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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籌集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8-12 11:45:48

❶ 根據工傷保險的什麼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❷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1、工傷優先原則

2、無過失補償原則

3、僱主責任原則

4、強制保險、基金統籌、共擔風險原則

❸ 工傷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工傷保險的原則

(一)無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准對其進行傷害補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僱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一些國家在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摒棄了民法中的損害賠償舉證責任,確立了無過錯賠償原則。一旦發生意外,不追究過失,無條件地進行經濟補償。但不追究個人的責任並不意味著不追究事故責任,相反,對於發生的事故必須認真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吸取教訓。
(二)損害補償原則
工傷保險以減免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導致傷亡或職業病時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為目的。一旦發生事故,勞動者付出的不僅是經濟收入損失,而且是身體與生命的代價。因此,工傷保險應堅持損害補償原則,即不僅要考慮勞動者維持原來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時還要根據傷害程度、傷害性質及職業康復等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工傷事故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事故。對於既有工傷,又有民事責任的工傷事故,受害者不應享有雙重待遇,即受害者只能在享受工傷待遇和民事索賠權益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三)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的原則
勞動者受傷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兩類。前者是由執行公務或在工作生產過程中,為社會或為集體奉獻而受到的職業傷害所致,與工作和職業有直接關系;後者則與職業無關,完全是個人行為所致。意外事故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並非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必須嚴格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確因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而且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
恤待遇均要比因疾病和非因工傷亡待遇優厚。這樣有利於對那些為國家或集體做出奉獻者進行褒揚撫恤。
(四)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增進和恢復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必須把經濟補償和醫療康復以及工傷預防有機結合起來。工傷保險最直接的任務是經濟補償,保障傷殘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同時要做好事故預防和醫療康復,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預防、補償、康復三者結合起來,形成一條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是工傷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有利於安全生產和事故防範,可以減少工作
場所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❹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無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准對其進行傷害補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僱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一些國家在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摒棄了民法中的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工人放棄對僱主進行起訴的所有權利。確立了無過錯賠償原則。一旦發生意外,不追究過失,無條件地進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的原則精神至今保留下來,受傷害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不追究個人的責任並不意味著不追究事故責任,相反,對於發生的事故必須認真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吸取教訓。

(二)損害補償原則

工傷保險以減免勞動者因執行工傷任務而導致傷亡或職業病時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為目的。一旦發生事故,勞動者付出的不僅是經濟收入損失,而且是身體與生命的代價,是肉體和精神上的損傷。因此,工傷保險應堅持損害補償原則,即不僅要考慮勞動者維持原來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時還要根據傷害程度、傷害性質及職業康復等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工傷事故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事故。對於既有工傷,又有民事責任的工傷事故,受傷害不享有雙重待遇,即受傷害者只能在享受工傷待遇和民事索賠權益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三)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的原則

勞動者受傷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兩類。前者是由於執行公務或在工作生產過程中,為社會或為集體奉獻而受到的職業傷害所致,與工傷和職業有直接因果關系;後者則與職業無關,完全是個人行為所致。工傷事故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並非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必須嚴格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確因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而且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均要比因疾病和非因工傷亡待遇優厚。這樣有利於對那些為國家或集體做出奉獻者進行褒揚撫恤。

(四)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增進和恢復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必須把經濟補償和醫療康復以及工傷預防有機結合起來。工傷保險最直接的任務是經濟補償,這是保障傷殘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要做好事故預防和醫療康復,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預防、補償、康復三者結合起來,形成"一條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是現代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樣有利於安全生產和事故防範,可以減少工作場所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❺ 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組成該基金用於何處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由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這是實施工傷保險的基礎,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內容:
保險待遇支出,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補助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等費用支出。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方式:
一是: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二是: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據我國目前列支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因此基金必須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制定費率,並且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三,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徵收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稅前提取。

❻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2013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❼ 中國工傷保險基金籌集時應遵循什麼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是指由專職的社會保障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徵收社會保障費(稅)的一種行為,它是關繫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重大問題,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
基本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提出了三項原則:一是受保職工負擔的費用不應超過全部所需費用的一半;二是避免低收入者負擔過重;三是要考慮本國的經濟狀況。[1]
在實踐中,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要遵循以下原則:
1.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必須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因此,在基金來源渠道上應有多種准備,既要有正常條件下的基金來源,又要有在特殊情況下的基金來源;既要保持來源渠道的暢通,又要保持來源渠道的穩定。在基金籌集方式上應當與制度模式相適應。在基金籌集的量上,要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這里的收支平衡,既指短期的收支平衡,也指長期的收支平衡。
2.妥善處理積累與消費關系的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必須妥善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系。尤其是在基金積累制模式下,基金的積累會將一部分當前的消費推遲到未來,在宏觀經濟需求大於供給的情況下,較多的積累有利於緩解求大於供的狀況;但是,在宏觀經濟供給大於需求的狀況下,較多的積累則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因此,要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和宏觀經濟的形勢,科學確定社會保障基金中積累部分的比重。
3.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用於抵禦風險的,但是,抵禦風險的程度可以是不同的。抵禦風險需要一定的成本。經濟學證明,隨著風險程度的降低,降低風險所需的成本遞增。成本實際上也是資源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我們將資源投入一種用途,就會失去將資源投入另一種用途所帶來的收益。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我們必須權衡資源的投入方向。所以,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取決於社會保障水平的確定。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國家,社會保障水平也不能太高。必須將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只有經濟發展了,社會保障基金才有更可靠的來源。

❽ 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有: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❾ 我國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

我國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四方面:
1、無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准對其進行傷害補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僱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一些國家在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摒棄了民法中的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工人放棄對僱主進行起訴的所有權利。確立了無過錯賠償原則。一旦發生意外,不追究過失,無條件地進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賠償的原則精神至今保留下來,受傷害者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不追究個人的責任並不意味著不追究事故責任,相反,對於發生的事故必須認真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吸取教訓。
2、損害補償原則
工傷保險以減免勞動者因執行工傷任務而導致傷亡或職業病時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為目的。一旦發生事故,勞動者付出的不僅是經濟收入損失,而且是身體與生命的代價,是肉體和精神上的損傷。因此,工傷保險應堅持損害補償原則,即不僅要考慮勞動者維持原來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時還要根據傷害程度、傷害性質及職業康復等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工傷事故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事故。對於既有工傷,又有民事責任的工傷事故,受傷害不享有雙重待遇,即受傷害者只能在享受工傷待遇和民事索賠權益兩者之間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3、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的原則
勞動者受傷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兩類。前者是由於執行公務或在工作生產過程中,為社會或為集體奉獻而受到的職業傷害所致,與工傷和職業有直接因果關系;後者則與職業無關,完全是個人行為所致。工傷事故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並非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必須嚴格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確因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而且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均要比因疾病和非因工傷亡待遇優厚。這樣有利於對那些為國家或集體做出奉獻者進行褒揚撫恤。
4、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增進和恢復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必須把經濟補償和醫療康復以及工傷預防有機結合起來。工傷保險最直接的任務是經濟補償,這是保障傷殘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要做好事故預防和醫療康復,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這樣有利於安全生產和事故防範,可以減少工作場所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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