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理財產品都能質押嗎
只有上海銀行本身才有。
購買理財產品時的產品說明書或簽訂的協議上有載明關於該產品質押的條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該銀行取得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以100萬元購買一個年化收益4.75%的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周期為一年,投資者購買後再進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貸款利率為一年期以內的基準利率4.35%,中間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說,在套出銀行資金的同時,還能凈賺4000元。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指銀行客戶以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理財產品(含委託理財產品)未來的收益的受益權進行質押,並以此向該銀行申請相關的放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個人委託理財類業務協議或合同到期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規定執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范圍內上下浮動。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從其本質上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充分體現了信託法律關系中的信託財產」財產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等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從而決定了所有類型的理財產品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均為信託法律關系。
⑵ 應收賬款類質押理財產品可靠嗎
這種理財方式本身沒有問題。
在購買這種理財的產品時候要注意幾點:
首先看債務人和融資主體的實力,最好是國企,安全性會比較高;
其次就是收益;
再次是周期;
最後看門檻。
在安全性較高的前提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因為沒有安全性收益就很難保證。
⑶ 理財產品可以質押嗎,可以轉讓嗎,有沒有風險
若通過招行貸款,質押貸款可接受質押的質物:
可接受質押的質物:人民幣活期存款和人民幣定期存款保證金、外幣定期存款、本外幣定期存單、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記賬式國債、本外幣受託理財產品和個人人壽保單;
消費質押貸款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質物質押。
一般質押貸款的授信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單筆貸款或授信項下單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若貸款用途為留學貸款的,單筆貸款或授信額度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含)。質押貸款金額:最低不得低於5萬元,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具體您的可貸款金額,需由網點結合質押物金額以及您的綜合情況審批之後確定,您可以直接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
⑷ 理財產品的可質押有什麼用處
隨著股市振盪的加劇, 大量的資金難以承受巨額浮虧而選擇斬倉出局。與此同時, 高企的物價也讓它們難以找到合適的去向。 有些銀行則能夠審時度勢,適時的推出了"可質押"的理財產品, 這樣既為這筆資金找到了暫時的去處,而且其"可質押" 特性又使投資者可以及時捕捉可能隨時出現的"抄底"機會。 近期,工行、交行、招行等均有可辦理質押貸款的理財產品推出。 以興業銀行"萬匯通"外幣保本型理財產品為例, 投資幣種為港元或美元,投資期1年,預期年化收益4.3%、5. 15%。該產品收益率並無明顯優勢, 但由於新增了質押功能而受到資金關注。 相關專家認為,根據規定可以質押的產品僅限於風險水平較低, 有本金保障的產品。這些產品由銀行自己發行,風險可以控制, 只需凍結質押物就可以做到,所以操作起來比較方便。 但是該類產品的質押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盡管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曾提出《 關於准許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融資》的提案, 但是只有最終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才能最終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投資者還要比較融資回報收益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的高低。 如果質押獲得資金的回報收益率等於甚至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質押就得不償失了。
⑸ 理財產品能不能作為質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據支持
這個是看銀行的。因為不同的理財產品投資不同的東西。像交行的話,風險等級2R以下的可以提供質押。
⑹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質押時有哪些風險
固定收益率質押還可以,非保本理財產品質押風險大。
⑺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用農行理財產品辦理個人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理財憑證作質押,從農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個人貸款業務。
理財可質押范圍為:低風險、中低風險的封閉式(不可贖回)個人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臨近到期日小於15天的不允許申請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的單筆質押貸款最長期限為5年。
不論貸款金額是多少,一旦質押貸款申請成功,全部凍結理財產品本金及利息(投資收益)。
申請質押貸款時,理財產品期限在兩年(含)以下的質押率為90%,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質押率為85%。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⑻ 什麼是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指銀行客戶以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理財產品(含委託理財產品)未來的收益的受益權進行質押,並以此向該銀行申請相關的放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個人委託理財類業務協議或合同到期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規定執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范圍內上下浮動。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
(8)理財產品質押有風險嗎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常見以下四個類別:
1、儲蓄
儲蓄或者說存款,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歡迎的投資行為,也是人們最常使用的一種投資方式。儲蓄與其它投資方式比較,具有安全可靠(受憲法保護)、手續方便(儲蓄業務的網點遍布全國)、形式靈活、還具有繼承性。儲蓄是銀行通過信用形式,動員和吸收居民的節余貨幣資金的一種業務。
2、炒金
自從中國銀行在上海推出專門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黃金寶"業務之後,炒金一直是個人理財市場的熱點,備受投資者們的關注和青睞。特別是近兩年,國際黃金價格持續上漲。可以預見,隨著國內黃金投資領域的逐步開放,未來黃金需求的增長潛力是巨大的。
3、基金
自1997年首批封閉式基金成功發行至今,基金一直備受國內個人投資者的推崇,截至2012年,基金已經明顯超過存款,成為投資理財眾多看點中的重中之重。據有關資料,今國內基金凈值已在2000億元以上。據調查,2013年,許多投資者們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等優勢和特點,希望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以獲得理想的收益。
4、炒股
有專家分析,今後資金供求形勢相對樂觀,這對於資金推動型的中國股市無疑是打了一劑強心針。再加上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計算、融資額等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加強了對股市的調控,這將給投資者帶來贏利的機會。但不管怎麼樣,股市的最大特點就是不確定性,機會與風險是並存的。因此,投資者應繼續保持謹慎態度,看準時機再進行投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⑼ 個人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有何風險
本周維權在線值班嘉賓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來雲鵬 律師 律師簡介:法學碩士。曾參與多家國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並擔任多個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法律顧問。曾代理股民訴上海某證券公司透支交易侵權一案,並經兩審勝訴。 □來雲鵬
最近,股市行情火爆,不少投資者想把手中的房產和個人理財產品等通過向銀行質押來獲取貸款,這里專門向投資者介紹一下個人理財產品的質押貸款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當前市場上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種多樣,在作為一種合同權利進行權利質押時要考慮具體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但以個人理財產品的合同權利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設定質權,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在操作中存在風險。 法律有何爭議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某種財產權利出質,以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其權利轉讓優先受償或者將權利憑證實行兌現受償的權利。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的種類:一是債權質押,是以有價證券表示的債權,其權利不能脫離證券而行使,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二是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識產權質押,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四是普通債權。 《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未作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明確規定了「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這種情況。 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質;「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質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質,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操作中有何風險 在權利質押的操作上有兩個重要問題,就是對出質人權利的限制和擔保物權公示的問題。在我國的立法上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是「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而權利質押尤其是一般債權和股份、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公示方式類似於抵押,以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或進行質押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 但是個人理財產品作為合同權利質押這樣一種普通債權質押,既無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無管理機關可以登記,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操作權利質押,連起碼的「物權公示」都做不到,對「出質人行使權利限制」更是無從談起。 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作為權利質押標的,是否屬於擔保法75條第4項「其他權利」,要結合具體的理財產品來考慮;而為規避操作上的風險,則需要對現有理財產品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改造設計,以使理財產品符合權利質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