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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08 20:28:03

1.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對什麼而言的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實際損失的保險合同。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即屬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是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不管被保險人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金額都不能超過其經濟損失。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所以,被保險人如果通過社保醫療保險機構或其他保險公司報銷醫葯費後,剩餘部分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賠付,而且賠付的金額不能高於醫療費用。

(1)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保險都分為給付性保險和補償性保險。

給付性保險合同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對符合保險理賠條件的,按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全額給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給付性保險合同不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都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賠付保險金額,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賠償的保險金可以累加。

2.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什麼保險合同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

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

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3. 怎麼理解保險合同的補償性

保險合同的補償性主要針對財產保險合同,即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損失部分的補償,賠償不能高於損失的數額。
保險的一個最主要的目的是讓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而不是改善被保險人的經濟狀況。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質包括保險利益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和不能超額保險的原則。

4. 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人身保險是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互相約定保險金額,並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的保險。人的生命是難以用貨幣衡量的,人身保險中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確定的,而且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單,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獲得多重給付。因此,對於損失補償原則,人身保險也是一種例外(但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仍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5. 補償性保險合同有幾種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以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最高限額;如各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中的醫療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6. 給付性保險合同和補償性保險合同的區別在於

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補償性合同是要獲得相應賠償,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而依照保險合同獲得的金錢給付,可以用來直接地補償財產的損失,如修復房間、采購機器等。保險法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這種義務稱之為「賠償責任」,也蘊含著標的物的損失可以由金錢給付後的重新購置而得到賠償。賠償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標的物恢復原有的使用功能。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訂立目的在於,投保人不是為了使標的能夠恢復原有的性質及狀態,而是為了使現有的生活條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壽保險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危險事故後,能夠有一定的物質生活保證。
(2)保險金確定標准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的是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市場價格,法律要求應該保證保險金額不得大於標的物的價額。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與標的價值無關,因為這種合同標的或者由於性質決定沒有金錢價值(如人的壽命),或者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古玩、珠寶、出土文物等)難以評價。
(3)保險金給付條件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規定標的物發生毀損時構成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的財產受到了實際的損失,表現為財產量上的減少。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賠償。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標的損失為給付的條件,如被保險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災害事故及損害結果不是必然條件,被保險人達到一定的年齡,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不僅如此,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未發生而各種期限屆滿時,收取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有時還加上利息)。
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實際損失的保險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喵喵保網)

7. 什麼是給付性保險,什麼是補償性的保險區別是什麼,哪種好

您好,保險分為給付性保險合同和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以給付保險金的目的為標准,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如人壽險合同都屬於這類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價值來衡量的,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來評價。而補償性的保險合同就是和給付性的相反,以報銷補償為條件,大多按照實際費用的比例報銷,不能重復報銷。
這兩者的區別是,給付性保險是買多少賠多少,可以重復購買。而補償性保險不能重復報銷,所以多買無益。給付性保險和補償性的保險險種各不相同,要買哪種保險最好還是根據您的自身需要來購買,因為最適合您的保險才是最好的保險。

8. 給付性保險合同和補償性保險合同的區別在

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補償性合同是要獲得相應賠償,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而依照保險合同獲得的金錢給付,可以用來直接地補償財產的損失,如修復房間、采購機器等。保險法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這種義務稱之為「賠償責任」,也蘊含著標的物的損失可以由金錢給付後的重新購置而得到賠償。賠償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標的物恢復原有的使用功能。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訂立目的在於,投保人不是為了使標的能夠恢復原有的性質及狀態,而是為了使現有的生活條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壽保險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危險事故後,能夠有一定的物質生活保證。
(2)保險金確定標准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的是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市場價格,法律要求應該保證保險金額不得大於標的物的價額。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與標的價值無關,因為這種合同標的或者由於性質決定沒有金錢價值(如人的壽命),或者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古玩、珠寶、出土文物等)難以評價。
(3)保險金給付條件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規定標的物發生毀損時構成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的財產受到了實際的損失,表現為財產量上的減少。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賠償。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標的損失為給付的條件,如被保險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災害事故及損害結果不是必然條件,被保險人達到一定的年齡,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不僅如此,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未發生而各種期限屆滿時,收取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有時還加上利息)。
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實際損失的保險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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