實施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規定: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
該產品保障的疾病范圍應當包括本規范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范疾病范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范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012年9月4日,衛生部表示,對於目前國內的一些重大疾病,衛生部將通過與新農村醫療措施,來使重大特大疾病的補償水平達到90%左右。
據悉,此次列入的疾病有重性精神病、結核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終末期腎病(尿毒症)、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6種重大疾病納入保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