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證寫兒子的名字可以嗎
建議你們辦理好復婚手續後再簽合同買房,房產證上寫你們夫妻倆的名字,盡量不要寫兒子的名字。 因為計劃生育,現在的父母大多都只能擁有一個孩子,所以現在的年輕父母什麼都是為了孩子。要知道,中國年輕父母對孩子的百依百順、什麼都想為孩子代勞,也是造成現在孩子無能的罪魁禍首。從提的問題來看,你們是剛有了孩子,還在喜悅的時期,並沒有考慮到孩子長大以後的問題。孩子千萬不能溺愛,前幾年南京就有一案例:父母早早就把房屋過戶到兒子的名下,後來被兒子有次無意中發現了,兒子上大學時結識了女朋友,為了炫耀說是暑假陪女朋友一起去外地旅遊,可沒有錢又不可能問父母要那麼多的錢去旅遊,想起家裡看房屋的產權證是自己名字的,就瞞著父母自己找中介公司將房屋賣了,等買主上門要裝修房屋時可憐的父母才知道房子給兒子賣了,後來跟買主協商又出錢將房子買了回來才避免無家可歸的日子。當然,這樣的例子並不一定會出現了每個孩子的身上,但從小就給孩子安排得順風順水的,對孩子是不利的,其中的利弊還是請你們三思!
B. 買房子寫孩子名字,孩子需要到場嗎
照道理是孩子必須到場。但一般可以通融。因為給孩子買房子是人之常情,也不會引起法律問題。 但你碰上認死理的那就沒撤了,那時你要以受委託人身份辦理,還得要辦公證。 你孩子在外國?
C. 父母貸款購買的房子,房本可以寫兒女的名字嗎
可以的,這是我國按揭貸款購房中常見的一種形式。父母給兒女按揭買房,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只登記兒女的名字,父母作為還款人。辦理按揭到款手續時,購房合同中的購買人寫兒女的名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寫父母的名字。這種情況下的按揭貸款購房,貸款的期限和額度,都是依據父母的年齡和還款能力來確定的。
D. 父母貸款買房,房證寫兒女的名字可以嗎
可以的
買房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貸款到期時男士年不超過60歲,女士年齡不超過55歲;
3、有穩定合法的職業和收入來源,有還本付息能。
買房的流程:
1、與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協議。
2、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提供銀行所需資料。
3、經銀行審查條件合格,在銀行存足首期購房款或出具首付憑證。
4、經審批合格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
5、辦理房屋產 權抵押登記,房屋保險及公證手續。
6、辦理貸款入賬及轉存手續。
7、到開發公司辦理有關入戶手續。
E. 老人留下的房子遇到拆遷寫兒女的名字需要交稅嗎
老人留下的房子,遇到了拆遷寫女兒的名字應該不用交稅。
F. 父親給我買了一套房子 父親寫我名字後面加他一個名字以防日後有麻煩 這樣保險嗎 因為我還沒
現在的婚姻法已經規定了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用擔心
G. 父母貸款給孩子買房 房產證上可以只寫兒女名字嗎
可以的,這也是我國按揭貸款購房中常見的一種形式。 一、父母給孩子按揭買房,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只登記兒女的名字,父母作為還款人。 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購房合同中的購買人寫兒女的名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寫父母的名字。 三、這種情況下的按揭貸款購房,貸款的期限和額度,都是依據父母的年齡和還款能力來確定的...。
H. 婚內買房,寫子女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置房屋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寫誰的名字並不重要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