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故車輛賠付:是修理費加上施救費一共不能超出車損保額還是施救費單獨賠付
你去看你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的「賠償處理」部分,對施救費用的賠付寫得很明白的。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但是要根據被救的財產計算比例分攤。
② 保險標的損失沒有超過保險金額,但和施救費用合計卻大於保險金額怎麼辦
合理的施救費用不計入,同樣賠
③ 合理的施救費用費用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指的是施救的那部分費用不超過保險金額,還是指損壞的
純施救費,不包含標的損失
④ 財產保險中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是否正確
施救費用是單獨計算的,也就是說損失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施救費用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但是損失金額+施救費用可以超過保險金額。問題補充那裡也是這樣理解的
例如,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00W,施救費用100W,就賠200W;
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10W,施救費用90W,就陪100W+90W=190W;
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00W,施救費用150W,賠100W+100W=200W
可以這樣理解,兩種費用各以一個保額來計算,即兩個保額,因此費用總和可以超過保險金額,但不能超過兩個保額。
⑤ 施救費用屬於什麼險
合理的施救費用在任何險種都屬於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首先施救費用不可以超過保險金額.
其次,具體的施救費用按照你的保險金額和車輛出險時的價值比例賠付.
如果你買的足額保險,那麼施救費用是全額賠付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維修費加施救費能超過保險金額么
有,如果你今年維修費用太高,或者出的險比較大次數比較多的話,第二年保險公司車險會選擇讓你在投保的時候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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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事故車輛賠付,是修理費加上施救費一共不能超出車損保額還是施救費單獨賠付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車輛修理費和事故車輛的施救費是包含在一起計算事故損失理賠金額的。直接損失理賠總金額不超過保險投保的保險保額。
1.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2)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3)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2.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⑧ 財產保險施救費用用一個保額好還是用兩個保額好
在我國,財產保險施救費用一般適應於兩個保額。
但在保險理賠實務中,一般的理賠方式就是如果財產損失和施救費用合計超過了財產本身的價值,基本會按照推定全損理賠,而不再考慮施救費用。
⑨ 施救費用的賠償在保險金額外另行計算
一、施救費損失應當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
法院就保險賠償金的計算與《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相符,具體而言:
1)關於車輛損失費 法院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認定的損失進行判決,並無不當。
2)關於吊費和牽引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一般稱為「施救費」,因此,吊費和牽引費應屬於施救費的范疇。根據《保險法》第57條的規定,施救費由保險人承擔,所承擔的費用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因為本案的施救費(吊費和牽引費)合計1350元並未超過保險金額,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全額支付。
3)關於評估費和拆解費 法院將拆解費認定為維修費有誤,實際上拆解費同評估費性質相同,是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保險法》第64之規定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支付保險標的的損失的最高限額,還是保險標的的損失和評估費之和的最高限額。
從《保險法》第64條規定的文義理解,評估費用應當由保險人自行承擔,而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因此,若被保險人墊付了評估費用,保險人應當依法返還 ,本案評估費3050元(評估費2100元、拆解費1050元)應由保險公司支付。
綜上,保險公司支付的款項應為上述三項費用的總和194143元,並不因該金額超過了保險金額193000元而以保險金額為限。
二、保險人賠付後如何索要保險標的的殘值
保險公司在賠付了上述金額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索要保險標的的殘值
1)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根據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作出賠付之後,就保險車輛修理更換下來的部件的殘值享有權利。因為保險人根據評估定損金額支付保險金已經足以修復保險車輛,如果被保險人仍享有修理時更換下來的部件的殘值權利,則其將從保險中獲利,違背了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
2)《保險法》第59條之規定
《保險法》第59條之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從《保險法》第59條的文義來理解,該法條僅適用於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情況,因為只有保險標的發生全損或者推定全損時,才會產生「受損保險標的」歸誰所有的問題,在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系用於支付保險標的,而保險標的的修復後無疑仍舊歸被保險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損保險標的」。
本案雖然法院判決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與保險金額一致,但從評估定損金額來看,保險標的的本身損失金額並未超過保險金額,只不過因保險人有義務額外支付施救費和評估費才使得賠款總額與保險金額一致,因此本案實際上是部分損失,不適用《保險法》第59條的規定。
三、保險人可以得到什麼殘值
本案系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金用於修理保險車輛,修復後的保險車輛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但是修理時更換下來的零部件的殘值應由保險公司享有,否則被保險人將由此獲得額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