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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保險欺詐案的發生

發布時間:2021-04-02 07:02:25

保險防欺詐對策是什麼意思

1、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
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保險法》第28條對保險欺詐的民事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得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如何防範欺詐騙保行為

誠實守信原則,既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道德准則。在一切市場經濟活動中,每一個參與者必須符合誠實信用這一道德准則,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目的是在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中,或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並以此維護市場的穩定、可持續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險行業出發,對違背保險市場秩序的騙保行為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同時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並對此類行為的定性、處罰,及行業內如何降低與防範騙保行為的意見進行分類與匯總,以維護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的保險秩序。

㈢ 如何應對保險欺詐問題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 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㈣ 各類保險欺詐案例及其預防措施

保險欺詐一般是保險營銷人員故意誇大分紅利益和保證責任范圍。

一般來說保險分紅是不固定的。有的營銷員就拿以往的分紅業績和客戶說他們的分紅過往有多高,明天會超過多少多少之類的話。或者是承諾以後的分紅利益會超過%多少之類的話。---預防方式:保險本身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千萬不要為了什麼高分紅去買保險,也不要保險業務員承諾的%多少的紅利,過往的紅利你可以參考,但是不代表未來的收益

誇大保險責任,此類常出現在重大疾病保險上,有的保險合同只保障了14種疾病保險,有的營銷人員就說這合同什麼疾病都保,這是不對的。預防方式:對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要看保險合同,具體都保哪些疾病,有不清楚的可以問醫師

