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起保日是什麼意思保險裡面的術語
保險合同
就生效後,約定某一天開始保險公司要開始按
合同履行
保障責任,這一天就是起保日。
保險公司的險種和銷售渠道以及出單方式不同,其起保日期也是有區別的。
1、在
意外險
方面當
投保人
交付應交的保險費後,在正常的
保險金額
情況下,保險公司通常在當天24小時開始承擔
保險責任
;
2、在
健康險
方面則根據條款所載明的保險責任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和保障需求另作規定;
3、在年金險、
分紅險
方面由於含有儲蓄性質的,因而隔日開始生效計息,而其他保險責任視條款而言。
(1)保險起保點擴展閱讀
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
B. 保險保點提高什麼意思
從大義上來說,保險的意義就是為了給支付寶-知託付提供一個證明,證明支付寶的產品是安全的,如果有了損失,我們能賠。比之銀行來說,有保險能夠提供賠償(你聽說過哪個銀行賬戶的錢被盜了能賠的嗎),這是支付寶保險最基本最實質的意義。
另外所謂100%全額賠付,這只是一種說法,就像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一樣,許多商家打著這個說法的旗號,但是一旦你的商品水洗了,肯定是無法退換的,一個道理。支付寶是否能全額賠付,主要取決於支付寶對你損失的定性和判斷。簡單來說,如果因為自己傻,什麼信息都告訴了別人,賬戶錢被盜了,肯定是沒人會給你賠的。
最後說道這個保險的意義,肯定不會是借所謂的巨大的用戶數來掙一筆,用戶數再聚大,一人一塊錢,這點錢支付寶真看不上。至於為保險公司提高用戶數就更沒可能了,不客氣點說,為保險公司提高用戶,能給支付寶帶來什麼?或者說,保險公司要付出多大的代價,才能讓支付寶為自己"服務"?保險公司沒這個本事,支付寶也不會做這么跌份的事。那說完了不是的原因,到底是因為什麼導致支付寶需要這樣一個保險公司呢?
相信快捷支付肯定都聽說過,說是支付寶的拳頭產品都是比較低調的,說是命根子都不為過。支付寶產生的資金支付流量,幾乎都是通過快捷支付完成的。但是快捷支付,快是快了,安全性一直都有爭議啊(315晚會上還引發了丟手機到底安不安全的討論)。賬戶安全險,主要承保對象就是快捷支付,簡單的說就是賬戶被盜,銀行卡盜刷(非本人使用)等情況,也是為了支付寶的公關形象考慮的。你想啊,我用了你支付寶,開通了銀行卡的快捷支付寶,結果錢在銀行卡里都能被盜,那支付寶不是罪魁禍首了,所以面對快捷支付造成的資損,支付寶一般是100%全額賠付的。其實即使不買這項保險,支付寶對於快捷支付造成的資損也是會賠償的,但是在國人的眼裡,保險更具有保護性嘛,這個屬性是支付寶不具備,但保險具備的啊。你支付寶空口白話說能賠償就能賠償啊,誰信啊?所以需要一個保險公司出來當這個安全傘,提高用戶的信任度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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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費的25個點什麼意思
社保就是國家為主體,集體或單位,個人共同按比例交納的保險,解決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5險1金又是怎麼個交法?
5險1金只能通過單位交納,而個人方式只能參保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同時,社保辦理和續交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參保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參保或續交。而是外地戶口,只能通過單位方式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而且單位方式可以參保5險1金,而個人方式只能參保養老,醫療保險2種.
我是今年剛退伍的.現在也才22.現在到了個單位交5險1金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你擁有了社保,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和公積金,比如生病住院可以享受報銷,養老退休可以申領退休金等好處。
主要是問以前我不用交而現在他們交了如果我離開他們單位這保險怎麼搞我還要接著交嗎?
