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❷ 機動車損失險怎麼賠付
先介紹下三者保險和車損險吧
第三者責任險和強制險實際上是同一險種,它指的是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人傷和死亡傷殘賠償。這個險種就是賠給別人的,在此建議廣大車主將這個險種保足額點,就是20W以上,避免在發生人傷案件或者死亡案件時,因為無法賠償而致使背上一大筆債務。這個險種是保險中最重要的,所以國家才會強制車主辦理強制險!但是,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現在的賠付標准在提高,以前致人死亡可能10W就解決了,現在標准在提高,所以也是要求大家提高三者保額的最重要原因。
車損險相對而言較簡單,它負責賠償車子本身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的損失,也就是賠付給自己的。你的車子不小心刮到牆了,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基本上涉及到自己車子修理的都是車損險賠付,當然保險還有除外責任,就是那些情況保險公司不賠,這個你去保險公司問問條款,上面寫的很詳細,把除外責任弄懂了,下次能避免很多問題。
再說說你上面的案例吧
由於你發生的是多方事故,這個要看交警劃分責任的,你這邊是同等的責任,所以,你車子的損失同樣被劃成了兩塊,假如你車子修理花費了1000元,同等責任下,對方需要賠付你500,剩下了500,就是車損險賠付。對方的車子也是這樣的,如果他沒有保車損險,修車的錢他自己要出一半。再講下保險的原則,它是一種損失賠償原則,就是你只有損失了,保險公司才會賠給你,你損失多少,保險公司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因此蒙受損失,也不能讓你獲利(前提:我的不讓你損失的前提是你的保險到位了)!所以,你上面的情況,對方已經賠付了你的50%損失,保險公司只能賠付你剩下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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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汽車保險案例分析
應該給人保險公司退回。
貨車全部責任,就應該由貨車承擔一切費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險公司出於人道主義,還是賠了損失。後來找到了,賠的施救費就重復了。應該給人退回。
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給人退回去,因為此項費用是重復賠償的費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險是防範風險的,不是讓人從中漁利的。
還有就是貨車逃逸就屬於違法行為,他給人撞的那麼慘,白撞了嗎?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賠個貨物和施救費就完了嗎?車輛的損失呢?私自就達成協議?法律承認嗎?覺得保險公司已賠了就放過他了?拿人保險公司當大頭呀?小心保險公司讓你把修車費也退回去!
❹ 汽車商業保險的案例
李女士駕齡剛剛兩個月,購買了一輛新車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為鍛煉車技,李女士找來自己的姐姐當陪練,但由於倒車時不慎,結果將姐姐撞傷,花了幾千元治療費。事後李女士想到自己購車時投保了全險,其中也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便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可讓李女士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以「自家人不屬於第三者」為由拒絕了她的賠償請求。這樣她非常不理解。
李女士的情況屬於典型的對保險條款理解有偏差。該案例是否理賠的依據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是指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條款中所謂「第三者」應排除4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車內人員。李女士的姐姐屬於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故不屬於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之內。這樣規定是為了防範某些用心不良的人為了騙保,對家庭成員實施傷害而設定的,不僅在車險中,在其他責任險中也有類似規定。
❺ 車輛保險理賠案例
可以賠償 雖然機動車所有人為工戶,但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車輛發生買賣關系,但由於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買車人並沒有取得該車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險標的完全的所有權的情況下才具有保險利益。以車險而言,佔有、保管、租用車輛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為具有保險利益。買車人雖未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但事實上已合法佔有該車,該車的損壞、滅失以及由該車引起的第三者責任都有可能造成其個人的經濟損失。因此,可以認為買車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
司機對標的車具有保險利益。
❻ 汽車保險與理賠案例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發生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自立案之日起滿兩個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在全車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找回的:
(一)如保險人尚未支付相應的保險賠款,保險車輛歸被保險人所有,保險人無須按本條款第一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保險人已經支付相應的保險賠款,保險車輛可以歸被保險人所有,但被保險人應退還相應的保險賠款;如被保險人不願意接受保險車輛,則保險車輛所有權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應協助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❼ 急急急的保險學案例!!!關於車輛損失險的!!!
一、在這案子中,我覺得張先生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屬於不定值保險。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本案中,張先生與保險公司並沒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只約定了保險金額。因此,合同屬於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
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准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准。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額,在其范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為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為准。
二、 保險人可以選擇的補償方式有以下三種:
1. 貨幣賠償
2. 恢復原狀
3. 換置
保險人在賠償時,應掌握以下三個限度:
(1)以實際損失為限:根據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來確定,賠償金額不能超過該項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場價;
(2)以保險金額為限:這是保險人賠償金額的最高限度,賠償金額只能低於而不能高於保險金額;
(3)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上述三者中,以金額最低的為限。
三、車損險是與車輛的使用年限掛鉤的,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在車險車損方面有一個折舊系數,即每年下降0.9-1.2。在財產保險方面是存在一個折舊標準的,而且財產保險還有一個重要的注意點:以實際財產價值為准,高出的不做保障范圍,低出的則按比例償付,即「一損一報,實損實報,高超實報,低保比償」。保險公司在公估後給出的報價是3萬元,根據使用年限的折舊系數,也就是說,出損前的車輛實際價值是3萬元,雖然張先生的保險金額是60萬元,但按照法律條例,也只是賠償3萬元。
四、本案還涉及車輛損失險的理賠程序問題。張先生應該在發生車禍之後,通知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派人員至現場定損、核價,而後經過保險公司的認可,才可送往定點的汽修公司進行對車輛修繕。
五、結論:車損交通事故發生後,張先生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就車輛的理賠事項充分協商,以免發生爭議。此外,張先生應按照正常的車輛損失險的理賠程序來處理問題。最好跟保險公司約定做物價評估,按照物價局評定的損失為准。關鍵在於張先生在修理場所維修的車,如果屬於老式賓士的話,材料廠家早都已經不生產,所有保險公司的報價部門會給報拆車件或副廠件,張先生關鍵是爭取保險公司給他的賠拆車件,因為拆車件畢竟不是副廠的,至於3萬還是4萬那是保險公司和指定修理廠的事,張先生在修理車過程中多關心轎車裝的什麼配件就行了。
❽ 有關車損險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吳某為自己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8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2012年3月5日,吳某駕駛保險車輛正常行駛時,被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吳某的車輛經評估損失為2.6萬元,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吳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就是為了保證投保人發生機動車損失時,保險公司能夠對投保車輛損失給予一定的救濟,從而減輕自已的損失。就「按責賠付」條款本身來講,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責任進行賠償,必然出現駕駛人有過錯時被保險人能得到保險賠償,而駕駛人無過錯時被保險人卻得不到賠償的不公平現象,這既不符合保險合同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