㈤ 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
中國保險業在90 年代才得到了真正發展,由於歷史較短,人們對保險基本原理和保險法規普遍知之不多,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少人還對保險存有誤解和偏見。此外,一般民眾對保險違法,乃至除殺人極端大事件之外的保險欺詐,還採取寬容態度。究其原因是一些人對保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人助我與我助人機會均等」的互助內涵以及保險的基本原則不理解。當投保數年而未曾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感到吃虧,認為白白丟失了保險費,總想施行一些伎倆撈回一把。於是故意製造一些小事故,隱瞞一些實情虛報損失,或特意延長住院期限,或以家屬冒頂被保險人治療,設法領取額外住院給付金等等。這些行為人不僅無罪惡感,而且還會以「只不過向保險公司取回一點自己已繳納的保險費而已」為自己辯解。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經營虧損或已遭到財產損失,就妄圖通過事後投保或災後投保,誇大損失等辦法轉嫁於保險公司,彌補其個人經濟損失,還認為保險公司資產龐大,何致於因多付一些賠款而破產。再加上現時有些欺詐犯罪的手法也更為巧妙、隱蔽,保險公司主要精力放於業務和拓展市場份額上,放於創設新險種和提高信譽度上,有時對一些小額賠付也未投入相當力量去現場查勘核實,尤其是遠離保險營業網點之外山間公路發生的車禍,往往只簡單審核一下有關單證了事,這也給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使一些小案騙賠屢禁不止,而小案件容易得手也使一些慣犯頻頻重演,危害極大。
有鑒於此,我們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讓民眾真正懂得保險得以數百年運行的真諦在於以科學的統計數據為測算基礎,實現每一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權利與義務對價基礎上的有償轉讓風險,並在所組成的同一群體被保險人之間實行機會均等的互助,而且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風險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經發生或故意製造的損失。每一位處於社會化大生產環境中的文明成員,應該有自立、互助對付各種不測損害的胸懷和意識,有自覺遵紀守法的覺悟。而保險欺詐顯然破壞了保險公平互助的基礎,是對所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也是對風險組織者、管理者保險公司經濟利益的侵害,這是保險法理所不容的。每個社會公民包括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應該高度重視,自覺維護保險的公正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有力扼制保險欺詐行為。 保險公司要研究保險欺詐的特點,強化承保以及理賠審核工作的規范性
保險欺詐必然躲不過承保和理賠審核兩大環節,而這兩大環節的規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詐犯罪的發生和得逞,至少能減少這類事件。
眾所周知,保險關系的確立是從投保人要約開始的,在投保人表示了保險意願之後,並非意味保險合同關系的自然形成,關鍵在於保險公司的承諾。而保險公司在承諾之前應該對保險標的以及被保險人作審核,對保險標的可能遭遇的風險、損失程度以及被保險人的品德、資信,已往保險歷史,保險需求的適合程度都需加以仔細審核,而後作出抉擇。
國際保險實踐表明保險欺詐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特徵。諸如在短期內連續多頭主動投保,累加的保險金額與其實際所需的保障要求不相宜,定期支付的保險費支出在其收入水平中占過高比例,或撫養者、贍養者為被撫養者、贍養者高額投保,且投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而被保險人又非親筆簽名的……針對保險欺詐的這些共性,保險公司承保時應嚴格實行投保真名制和如實告知的誠信原則,要審核有效證件,必要時還可作適當調查,這樣就奠定了保險公司能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險人真實情況的基礎,以便准確掌握其多頭重復保險的真相,了解其保險的適合度,並能及時發現疑點,採取防範措施。實行以有效證件真名投保,即使事後發現有不實之處,也可立即按保險慣行原則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在承保時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還要嚴格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標的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經濟利益,避免化名或借用證明文件之類事情的發生,盡可能減少人為破壞保險標的的機率。人身保險需審核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利益關系,是否存在正常的投保動機,保險金額是否適度。
理賠是保險經營活動中又一重要環節,直接關繫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理賠也是能發現保險欺詐蛛絲馬跡的重要關口,因為保險欺詐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要對事發現場作細致查勘,對證明材料需謹慎審核,騙賠者的伎倆再高明也總會露出破綻的。
根據國際保險經驗,大多數騙賠者都採取故意損毀保險標的,偽造交通事故或偽裝第三者殺人,製作假單證等手法,其中尤其以偽裝第三者殺人和偽造交通事故,或縱火毀物為多,三者佔70%以上,而且騙賠者一次得逞必定會連續作案,直到破案。理賠人員一定要謹慎從事,規范操作,首先應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責任范圍、致損原因認真審核發現疑問要仔細追查。其次,對死亡事故有必要作死亡確認,防止冒混屍體,不明死因或屍首遍尋不著之類事件的發生。審核人員要面見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受益人、保險代理人、診斷醫師以及其他知曉情況者,以便徹底弄清案情,准確理賠。事故現場要經專業人員細致勘察,並盡可能搜集有關事故的證明材料,以利准確結案,防止欺詐得逞。 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
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要承攬的業務要按程序對風險進行多次識別、評估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責任。承保審核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全面專業知識,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並要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專業敏銳性。除此之外,還需配以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人人把關、各司其責,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流程順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如若發生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必須要嚴肅處理。 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
據日本警方保險偵破案資料統計,保險違法欺詐一般都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往往在投保時就孕育著犯罪動機,待保險合同成立之後不久便實施其犯罪計劃。其中少則於投保後不滿一個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內行動。日本保險犯罪主犯有前科的佔67%,且犯罪手段不斷推陳出新。保險界、司法界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嚴懲欺詐犯罪活動。新聞媒體要及時揭露違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質意圖,對典型案例要進行專題評析,以達到教育各界,提高公眾辨別能力,扼制欺詐犯罪的目的。社會有關部門還可設立保險違法犯罪舉報中心,發動社會公眾一起參與打擊保險欺詐活動,最終形成社會威懾力;而一旦查實就從嚴懲處,從而確保保險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保險的正面效用。 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
集中行業力量打擊欺詐犯罪,在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反欺詐系統應包含以下主要功能:1、信息上傳功能,接收和歸集各保險公司指標異常的保險事件信息;2、分析發現功能,對各保險公司上報信息進行保險標的、人員之間關系、固定關系證據等綜合分析,發現可疑線索;3、協查通報功能,欺詐案件出現時通過平台協助反饋打擊分散在行業各單位的團伙犯罪;4、統計案例功能,統計涉案人員、案件次數、金額等,以及形成案例庫,實現信息共享。5、有限下載功能,平台應對涉及被保險人隱私的內容進行屏蔽,對涉及信息安全的資料設置下載許可權。同時,行業各單位均應設置反欺詐專職崗位,開通舉報熱線和郵箱,公開獎勵辦法,獲取更多的犯罪線索。查處舉報案件時,應注意對舉報人的保護。