只要交足規定的年限,就可以不用續交了。
比如,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達半年或一年以上,平時也是可以享受報銷的)。
否則就需要轉移關系之後再續交。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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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費40個點保險有哪些
隨著父母年齡的慢慢增大,他們身體機能逐漸退化,靈敏度更是大不如前,發生意外的幾率比年輕人高出很多倍,而嚴重的意外傷害對中老年人的健康及經濟損失影響更是不容小覷,因此給父母配置一份意外保障絕對是必不可少,而且意外險的承保年齡非常寬泛,最高可保至80周歲。
除了意外險外,中老年人最實用的保障就是醫療險了,醫療險就是對[門診]或[住院]所發生醫療費用的報銷型保險。父母這輩人雖大多都有社保,但是社保報銷范圍有限,很多自費項目需要自己買單,所以補充一份可以報銷自費葯的醫療險尤為必要。醫療險雖好,但也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醫療險是一年期消費型產品,不保證續保(保監會要求財險公司不能開發一年期以上健康險產品且不能保證續保),不要當成一份長期保障來看待。
第二,身體健康狀況。醫療險比重大疾病保險對健康狀況的要求更高,如果人到中年仍然健康狀況良好的話,一定要配置!如果身體稍有不適,在投保醫療險中,一定要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情況,一般小問題保險公司最多會責任除外,健康狀況太差的話,保險公司會直接拒保,切勿為了投保而隱瞞告知,否則在未來索賠中也會帶來很多麻煩。
接下來再說重大疾病保險,雖然重疾險在承保年齡上最高可至70周歲,但對於中老年人而言,重疾險已不再成為必備首選險種,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健康狀況。很多中老年人已患有或開始顯現慢性疾病症狀,比如嚴重的高血壓、糖尿病等等,而這些疾病已不再重疾險承保范圍之內,如果確實想給父母增加保障,也可以考慮防癌險。
第二,費率高。要知道重疾險的費率是逐年遞增的,一個50歲男性投保僅10萬保額重疾險(繳費20年),年交保費就要5000元起;同條件女性,年交保費也要4000元起,如果購買更高保額,保費更是同比增加。當然,如果您不差錢,也歡迎找我任性。
第三,易倒掛。年齡越大的人,越會對購買重疾險猶豫不決,大部分原因不外乎就是保費太高了,3、5千塊保費只是個起跳價,稍買個幾十萬保額,保費就要動輒上萬,「大」公司更是要好幾萬,最後細算下來,額......交的保費怎麼比保額還高?選擇意義更是不大。
小薛在上面提到了防癌險,不必過多解釋,大家就能明白這是專門針對癌症提供保障的保險,或許有人覺得保障單一不屑一顧,但有一點我們要知道,各家保險公司重疾險每年理賠第一的病種就是惡性腫瘤(癌症),占總理賠的60%—80%不等,由此可知,別說中老年人了,年輕人都應該單獨配置一定額度的防癌險,而且優勢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健康要求較低,可承保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慢性病。
第二,只需健康告知,無需體檢。
第三,費率低。
當然,中老年人在購買保險時還是要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按需配置才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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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存款保險起保點是多少
您好 個人壽險保險的起點是500
個人理解 銀行保險的起點應該不會低於1000
這樣好計算收益率 而且 起點太低也不利於收益
F. 保險公司里「當月起保是」什麼意思
當月起保是在自然月里要承保
G. 保險里的即時起保什麼意思
第一 適用貨物運輸的保險
第二 你說的這個情況就是 比如貨物離開船舷的那一刻就開始承保和失去保障了的意思
第三 這個要按照合同條款的要求來
第四 可以根據協商 通過船舶保險 財產保險的要求來定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H. 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起算時點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對於財產保險而言,訴訟時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這對於車損險等而言沒有問題,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就是指車輛損害發生之日。但對於責任險而言就存在問題。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險的保險事故如何理解?對此問題保監會於1999年對平安保險公司做出過批復,認為對於責任保險而言,其保險事故就是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此批復把保險事故也就是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為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這就將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與其他保險區別開來。保監會的認定正確與否?有觀點認為此種理解不當,而應當自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計算。筆者傾向於此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損失確定且實際發生是索賠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索賠需要一個過程,此過程超過2年並不少見。只有先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也只有確定了這個金額才能向保險人索賠。金額確定前是無法向保險人索賠的。而且對於責任保險需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才能向保險人索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賠償前其損失是尚未實際發生的,既然尚沒有損失,當然也就無權向保險人索賠。二、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應指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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