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理賠要注意什麼
下面就教大家在理賠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保險理賠時效非常重要
保險公司對理賠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限制,超過時限將不予辦理。一般來說,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兩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五年。而起算日則是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哪一天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那天算起。 因此,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一定要清楚地了解所購買保險的保險時效。因為它直接決定了保險合同約定事件發生後,投保人的理賠時限。
索賠憑證不可少
保險公司為了保證自身利益,也必然會要求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後准備全所需理賠材料。 因此,只有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能夠出具有關證件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會順利辦理理賠業務。一般而言,理賠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的正本、已交納保險費的憑證、能證明保險標的或者當事人身份的有關原始文本、索賠清單、出險檢驗證明,還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應當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如果投保人在合同約定事件發生後,能夠在一定時限內將理賠所需材料准備完畢,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相信拒賠的機率將會大大降低。
Ⅱ 航空意外保險怎麼理賠啊
如何購買航空意外險?
目前意外險分為三大類:交通意外險、旅遊保險,以及綜合意外險。對於經常乘坐飛機的市民來說,最常見的就是在機票銷售網點花20元保費或者網購5元的保費,購買一份航意險,遇到空難,陪付40萬元,而且無論購買幾份保險,也不論在幾家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都會按保單確定的理賠額度進行理賠,沒有賠款額度的上限限制。但是,航意險的保障期間是從被保險人踏上飛機至下飛機為止,且只保障因為飛機出現意外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保障的時間與空間有限。所以相比航意險,越來越多的出行者會選擇保障范圍更廣的綜合意外險。
國際航空事故處置的一般規則是怎樣的?
國際空難事故一般通用《蒙特利爾公約》解決,該公約適用於處理全球航空事故的保險理賠事務。中國、馬來西亞均簽署了蒙特利爾公約。此次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起飛地、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均為蒙特利爾公約的簽約國,因此,針對航空公司的責任,應遵循這一國際公約。
1、如果不幸遭遇事故,乘客及家屬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一般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得到賠償:
一類是商業保險,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購買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為購買的航空意外險。這類保險對保險責任和賠付金額有詳細的規定,理賠過程也比較簡單。
另一類是責任賠償,即發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據相關國內法及國際法所必須擔負的賠償。責任賠償根據空難發生地、乘客國籍、承運人等條件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在具體賠償金額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賠過程也較復雜,因而在空難發生後,賠償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責任賠償上。
2、事故當事人及親屬可選擇在什麼地方主張索賠?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失事航班的出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適用該公約。罹難的中國乘客有權選擇其經常居住地(中國)、旅行最終目的地(中國)、機票發售地、空運商所在地和空運商主要運營地(馬來西亞)作為訴訟地。另外,由於該航班為美國波音公司製造,如果該空難被確認為責任事故,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長臂管轄原則「,乘客還可選擇在美國起訴。
3、如果確認為空難事故,旅客可以要求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並不確定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是否為唯一責任主體。該航班為美國波音777-200機型執飛,由吉隆坡機場起飛,如果調查結果與機械故障、安全漏洞或者人為因素有關,飛機製造商波音公司、飛機發動機製造商普惠公司、吉隆坡機場等多個責任主體都可能成為潛在的索賠對象。
4、索賠是否有時效限制?
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同時,上述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
5、責任賠償應當採用什麼標准?
《蒙特利爾公約》正式確立了雙梯度責任制度:
第一步是不管航空公司有無過錯,不管責任歸屬如何,應當無條件、即時向罹難的旅客承擔最高額不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目前約相當於108萬元人民幣左右)賠償,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豁免。
第二步是,除非承運人能證明乘客的損失不是由於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證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則須向旅客承擔沒有上限的責任賠償。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一發生損害,航空公司就應承擔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責任。在乘客受傷的情況下,索賠人實際能得到多少賠償,應由索賠人舉證證明其受到的實際損失。如果索賠人證明的實際損失小於10萬特別提款權,航空公司承擔的數額也就在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下。
6、「失聯」的定性,是否影響到家屬索賠?
目前對馬航事件的定性尚是「失聯」,因為尚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飛機失事,搜救還在進行。如果官方確認飛機失事,則乘客家屬即可對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如果飛機持續保持失聯狀態,則依照國內法律,六個月之後,乘客家屬可向法院申請乘客死亡證明並且對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
7、如果定性為恐怖活動,乘客家屬將會如何獲得賠償?
《蒙特利爾公約》關於空難事故的賠償規定,在第一梯度也就是10萬元特別提款權(合108萬元人民幣)的范圍內,是無條件賠償,也就是無論是否是恐怖活動,航空公司都將承擔這個額度內的賠償。如果乘客家屬主張的賠償金額超過這個限額,則航空公司可以以「證明事故完全是由恐怖分子所為」為依據,抗辯家屬的賠償請求,主張不承擔責任。
本次馬航事故為何請NTSB(美國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調查?
聯合國的所有國家都簽署了一個有關商業航空的管理條約,即《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公約》。事故調查由誰負責,都依據這一公約第13項附錄里的規定來進行。一般來說,調查航空事故時,機上有本國公民的國家都會參與其中,比如這次除了美國,也有英國等其他國家的隊伍。飛機製造商也會花很多錢,參與調查到底哪裡出了錯。如果是發生了國際航空事故,一般由事故發生地的所在國,或者飛機所屬公司的所在國來負責調查事故原因。當然,他們也可以委託或部分委託其他國家來幫忙協助調查。
NTSB在國際上享有盛名,其在美國國內的地位也非常特殊。9·11事件時,也是在它調查過後美國司法部才接手的。NTSB不隸屬於美國交通運輸部或美國聯邦航空局,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專門負責海陸空交通事故(主要是航空事故)的調查,查明原因並提交調查報告。它的正副主席都由總統直接提名,國會任命,經費也由國會撥款。這樣的機制,可以保證NTSB調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也正因為此,一些發展中國家由於自己調查手段與水平有限,常常聘請NTSB的官員參與本國航空事故調查或是借用美方的設備來分析事故原因。
Ⅲ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Ⅳ 保險理賠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保險理賠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有:
1、保單狀況的審核通過理賠電腦系統可以准確、及時地確認保單的有效性。
2、被保險人和保障范圍的審核:實行這一步驟是為了確定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保護公司免遭騙賠和錯誤理賠。
3、索賠材料和事故性質的審核:對索賠材料有效性、合法性的認定有利於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4、確定損失並理算保險金:遵循保險條款,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
5、確定保險金給付受領人醫療費用和殘廢保險金給付按保險條款規定應支付給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指定死亡保險金給付必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支付給正確的受領人。
Ⅳ 保險理賠時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通過賠償處理,可以發現防災防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作為加強和改進防災防損工作的依據。理賠工作的質量好壞還關繫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從而影響到展業。因此,理賠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貫徹「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八字方針。其中,主動、迅速是指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的報告後主動了解受災受損情況,理賠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查勘並迅速賠償損失,熱情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准確、合理是指在理賠時要分清責任,准確定損,賠款合情合理。這就要求理賠工作人員保險專業知識豐富,對各類保險標的相當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損失原因和估算損失的方法。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險人在處理賠案時,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條款,尊重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3)實事求是。這是保險理賠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要求。這一原則要求理賠人員在分析案情、處理賠償或給付案件時,一切從事實和證據出發,判斷保險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不得主觀臆斷。經調查與審核,一旦確認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就應依照合同從實理賠。會計 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網財會頻道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會計考試論壇>>>
Ⅵ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Ⅶ 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
補償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代位求償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這些在理賠實務中都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