㈥ 警方提示:如何防止保險詐騙

近年來,個別不法分子假冒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名義,偽造或盜用保險公司單證、公章,以支付高息、手續費或其他回扣為誘餌,編造虛假人身保險合同,詐騙投保人資金,給保險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破壞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形象。
為保護廣大保險消費者的利益,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公安民警特地翻看資料為廣大保險消費者總結了幾點購買人身保險時的注意事項:
一、不要輕信對保單支付高額利息的承諾
壽險公司的保單預定利率都要接受保監會的管理,預定利率的通俗含義是指,壽險公司對所收保費扣除各種費用後,對積累下來用於未來給付的保費要按事先確定的保證利率計算利息,直到支付保險金時,累積的利息也同時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目前,保監會規定壽險保單(包括含有預定利率因素的長期健康險保單)的預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復利2.5%。因此,投保人對那些宣傳保單利率超過年復利2.5%的,不能輕信,應當先核實此險種是否經過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一旦發現以保險公司名義許諾高息、非法集資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二、注意核實對方的合法身份
1、投保團體保險的,投保人可要求對方經辦人員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和身份證,並向保險公司核實。在辦理投保過程中,應盡量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簽訂協議、繳納保費、領取保單和保費發票,並應注意查驗營業場所是否具有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投保個人保險的,如對方是保險公司在編工作人員,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和身份證,如對方是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的營銷員,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險公司頒發的展業證書以及身份證,必要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核實其身份。
三、確認投保單、保險單的真實性
投保單、保險單是由保險公司統一編號印製的重要單證,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查證其真偽。收到保險單後,投保人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除外責任、退保條件、退保現金價值、投資收益、分紅政策等重要內容,確認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要求,是否與銷售人員的宣傳相一致,必要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詢問核實。
四、確保安全繳納保費
投保人應盡量選擇到保險公司櫃台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繳納保費,並妥善保管經保險公司統一編號並加蓋保險公司收款專用章的保費發票。投保人選擇通過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代收保費的,應當在繳費同時索要保費發票或臨時收據,若只取得臨時收據,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換領正式發票。
對於上述問題,投保人如有疑問,可以隨時向保險公司查詢。如發現有不法分子假借保險名義進行欺詐的,應當及時向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㈦ 如何防範保險欺詐

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時期。然而與此同時,頻頻見諸報端的「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然與之相生相伴。可以說,保險業的歷史有多長,保險欺詐就有多久。 保險欺詐行為對行業的危害首先表現在損害保險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國際上某些險種因被欺詐而導致的賠款支出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在10%—30%左右。保險欺詐的存在,不僅僅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將導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據估計,在某些保險市場,誠實的保戶必須為一些保險險種額外支付10%—20%的保險費。如果有一天,保險欺詐成為一種正常現象存在且具備相當大的規模,保險公司和其保戶之間賴以維系的最大誠信原則將徹底崩潰,保險機制將不復存在。 保險欺詐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其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後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製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資料顯示,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僅佔2%左右;到1994年底,這類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則升至9.1%。根據多個城市的保守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於欺詐。北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間,騙賠造成的保險損失約有13億余元。 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源來自於人們的趨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國作為世界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同樣無法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其保險市場上的欺詐行為也相當嚴重。根據保險信息協會(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統計數字,美國每年大約有8%的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收入被用來和欺詐行為相周旋,2002年僅來自財產保險欺詐的直接損失就高達320億美元。來自反保險欺詐聯盟的另一項數據表明,自1996年以來每年約有854億美元的詐賠。面對愈演愈烈的保險欺詐行為,美國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機構、保險公司、執法機構、學術機構以及消費者組織等共同組成的反保險欺詐聯盟,全面協調反欺詐工作。該組織通過提供一系列反保險欺詐的立法範式,推動各州的反保險欺詐立法,為反保險欺詐提供法律保證。 其次,美國大多數州建立了反保險欺詐局。反保險欺詐局是州法律執行機構,大多數建立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之中。他們首要的職責是維護、執行、管理保險法律法規;而另一個職能則是通過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最大程度地事前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 再次,及時地將最新技術應用於反保險欺詐行為中。信息技術在反保險欺詐中運用越來越廣泛。2005年美國遭受「卡特里娜」颶風的重創,臨時成立的專家小組至受災各州,對在颶風中受損保險車輛和船舶進行調查,並創建了一個專門的資料庫。在事故中受損的機動車輛識別號碼和船殼識別號碼輸人資料庫中供查詢,通過這種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災事件進行保險欺詐的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對我國保險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或許有助於反欺詐行為的實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准確界定,有利於依法監管。相對於人為製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誇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於防範。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 第二、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於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 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於單兵作戰狀態,由於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路平台,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劉濤) 註: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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